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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电运通:关于全资子公司签订重要合同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7-11-24
广州广电运通金融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全资子公司签订重要合同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重大遗漏。
    广州广电运通金融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全资子公司广电运通国际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运通国际”)近日分别与哈萨克斯坦 Neo Service, LLP 及俄罗斯 ATM Market, LLC 签订了金
融自助设备存取款一体机购销合同,合同总金额为 14,771,505 美元(以 2017 年 11 月 22 日国家外汇
管理局公布的美元:人民币=1:6.6290 计算,约合人民币 9,800 万元),具体情况如下:
   一、与哈萨克斯坦 Neo service, LLP 签订的购销合同:
  (一)交易对方介绍
    1、基本情况
    交易对方名称:Neo Service, LLP
    法定代表人:Mr. Gladishev Maksim Vladilenovich
    营业执照号码:BIN 100940003324
    注册登记时间:2010 年 9 月 6 日
    Neo service, LLP 成立于 2010 年 9 月 6 日,主营电脑外围设备销售,系统软件销售,银行自助
设备销售以及银行设备维护等业务,和哈萨克斯坦银行保持着良好的合作关系。
    2、关联关系:Neo Service, LLP 与公司不存在关联关系。
    3、履约能力分析:Neo service, LLP 资信情况良好,具有良好的履约能力。
    (二)合同的主要内容
    运通国际(卖方)和 Neo service, LLP(买方)近期签订的购销合同主要内容如下:
    1、本合同为金融自助设备存取款一体机购销合同,合同签订后一年之内执行完毕。
    2、本合同设备将分批交付,每一批设备的执行申请均由买方与卖方共同协定,按合同规定的方
式进行支付。
    3、付款条款
    3.1 买方应自收到卖方发出的预付款发票之日起八个日历日内,在卖方广州工厂的装货日期之
前按照约定支付每一批设备 60%的货款。发票应在批准和签署相关申请之日起两个日历日内发送给
买方。
    3.2 每一批设备剩余 40%货款需要在离厂后 50 天内付款。发票应在出货后 7 天内提供。
    3.3 一旦资金到达卖方的通知行账户并被相应的银行付款文件所确认,买方的付款义务即被视
为完全和按时地履行。
    4、交货条款
    4.1 卖方应确保在收到买方预付款后不迟于六十五个日历日内在卖方工厂交付第一批设备,随后
每批设备需在收到买方预付款后的四十个日历日内在卖方工厂进行交付。
    4.2 当每批设备在卖方中国广州工厂转让给买方授权人时,卖方提供每批设备的义务应当被视为
完成。
    4.3 设备意外丢失或损坏的风险,由买方授权人员在卖方中国广州工厂收到设备之时,由卖方转
移给买方。
    5、双方责任
    5.1 如果双方未能履行或未能全部履行合同义务,则双方应根据香港现行法律和该合同条款承
担相应责任。
    5.2 如果卖方违反合同规定的设备交货条件,买方有权以书面形式要求,卖方有义务对于每一
天的延迟,支付相应批次设备总金额的 0.1%作为罚金,但不超过没有按时交货的设备总金额的 5%。
    5.3 如果买方违反合同规定的付款条款,卖方有权以书面形式要求,买方在这种情况下有义务
向卖方支付到期款项的 0.1%作为每一天的罚金,但罚金总额不超过到期款项的 5%。
    5.4 如果卖方提供存在缺陷的设备或者没有及时更换至质量合格的设备,买方有权单方面在庭
外终止合同,卖方应在买方退回设备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向买方返还相应的设备价值。
    5.5 罚金的缴纳并不能解除违反义务的各方履行条约规定的义务。
    6、终止
