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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千里关于股东股份被司法冻结进展暨股东涉及诉讼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7-11-17
债券代码:145206            债券简称:16 千里 01
                 江苏保千里视像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股东股份被司法冻结进展暨股东涉及诉讼的公告
                                        特别提示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江苏保千里视像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保千里”)
于2017年10月17日发布《关于控股股东股份被司法冻结的公告》(公告编号:
2017-092),因股权转让合同一案,公司原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庄敏先生持有
的公司限售股854,866,093股(占公司总股本的35.07%)被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执行司法冻结。
    一、进展情况
    2017年11月16日,公司收到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应诉通知书》[(2017)
粤民初83号],以及李绿华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交的《民事起诉状》副本。
公司获知上述股权转让合同一案主要原因为:李绿华于2014年6月9日与庄敏签订
了《股权转让及代持协议》,因庄敏未履行上述协议约定的内容,原告李绿华以
庄敏作为被告,起诉庄敏,公司作为本案第三人参加诉讼。
    目前,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已经受理该案件,尚未开庭审理。
    二、李绿华起诉庄敏股权转让纠纷案件
    公司收到的《民事起诉状》副本主要内容如下:
    1、诉讼请求
    (1)请求判令确认由李绿华(以下简称“原告”)持有保千里的股份
89,714,206.6032股(按照市值每股10.39元计算,股权价值合计932130606.607
元)。
    (2)请求判令由庄敏(以下简称“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及保全费。
    2、事实和理由:
    2014年6月9日,原、被告签订《股权转让及代持协议》约定:
    债券代码:145206      债券简称:16 千里 01
    (1)深圳市保千里电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千里电子”)拟通过与江
苏中达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前身,以下简称“中达股份”)的资产重
组方式间接上市。为此,原告出资9千万收购被告持有的保千里电子6%股权并委
托被告代持。代持期间,被告应按照原告的意图行使股东权利。保千里电子及中
达股份分配现金红利的,被告应当及时支付给原告。
    (2)在保千里电子与中达股份成功完成资产重组后,被告持有的保千里电
子的股权(含代原告持有的部分)全部对应置换为中达股份的股份。
    (3)股权代持期间被告不得未经原告同意即将股权质押或转让,或实施其
他损害原告权利的行为。
    合同签订后,原告已按约定向被告支付了股权转让款,被告已确认收妥。2015
年,保千里电子与中达股份完成重大资产重组,中达股份更名为江苏保千里视像
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按《股权转让代持协议》约定,原告应持有保千里总股
本的3.68%,以保千里2016年11月15日的《公司章程》记载的总股本2,437,886,049
股为基数计算,即原告应持有89,714,206.6032股。
    同时,原告发现,被告在未获得原告同意(甚至从未告知过原告)的情况下,
将其持有的股票质押。截至目前,被告已质押的股份总数84,548万股,仅剩
9,386,093股尚未质押。该行为使原告的权益受到严重损害,使得合同面临无法
继续履行的巨大风险。
    三、诉讼案件对公司的影响及风险提示
    1、庄敏曾在保千里电子借壳中达股份上市重组期间,曾出具书面《承诺函》:
“本人持有的保千里电子的股权为本人实际合法拥有,不存在权属纠纷,不存在
信托、委托持股或者类似安排,不存在禁止转让、限制转让的承诺或安排,亦不
存在质押、冻结、查封、财产保全或其他权利限制。本人若违反上述承诺,将承
担因此给中达股份造成的一切损失。”
    李绿华与庄敏签署的《股权转让及代持协议》具体情况公司正在进一步核查
当中,若庄敏代持股份事项属实,则庄敏涉嫌未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其股权
关系,由此对公司造成的损失公司将依法追究其责任。
    债券代码:145206      债券简称:16 千里 01
    2、庄敏持有的公司限售股854,866,093股(占公司总股本的35.07%)因股权
转让纠纷案件被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司法冻结及司法轮候冻结的情况,前述股权
转让纠纷案件具体情况待进一步查明,该等股份能否以及何时进入拍卖程序存在
不确定性。目前庄敏已将其持有的公司25%股份的表决权、提名权、提案权不可
撤销的授予周培钦行使,周培钦成为公司新的实际控制人。上述诉讼结果暂时无
法判断,公司实际控制权存在再次变动的可能性。
    3、因上述股权转让纠纷问题,庄敏持有股份被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执行司
法冻结及司法轮候冻结。上述诉讼结果暂时无法判断,如果上述股份被处置,可
能导致公司股权不稳定,可能对公司的生产经营及管理造成影响。
    4、目前,上述案件尚未开庭审理。暂时无法判断上述诉讼事项对公司本期
和期后损益的影响,公司将根据案件进展情况及时予以披露。敬请广大投资者关
注公司后续公告。
    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
《证券日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有关公司信
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信息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公司公告,注意投
资风险。
    特此公告。
                                        江苏保千里视像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7 年 11 月 16 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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