广州毅昌科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的指导意见》、
《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公司章程》
等有关规定的要求,作为广州毅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第四届董事会的独立董事,我们对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八次会
议的《关于向广东毅昌投资有限公司借款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关于
子公司江苏毅昌科技有限公司开展融资租赁业务并由公司提供担保
的议案》、《关于子公司安徽毅昌科技有限公司开展融资租赁业务并由
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及《关于子公司重庆毅翔科技有限公司开展融
资租赁业务并由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进行了认真的审议,并基于独
立判断立场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公司向关联方广东毅昌投资有限公司申请人民币伍仟万元的
借款额度,一定程度上能缓解公司资金压力。本次借款事项不存在损
害公司及广大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该关联交易的决策程
序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
等有关规定,公司董事会对此次借款事项的表决程序合法有效,同意
公司向广东毅昌投资有限公司申请人民币伍仟万元的借款额度。
2、本次江苏毅昌开展的融资租赁业务,有助于江苏毅昌生产经
营及发展项目的顺利进行,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和江苏毅昌
生产经营活动的实际情况,符合江苏毅昌整体利益,没有损害公司及
公司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利益,并履行了相关的审批程序,符合相
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同意江苏毅昌开展融资
租赁业务。
3、本次安徽毅昌开展的融资租赁业务,有助于安徽毅昌生产经
营及发展项目的顺利进行,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和安徽毅昌
生产经营活动的实际情况,符合安徽毅昌整体利益,没有损害公司及
公司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利益,并履行了相关的审批程序,符合相
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同意安徽毅昌开展融资
租赁业务。
4、本次重庆毅翔开展的融资租赁业务,有助于重庆毅翔生产经
营及发展项目的顺利进行,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和重庆毅翔
生产经营活动的实际情况,符合重庆毅翔整体利益,没有损害公司及
公司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利益,并履行了相关的审批程序,符合相
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同意重庆毅翔开展融资
租赁业务。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广州毅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四
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的独立意见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字:
麦堪成 白华 张孝诚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