    6.1 如果买方想在未经卖方正式批准的情况下取消合同,卖方可没收预付定金。此外,如果买
方的首付款不足以支付生产/进口设备/服务所产生的费用,则在取消订单之日前,买方应向卖方赔偿
小于或等于合同价值的费用。买方应在收到卖方合理的证据通知之日起 30 日内,支付相应的损失。
    6.2 一方违反本合同规定的义务,给对方造成不可预料的损害的,对方有权解除合同,并保留
诉诸法律的权利。
    6.3 合同在下列情况下可以提前终止:
    6.3.1 由法院根据法律规定作出决定;
    6.3.2 双方达成共识,在终止本合同时签署有关合同。
       7、不可抗力
       7.1 如果本条约缔结之后,出现由于缔约方既不能预见也不能阻止的不可抗力情况,只有在不
可抗力情况发生后的五个日历日内及时通知对方,并必须提供授权国家机构的正式书面确认,方可
免除部分或完全不履行本合同义务的责任。
       7.2 极端事件包括洪水,自然火灾,地震,爆炸,风暴,土壤沉降,流行病等自然现象,以及
战争,军事行动,恐怖主义行为,行业或地区的罢工,直接导致了不可能执行本合同的情况。
       7.3 不可抗力情况的发生导致在本条约有效期内履行义务的期限增加。在不可抗力的情况下,
连续超过三十个日历日,任何一方均有权单方面在庭外解除本合同。同时,只有在双方完成所有相
互协商之后,合同才会被视为终止。
       8、本协议应当独立适用香港法律,本协议产生的任何纠纷应当受香港国际仲裁中心管辖。
       9、本合同自双方授权代表签署之日起生效,并应持续有效,直至双方完全履行所有义务或依照
本条约的规定终止为止。
       二、与俄罗斯 ATM market, LLC 签订的购销合同
  (一)交易对方介绍
       1、基本情况
       交易对方名称:ATM Market, LLC
       法定代表人:Mr. Bugrov Gennadiy Dmitrovich
       营业执照号码:1147746930891
       注册登记时间:2014 年 8 月 15 日
       ATM Market, LLC 成立于 2014 年 8 月 15 日,主营 ATM 销售、运输以及 ATM 维护等业务,和
俄罗斯银行保持着良好的合作关系,是俄罗斯 Postbank,VTB,Rosbank 等银行 ATM 设备主要供应
商。
       2、关联关系:ATM market, LLC 与公司不存在关联关系。
       3、履约能力分析:ATM Market, LLC 资信情况良好,具有良好的履约能力。
       (二)合同的主要内容
       运通国际(卖方)和 ATM Market, LLC(买方)签订的购销合同主要内容如下:
    1、本合同为金融自助设备存取款一体机购销合同,合同在 2018 年 4 月 30 号前执行完毕。
       2、付款条款
       2.1 买方应在卖方的广州工厂自装货日期起 90 天内支付每批出运货物的总金额。
       2.2 产品的产权属于卖方,直至卖方收到买方的全部合同金额为止。
    2.3 如果买方未能在本合同规定的到期日之前付款,卖方保留向买方提出索赔的权利,从合同规
定的付款期限开始,每月罚款将按未付款余额的 10%收取。卖方提出索赔之日起 30 日内,由买方以
电汇方式支付罚金。
    2.4 中国境外的所有银行费用由买方承担。
    3、交货条款
    3.1 产品应在签订合同后的 60 天内准备好。
    3.2 装运地点在中国广州黄埔港或白云机场。
    3.3 目的地是俄罗斯莫斯科。
    3.4 卖方应在空运或海运之日起十天内通过电子邮件通知买方合同号,产品名称,包装数量,发
票金额,ETD 和 ETA。
    4、终止
    4.1 如果买方在未经卖方正式批准的情况下取消合同,卖方应没收预付定金。此外,如果买方的
首付款不足以支付生产/进口产品/服务所产生的成本金额,则在取消订单之日前,买方应向卖方赔偿
可能发生的小于或等于合同价值的成本。买方应在收到卖方通知之日起 30 日内支付卖方的损失。
    4.2 如果一方违反了本合同项下的义务,给对方造成了不可预料的损害,另外一方有权终止合
同,并保留诉诸法律的权利。
    5、不可抗力
    5.1 如果本条约缔结之后,出现由于缔约方既不能预见也不能阻止的不可抗力情况,只有在不
可抗力情况发生后的五个日历日内及时通知对方,并必须提供授权国家机构的正式书面确认,方可
免除部分或完全不履行本合同义务的责任。
