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南山热电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实施细则
(经 2017 年 11 月 17 日召开的 2017 年度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董事和经理人员的产生,优化董事会组成,完善公司治
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公司章程》及
其他有关规定,特设立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并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股东大会决议设立的专门工作机
构。
第二章 人员构成
第三条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独立董事两名。
第四条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召集人,负责主持委员会工
作。召集人在委员内由董事长提名,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
第六条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
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
根据上述第三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七条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研究董事、经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并提出建议;
(二)广泛搜寻合格的董事和经理人员的人选;
(三)对董事候选人和经理人选进行审查并提出建议。
第八条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
定。
第四章 议事规则
第九条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每年根据公司需要召开会议,并至少在会议召开
前两天通知全体委员,紧急情况下可随时通知召开。会议由召集人主持,召集人
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委员(独立董事)主持。
第十条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
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一条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临时会
议可以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十二条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邀请公司董事、监事及其他高级
管理人员列席。
第十三条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
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细则的规定。
第十四条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会议应当形成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
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
第十五条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
公司董事会。
第十六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对会议所议事宜负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
关信息。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实施细则自董事会通过之日起执行。
第十八条 本实施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
规定执行;本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
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
订,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十九条 本实施细则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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