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召开股东大会审议继续停牌
筹划重大资产重组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
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规定,
作为深圳市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
董事,我们对提交公司第九届董事会2017年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的关
于召开股东大会审议继续停牌筹划重大资产重组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如下:
公司股票停牌期间,公司及有关各方积极推动本次重大资产重组
的各项工作,并就涉及的相关问题作进一步论证、沟通,截至目前,
本次重组方案仍在筹划推进中。同时,公司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要
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每5个交易日披露一次进展公告,并对
本次重组事项涉及的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了登记和申报。因本次重大
资产重组工作量较大且重组方案尚需进一步协商、完善和论证,公司
预计无法于自首次停牌之日起累计不超过3个月的时间内,即2017年
12月10日前披露本次重大资产重组预案(或报告书)。因此,经公司
第九届董事会2017年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拟召开公司2017年第
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继续停牌筹划重大资产重组事项,停牌时间自
停牌首日起累计不超过6个月。
我们认为:公司申请继续停牌筹划重大资产重组事项不存在损害
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董事会审议上述议
案的审议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
定,会议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我们同意《关于召开股东大会审议
继续停牌筹划重大资产重组事项的议案》并将该议案提交公司2017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独立董事:孔祥云、曲咏海、陈英革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