    5.2 极端事件包括洪水,自然火灾,地震,爆炸,风暴,土壤沉降,流行病等自然现象,以及
战争,军事行动,恐怖主义行为,行业或地区的罢工,直接导致了不可能执行本合同的情况。
    5.3 不可抗力情况的发生导致在本条约有效期内履行义务的期限增加。在不可抗力的情况下,
连续超过三十个日历日,任何一方均有权单方面在庭外解除本合同。同时,只有在双方完成所有相
互协商之后,合同才会被视为终止。
    6、放弃主张
    一方当事人一次或多次放弃追究另一方违反本协议中的某些条款,不应被解释为进一步或继续
放弃其追究另一方违反任何其他条款的权利。
    7、本协议应当独立适用香港法律,本协议产生的任何纠纷应当受香港国际仲裁中心管辖。
    8、本合同英文和俄文双语制定,共四份,双方各执两份。英文版本与俄文版本不一致的,以英
文版本为准。
    三、对公司的影响
    1、随着经济全球化发展的深入,中国自主创新企业进军海外市场成为趋势。公司作为全球领先
的 ATM 金融自助设备及智能系统解决方案提供商,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全套货币处理技术(包括取
款、存款、现金循环和清分),技术研发能力处于世界领先水平,并让中国成为全球第三个完全掌握
金融智能装备核心技术的国家。经过多年海外业务的布局与市场开拓,公司已构筑起强大的国际营
销体系,在欧洲、东南亚、美洲、中东、非洲等地设有海外分公司或办事处,建立起完善的全球备
件库和强大的服务网络;公司智造产品及服务已经进入全球 80 多个国家和地区的 1,200 多家银行客
户,全球 ATM 安装使用总量超过 20 万台,综合实力排名全球前 4 强,在中国 ATM 市场销售占有
率连续九年位居第一。
    运通国际本次与 Neo service, LLP 签订合同是公司海外业务在哈萨克斯坦里程碑式的突破;与
ATM market, LLC 签订合同进一步扩大了公司在俄罗斯的市场份额,巩固了公司在俄罗斯的市场地
位。上述合同的签订表明公司的产品质量、智能设备解决方案及服务体系又一次通过了市场的严格
考验,对公司在东欧及独联体国家开拓业务有着积极的意义,将加速公司在“一带一路”经济带国
家的布局;公司用事实证明了自身的国际实力,体现了公司在国际 ATM 业务领域的综合竞争力和在
ATM 技术高端应用的国际领先地位,有利于公司全球化发展战略的进一步推进。
    基于公司全球化发展战略,未来,公司将继续以更具本土化特征的产品制造和服务体验,更具
个性灵活的技术创新与市场响应体系,以及更加系统高效的管控运营方式,继续完善全球备件库和
强大的服务网络,继续加强全球各地的生产、研发、服务与经营,紧扣“一带一路”所带来的拓展
合作契机,在全球范围内积极推进新业务的孵化和扩展,不断优化国际市场战略布局,打造全球的
品牌影响力,与全球金融机构及合作伙伴共生共赢,共拓未来。
    2、运通国际从设备、资金、人员、技术等方面均具备履行上述合同的能力,上述合同的签订和
履行不影响运通国际或公司业务独立性,不存在对交易对方形成依赖的情况。
    3、本次合同总金额占公司 2016 年度营业总收入的 2.22%,占公司 2016 年度海外营业收入的
21.38%。如顺利执行该合同,将对公司的营业收入和营业利润产生积极的影响,对公司经营业绩的
影响金额以经审计数据为准。公司将根据本合同要求以及收入确认原则在相应的会计期间确认收入。
    四、风险提示
    1、本次合同款以美元结算,可能存在一定的汇率风险。
    2、合同在后续执行过程中,如因质量出现批量问题,可能存在退货风险。
    3、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如果遇到不可预计的或不可抗力等因素的影响,有可能会导致合同无法全
部履行或终止的风险;合同履行过程中,可能存在合同金额调整或因成本上升等因素影响实际收益
的风险。
    4、合同在后续执行过程中,还可能面临国家政策、外部宏观环境发生重大变化、以及其他不可
预计因素影响所带来的风险,可能会导致合同无法全面履行,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广州广电运通金融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7 年 11 月 24 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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