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券代码:112048 债券简称:11 凯迪债
凯迪生态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11 凯迪债”2017 年债券付息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武汉凯迪电力股份有限公司2011年公司债券(以下简称“本期
债券”)付息期的债权登记日为2017年11月20日,凡在2017年11月20
日(含)前买入并持有本期债券的投资者享有本次派发的利息;2017
年11月20日卖出本期债券的投资者不享有本次派发的利息。
凯迪生态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者“发
行人”)2011年公司债券将于2017年11月21日支付2016年11月21日至
2017年11月20日期间(以下简称“本期”)的利息。根据《武汉凯迪
电力股份有限公司2011年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有关条款的规定,
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期债券的基本情况
1、债券名称:武汉凯迪电力股份有限公司2011年公司债券
2、债券简称:11凯迪债
3、债券代码:112048
4、发行总额:人民币11.8亿元
5、债券期限:7年,第五年末附发行人上调票面利率选择权及
投资者回售选择权
公司在2016年10月10日、2016年10月11日及2016年10月12日进
行了债券回售登记,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
司提供的债券回售申报数据,“11凯迪债”本次有效回售申报数量20
张,回售金额2000元。
6、债券利率:票面利率8.50%,在存续期前5年固定不变
7、债券形式:实名制记帐式公司债券
8、起息日:本期债券的起息日为2011年11月21日,下一付息期
起息日为2017年11月21日。
9、付息日期:2012年至2018年每年的11月21日为上一个计息年
度的付息日期(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1个工
作日;顺延期间付息款项不另计利息)。若投资者行使回售选择权,
则2012年至2017年每年的11月21日为回售部分债券上一个计息年度
的付息日期(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1个工作
日;顺延期间付息款项不另计利息)。
10、兑付日期:2018年11月21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
则顺延至其后的第1个工作日;顺延期间付息款项不另计利息)。若投
资者行使回售选择权,则回售部分债券的兑付日期为2017年11月21
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1个工作日;顺延
期间付息款项不另计利息)。
11、还本付息方式及支付金额:本期债券采用单利按年计息,
不计复利。每年付息一次,到期一次还本,最后一期利息随本金的
兑付一起支付。本期债券于每年的付息日向投资者支付的利息金额
为投资者截至利息登记日收市时所持有的本期债券票面总额与对应
的票面利率的乘积;于兑付日向投资者支付的本息金额为投资者截
至兑付登记日收市时所持有的本期债券最后一期利息及所持有的债
券票面总额的本金。
12、利率上调选择权:发行人有权决定是否在本期债券存续期
的第5年末上调本期债券后2年的票面利率。发行人将于本期债券第5
个计息年度付息日前的第30个交易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
露媒体上发布关于是否上调本期债券票面利率以及上调幅度的公告。
若本公司未行使利率上调权,则本期债券后续期限票面利率仍维持
原来票面利率不变。
13、投资者回售选择权:发行人发出关于是否上调本期债券票
面利率及上调幅度的公告后,投资者有权选择在本期债券第5个计息
年度付息日将其持有的本期债券全部或部分按面值回售给发行人。
本期债券第5个计息年度付息日即为回售支付日,发行人将按照深圳
证券交易所和债券登记机构相关业务规则完成回售支付工作。发行
人发出关于是否上调本期债券票面利率及上调幅度的公告之日起3
个交易日内,行使回售权的债券持有人可通过指定的交易系统进行
回售申报,债券持有人的回售申报经确认后不能撤销,相应的公司
债券份额将被冻结交易;回售申报期不进行申报的,则视为放弃回
售选择权,继续持有本期债券并接受上述关于是否上调本期债券票
面利率及上调幅度的决定。
14、信用级别及资信评级机构:级鹏元资信评估有限公司综合
评定,发行人的主体信用评级为AA,本期债券信用评级为AA。
15、上市时间和地点:本期债券于2011年12月19日在深圳证券
交易所上市交易。
16、登记、托管、委托债券派息、兑付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
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
二、本次债券付息方案
按照《武汉凯迪电力股份有限公司2011年公司债券票面利率公
告》,本期“11凯迪债”的票面利率为8.50%。本次支付2016年11月
21日至2017年11月20日一年期利息,即每手“11凯迪债”面值1000
元派发利息为85元(含税,扣税后个人、证券投资基金债券持有人
实际每1000元派发利息为68元;扣税后非居民企业(包含QFII、RQFII)
实际每1000元派发利息为76.5元)。
三、兑息债权登记日、除息日和兑息到账日
1、兑息债权登记日为2017年11月20日;
2、除息日为2017年11月21日。
3、兑息到账日为2017年11月21日。
四、兑息对象
本次债券兑息对象为截止2017年11月20日深圳证券交易所收市
后,在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11凯迪债”持有人。
五、兑息办法
1、本公司将与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签订委托代理债券兑付、兑
息协议,委托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进行债券兑息。如本公司未按时
足额将债券兑息资金划入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则
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将根据协议终止委托代理债券兑付、兑息服务,
后续兑息工作由本公司自行负责办理,相关实施事宜以本公司的公
告为准。公司将在本期兑息日2个交易日前将本期债券的利息足额划
付至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
2、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在收到款项后,通过资金结算系统将债
券利息划付给相应的兑付机构(证券公司或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认
可的其他机构),投资者于兑付机构领取债券利息。
六、关于个人投资者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1、个人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及其他相关税收法规和
文件的规定,本期债券个人(包括证券投资基金)投资者应缴纳公司
债券个人利息收入所得税。税率为利息额的 20%,根据《国家税务总
局关于加强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工作的通知》(国税函
[2003]612 号)规定,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统一由各付息网点在
向债券持有人支付利息时负责代扣代缴,就地入库。
2、非居民企业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非居民
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2009]3号)等规定,
本期债券非居民企业(包括QFII、RQFII)债券持有者取得的本期债
券利息应缴纳10%企业所得税,由公司负责代扣代缴并直接向公司所
在地的税务部门缴付。
七、相关机构
1、发行人:凯迪生态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江夏大道特1号凯迪大厦
联系人:薛雪静
联系电话:027-67869270
传 真:027-67869018
邮政编码:430223
2、主承销商:中国民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北四环中路27号盘古大观A座40-43层
联 系 人:孙艺烜
联系电话:010-59355967
传 真:010-56437017
邮政编码:100101
3、托管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地址:广东省深圳市深南中路1093号中信大厦18楼
联系人:赖兴文
联系电话:0755-25938000
邮政编码:518031
特此公告
凯迪生态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7年11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