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览海投资关于与上海市皮肤病医院签署合作协议的补充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7-11-18
览海医疗产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与上海市皮肤病医院签署合作协议的补充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本次签订的合作协议具体的实施安排、项目进度与实施效果尚存在不确定
   性。
    本协议的履行对公司当期业绩不构成重大影响。
     览海医疗产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17 年 11 月 17 日
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及《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上披
露了《览海医疗产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与上海皮肤病医院签署合作协议的公
告》,应上海证券交易所监管要求,为进一步说明本次协议签署的有关情况,现具
体补充如下:
    一、合作对象基本情况的说明
    本次协议的合作对象为上海市皮肤病医院(以下简称“皮肤病医院”),其基本
情况如下:
          名称      上海市皮肤病医院
          性质      非营利性医疗机构
          院长      秦环龙
     注册资本       非营利性,无注册资本
     主营业务       皮肤病、性病等诊疗及研究
    与公司关系      无关联关系
    二、签署合作协议的有关情况说明
    协议签署的时间:2017 年 11 月。
    协议签署的地点:上海。
    协议签署的方式:信函通讯方式。
    签署协议已履行的审批或备案程序:双方各自履行内部审批程序,无需有关部
门或机构审批,亦未报送有关部门或机构备案。
    三、合作协议的主要内容有关情况说明
    (一)合作的背景与目标、主要内容、合作模式、合作规模或金额
    公司未来开设的医疗机构拟提供皮肤病诊疗服务,双方就皮肤病领域开展交流
与咨询等合作,合作的模式主要是咨询及合作医疗,合作规模与金额有待实质性合
作阶段进一步明确。
    (二)合作双方的主要权利、义务、生效条件、生效时间、前置条件
    详见 2017 年 11 月 17 日公司公告《览海医疗产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与上
海皮肤病医院签署合作协议的公告》。
    (三)合作双方关于违约责任的约定
     1. 公司和皮肤病医院均可提出提前终止协议,但需提前 90 日书面或邮件通知
 对方,并达成终止书面协议。如一方擅自终止协议,另一方将保留对违约方追究
 违约责任的权利。
     2. 本协议的订立、执行和解释及争议的解决均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双方通知如有争议,协商不成时任何一方均可将争议提交本协议签订地有管辖权的
人民法院诉讼解决。
     四、协议签署对公司的影响
     (一)本次签署的的合作协议,预计对公司当期业绩不构成重大影响。
     (二)本次协议的签署,有助于结合皮肤病医院在皮肤病领域的优势,提升
公司在皮肤病领域的地位,对公司未来经营将产生正面影响。
     五、重大风险提示
     该协议所涉及的具体合作事宜尚未实施,具体的项目进度与实施效果存在不
 确定性。
     公司董事会将积极关注该事项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将
 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相关规定,根据上述合作事项的进程,
及时披露相关进展情况。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公司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
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公告,并请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览海医疗产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7 年 11 月 18 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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