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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盛轴承:关于签署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7-11-21
浙江长盛滑动轴承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署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浙江长盛滑动轴承股份有限公司首次
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7]1723 号)核准,并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同
意,浙江长盛滑动轴承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2,500 万
股,每股面值人民币 1 元,发行价格为每股人民币 18.56 元,募集资金总额为
人民币 46,400 万元,扣除发行费用总额人民币 4,289.62 万元,募集资金净额为
人民币 42,110.38 万元。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于 2017 年 10 月
31 日对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信会师
报字[2017]第 ZF10904 号”《验资报告》。
    二、《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
    为了规范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的利益,根据《深圳证券交易
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
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
律法规及《浙江长盛滑动轴承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规定,经公司
第三届董事会第一次临时次会议审议通过,公司与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开户银行及
保荐机构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信证券”)分别签订了《募集资
金三方监管协议》,募集资金专用账户的开立和存储情况如下:
序                                                    金额
            银行名称           募集资金专户账号                        募集资金用途
号                                                  (万元)
                                                                年产 23,000 万套金属塑
                                                                料聚合物自润滑轴承
                                                                年产 3,100 万套双金属边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界润滑轴承
1                             397473568193          28,063.00
     嘉善支行[注 1]                                             年产 360 万套高性能自润
                                                                滑平面滑动轴承
                                                                年产 80 万套金属基自润
                                                                滑轴承
                                                                年产 6,000 万套工程塑料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                                       轴承
2                             1204070029300316295   5,475.38
     公司嘉善支行                                               年产 300 万套纤维缠绕轴
                                                                承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
3                             1204070029300316171   2,572.00    研发中心建设项目
     公司嘉善支行[注 2]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
4                             19330201040033511     6,000.00    补充流动资金
     公司嘉善县支行
                       合计                         42,110.38
      三、《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1、公司已在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
 户”),相关专户仅用于对应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公司和专户存储银行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
 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3、国信证券作为公司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
 他工作人员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国信证券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
 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 年修订)》以及公司制定的募集资金管
 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
 公司和专户存储银行应当配合国信证券的调查与查询。国信证券每季度对公司现
 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4、公司授权国信证券指定的保荐代表人金骏、张旭东可以随时到专户存储
 银行查询、复印公司专户的资料;专户存储银行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
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专户存储银行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
份证明;国信证券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专户存储银行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
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专户存储银行按月(每月 10 日之前)向公司出具对账单,并抄送国信证
券。专户存储银行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6、公司一次或十二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 1,000 万元的,
专户存储银行应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国信证券,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国信证券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国信证券更换保荐
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专户存储银行,同时按相关要求向公司、
专户存储银行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协
议的效力。
    8、专户存储银行连续三次未及时向国信证券出具对账单或向国信证券通知
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国信证券调查专户情形的,公司有权单方面
终止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协议自公司、专户存储银行、国信证券三方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代表
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国信证券督导
期结束后失效。
    四、 备查文件
    1、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2、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信会师报字[2017]第 ZF10904
号”《验资报告》。
                                     浙江长盛滑动轴承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7 年 11 月 20 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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