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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花顺:重大诉讼进展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7-11-20
浙江核新同花顺网络信息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诉讼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本次重大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2012 年 12 月 7 日,浙江核新同花顺网络信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及全资子公司浙江同花顺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网络科技公司”)
收到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2012)沪一中民五(知)初字第 247 号《应
诉通知书》。上海万得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南京万得资讯科技有限公司(以
下合称“原告”或“万得”)诉称公司及网络科技公司“iFinD 金融数据终端”
涉嫌侵权,要求被告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 9,920 万元,向其支付因本案而
支付的其他费用 80 万元;2013 年 1 月,经原告申请,其诉讼请求变更为:要求
被告赔偿其经济损失 9,700 万元,向其支付因本案而支付的其他费用 240 万元;
2013 年 10 月,原告申请撤销对网络科技公司的起诉。
    2016 年 9 月 5 日,本案在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庭审中,
经原告申请,其诉讼请求变更为:要求被告赔偿经济损失 5 亿元、赔偿其他费用
240 万元等;在法院休庭合议后,原告再次申请变更诉讼请求,由“要求被告赔
偿经济损失 5 亿元、赔偿其他费用 240 万元等”变更为“要求被告赔偿经济损失
2 亿元、赔偿其他费用 240 万元等”。
    2016 年 12 月 28 日,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对本案作出判决:1.被告于
本判决生效之日立即停止制作、销售、许可他人使用抄袭“Wind 资讯金融数据
终端”的金融数据终端产品;2.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在《中国证券
报》上刊登声明以消除影响;3.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经济损
失人民币 300 万元,赔偿合理费用 35 万元;案件受理费人民币 1,053,800 元,
由原告负担人民币 518,179 元,由被告负担人民币 535,621 元;鉴定费人民币
165,500 元,由被告负担。
    2017 年 1 月 12 日,公司因不服一审判决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
诉状,上诉至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2017 年 2 月 6 日,公司收到上海市第一中
级人民法院送发的《缴纳上诉费用通知》,公司已据此缴纳本案上诉费。公司同
时收到上海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转发的本案一审原告对本案提起的上诉状。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 2012 年 12 月 11 日、2013 年 1 月 30 日、2016 年 8 月 31
日、2016 年 9 月 7 日、2016 年 9 月 19 日、2016 年 12 月 19 日、2016 年 12 月
30 日、2017 年 2 月 10 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公布的公告(公告编号:
2012-039、2013-002、2016-040、2016-042、2016-043、2016-058、2016-059、
2017-012)。
    二、诉讼判决情况
    近日,公司收到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于 2017 年 11 月 10 日对本案的《民事
判决书》,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 1,037,050 元,由万得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南京
万得资讯科技有限公司共同负担人民币 1,019,885 元,由浙江核新同花顺网络信
息股份有限公司负担人民币 17,165 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公司及全资子公司没有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本次诉讼判决为终审判决,公司将根据该诉讼案件的后续进展情况,及时履
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将依据企业会计准则的要求和实际情况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
    五、其他事项
    1.本案一审起诉时间为 2012 年,原告公司提供的证据基本也限于 2012 年,
案件审理是基于当事人所提供的证据。经多年持续创新和优化改版,公司已于
2013 年初推出独立自主研发的全新“同花顺 iFinD 金融数据终端”,全新版本
的 iFinD 产品客户认同度一直较高。
    2.公司坚信充分竞争有利于促进社会进步和维护用户利益。公司将一如既往
地把握行业发展方向,不断加大研发投入,满足用户多样化、个性化的金融信息
服务需求,持续为用户提供优质、高性价比的金融信息服务及产品。
    3.公司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要求,及时披露相关事项进展情
况。公司所有信息均以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网站发布和刊登的为准。
    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公司后续公告,注意投资风险。
    六、备查文件
    1.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7)沪民终 39 号。
    特此公告!
                                        浙江核新同花顺网络信息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一七年十一月二十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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