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浙江京华激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自筹资金的核查意见
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商证券”或“保荐机构”)作为浙江
京华激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京华激光”或“公司”)首次公开发行
股票并上市的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
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督导工作指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
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和《上海证券交
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 年修订)》等有关规定,对京华激光使用
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自筹资金的事项进行了审慎核查,并出具核查意见如下:
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浙江京华激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
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7]1722 号)核准,公司获准向社会公众公
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 2,278 万股,发行价为每股人民币 16.04 元,
共计募集资金 36,539.12 万元,扣除发行费用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 33,152.33
万元。上述募集资金全部到位,中汇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于 2017 年
10 月 19 日对本次发行的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中汇会验[2017]第
4926 号《验资报告》。公司对募集资金进行了专户存储管理,募集资金到账后,
已全部存放于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内,并与保荐机构、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
署了募集资金监管协议。
根据《浙江京华激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披露
的募集资金项目及募集资金使用计划如下:
投资总额 拟使用募集
序 号 项目名称 子项目名称
(万元) 资金(万元)
年产 5 万吨精准定位激 年产 5 万吨精准定位
1 光全息防伪包装材料建 激光全息防伪包装材 29,800.00 29,800.00
设项目及激光全息防伪 料建设项目
投资总额 拟使用募集
序 号 项目名称 子项目名称
(万元) 资金(万元)
包装材料研发中心建设 激光全息防伪包装材
2 3,360.00 3,360.00
项目 料研发中心建设项目
合 计 33,160.00 33,160.00
公司将本着统筹安排的原则,结合项目轻重缓急、募集资金到位时间以及项
目进展情况投资建设。本次募集资金到位后,若募集资金数额(扣除发行费用后)
不足以满足以上项目的投资需要,不足部分公司将自筹解决。如本次募集资金到
位前公司需要对拟投资项目进行先期投入,则公司将用自筹资金方式投入,待募
集资金到位后将先利用募集资金置换已投入的资金。
上述募集资金已经全部存放于公司募集资金专户,募集资金的存放、管理和
使用均符合《募集资金管理制度》以及相关证券监管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要求。
二、募集资金投入和置换情况
截至 2017 年 10 月 31 日,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
际可置换投资额为人民币 3,339.42 万元,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
序 号 项目名称 子项目名称 投资总额 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际
可置换投资额
年产 5 万吨精准定 年产 5 万吨精准定位
1 位激光全息防伪包 激光全息防伪包装材 29,800 3,231.53
装材料建设项目及 料建设项目
激光全息防伪包装
激光全息防伪包装材
2 材料研发中心建设 3,360 107.89
料研发中心建设项目
项目
合 计 33,160 3,339.42
三、审议程序以及专项意见
公司于 2017 年 11 月 23 日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及第一届监事会
第六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自筹资
金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募集资金 3,339.42 万元置换预先投入的自筹资金。公
司独立董事对《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自筹资金的议案》事项
进行了认真审核,并发表明确的同意意见。
中汇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自筹
资金事项进行了专项审计,并出具了中汇会鉴[2017]5094 号《关于浙江京华激
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鉴证报告》,经审核认为,
京华激光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专项说明符合《上市公司监管
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 年修订)》及相关格式指引的规定,如实反映了京
华激光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实际情况。
四、保荐机构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
1、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自筹资金事项已经公司第一届董事
会第十二次会议、第一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的意
见,并由中汇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了鉴证报告,履行了必要的审
批程序,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
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
管理办法(2013 年修订)》等相关规定要求;
2、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自筹资金事项距募集资金到账时间
未超过六个月,符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
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
年修订)》等相关规定的要求。
3、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自筹资金事项未违反募集资金投入
项目的相关承诺,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
金投资项目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保荐机构同意对京华激光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自筹资金的
事项。
(以下无正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