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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华泽:诉讼进展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7-11-25
成都华泽钴镍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诉讼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完整和准确,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2017 年 11 月 23 日,成都华泽钴镍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全资子公司陕西华泽镍钴金属有限公司收到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调
解书》【(2017)陕 04 民初 231 号】,主要事项为张鹏程与陕西华泽镍钴金属有限
公司、王涛、王辉借款纠纷案,该事项已在公司《2016 年半年度报告》中进行
披露。
    二、有关案件的基本情况
    (一)原告与被告方
    原告:张鹏程
    被告:陕西华泽镍钴金属有限公司
    被告:王涛
    被告:王辉
    (二)诉讼原因
    原告与被告是借贷关系,原告于 2015 年 2 月 15 日和 2015 年 4 月 10 日共签
订两笔借款合同,本金共计 3700 万元,利息为银行贷款基准利率的 4 倍。合同
到期后,被告一直未履行还款义务。2016 年 5 月,原告将被告起诉于咸阳市中
级人民法院,诉讼金额为 1700 万元。同时,原告申请公证执行 2000 万元。起诉
后,双方一直在协商处理,但被告至今未偿还借款。为全面解决债务,现原告申
请变更诉讼请求为全额借款本金 3700 万元及利息 1600 万元,恳请人民法院依法
处理。
    (三)诉讼请求
    原告请求:
    1、判令被告连带偿还原告借款人民币本金 3700 万元及利息。
    2、判令被告承担诉讼费用。
    三、判决情况
    根据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调解书》(2017)陕 04 民初 231 号】,
主要内容如下:
    本院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以下调解协议:
    1、截至本协议签订日,被告欠原告借款本金 3700 万元,利息 1600 万元,
共计 5300 万元;
    2、被告同意向原告偿还上述款项,还款计划为:
    (1)2017 年 12 月 31 日前,偿还本金 3700 万元,在此期间利息按年息 24%
计算至本金还清之日止。若未按期归还,则以未归还本金为基数,利息按年 24%
计算至本金全部还清之日止。
    (2)2018 年 4 月 30 日前,偿还完余额 1600 万元,如果按期履约,则之前
1600 万元至还清之日止免除利息,如果未按期履行,从 2017 年 11 月 23 日起至
全部清偿完毕之日止,按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违约金。
    3、法院调解书生效后,被告不按照本协议履行,原告可随时请求法院强制
执行。
    4、案件受理费 306800 元,减半收取即 153400 元,由原告预交。若被告 2018
年 4 月 30 日履行本金 3700 万及利息 1600 万,由原告承担;若被告 2018 年 4
月 30 日未履行本金 3700 万及利息 1600 万,则由被告承担。
    以上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四、简要说明是否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日,本公司无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五、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上述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目前无法判断。
    六、其他说明
    截至 2017 年 9 月 30 日,陕西华泽镍钴金属有限公司财务部已计提张鹏程利
息 1546 万。
    七、备查文件
    《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调解书》【(2017)陕 04 民初 231 号】
    公司将根据相关规定对上述案件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成都华泽钴镍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 O 一七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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