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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振业A:董事会特别奖励基金管理办法(2017年11月)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7-11-22
深圳市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特别奖励基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建立有效的激励机制,增强企业活力,提高广大员工
参与企业经营管理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助推企业稳健发展,
树立企业正气,提升企业竞争力,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董事会特别奖励基金坚持实事求是、激励及时有效、奖
励金额适度、评定公正公平、严禁平均主义的原则,注重典型性、创
新性、重要性和成效性。
               第二章 董事会特别奖励基金的适用范围
    第三条   本办法的适用范围为公司全体员工。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董事会特别奖励基金是指专项用于奖励为
公司做出突出贡献,取得显著经济效益、社会效益或重大荣誉的团队
或员工。
                 第三章 董事会特别奖励基金的管理
    第五条   董事会特别奖励基金以公司每年营业收入的 2‰为限,
总额不超过 500 万。
    第六条   董事会特别奖励基金应专款专用,不得用于任何形式的
经营性投资,这些经营性投资包括但不限于购买企业债券、股票和投
资基金。
    第七条   公司设立董事会特别奖励基金管理委员会,由董事长、
党委书记、总裁、党委副书记、纪委书记、监事会主席、副总裁、财
务总监、董事会秘书组成。董事长兼任委员会主任。
    第八条   董事会特别奖励基金管理委员会的主要职责为:
    1、对董事会特别奖励基金的使用提出意见;
    2、对董事长提名的拟奖励人员提出评审意见;
    3、每年向董事会汇报董事会特别奖励基金的使用情况。
    第九条   董事会特别奖励基金管理委员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
委员的半数以上表决通过。
    第十条   董事会特别奖励基金管理委员会下设董事会特别奖励
基金委员会办公室,由董事会办公室、人力资源部、计划财务部组成,
董事会秘书兼任委员会办公室主任。
    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董事会特别奖励基金的日常管理工作,各组成
部门各司其职。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制定董事会特别奖励基金管理办法,
按年度提交董事会特别奖励基金预算;人力资源部负责董事会特别奖
励基金的申请受理、组织评审及奖励等事项;计划财务部负责对董事
会特别奖励基金进行财务管理,设立董事会特别奖励基金账户,单独
核算,定期向董事会特别奖励基金管理委员会提交基金财务资料。
    第十一条   董事会特别奖励基金以现金形式发放,具体金额由董
事长提出建议,董事会特别奖励基金管理委员会审定后报董事会审批。
原则上董事会特别奖励基金每年奖励项目不超过 5 个,团队年度奖励
不超过 100 万元(含税),个人年度奖励不超过 50 万元(含税)。
    第十二条   团队获奖的,由获奖团队根据团队成员贡献大小,按
照公平合理的原则制定分配方案。分配方案须报董事会特别奖励基金
管理委员会批准。
    第十三条   对获得两次董事会特别奖励基金的员工,从次月起,
职位薪酬上调一档(已达到本职级薪酬档次上限的,按就高就近原则
上调至上一职级相应档次)。
               第四章 董事会特别奖励基金的实施程序
    第十四条   实施程序:
    1、提名:公司领导和下属企业主要负责人向委员会办公室提出
推荐名单,推荐名单及有关申报材料交人力资源部,申报材料包括但
不限于名称(姓名)、职务(岗位)、为公司做出突出贡献,取得显
著经济效益、社会效益或重大荣誉的事项及证明材料。
    2、评审:人力资源部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备性进
行核查,若涉及专业事项,人力资源部可组织公司内部相关专业人士
或部门领导进行联合评审;有关评审意见经委员会办公室集体讨论通
过后报董事长审批,由董事长决定最终的拟奖励人员名单和奖励标准,
并提交董事会特别奖励基金管理委员会进行审议。
    3、公示:人力资源部将经董事会特别奖励基金管理委员会审议
通过的团队及人员名单予以公示,广泛听取广大员工的意见和建议。
    4、决策:公示无异议的,提交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议、
董事会审批。董事会审批通过后,人力资源部和计划财务部组织发放。
    第十五条     原则上董事会特别奖励基金每年授予一次,可与年度
考核同步进行。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实施后,公司原有的合理化建议奖、振业功勋
奖、优秀业绩奖有关制度和规定同步废止。
    第十七条     奖励产生的相关税费由获奖者自行承担,公司进行代
扣代缴。
    第十八条     本办法经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议后,报董事会
审核、股东大会批准。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股东大会批准之日起实施。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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