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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大化工:兴全睿众方大化工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7-11-17
兴全睿众方大化工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计
          划资产管理合同
    资产委托人:方大锦化化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资产管理人:上海兴全睿众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资产托管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行
                二○一七年十一月
                        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计划风险揭示书
    尊敬的投资者:
   投资有风险。当您/贵机构认购或申购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计划(以下简称“产
品”)时,可能获得投资收益,但同时也面临着投资风险。您/贵机构在做出投
资决策之前,请仔细阅读本风险揭示书和相应的产品合同,充分认识本产品的风
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性,认真考虑产品存在的各项风险因素,并充分考虑自身的
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并谨慎做出投资决策。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资产管理人[上海兴全睿众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及投资者
分别作出如下承诺、风险揭示及声明:
   一、资产管理人承诺
    (一)资产管理人向投资者声明,中国基金业协会为管理人管理产品的备案
不构成对管理人投资能力、持续合规情况的认可;不作为对委托财产安全的保证。
    (二)资产管理人保证已在签订产品合同前充分地向资产委托人说明了有关
法律法规和相关投资工具的运作市场及方式,同时揭示了相关风险;已经了解资
产委托人的风险偏好、风险认知能力和承受能力,对资产委托人的财务状况进行
了充分评估。
    (三)资产管理人承诺按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运用
委托财产,不保证委托财产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二、风险揭示
  (一)特殊风险揭示
    本资产管理计划为非保本产品,资产委托人有无法获得收益甚至损失本金的
风险。
         本计划投资范围包含股票,面临净值波动较大的风险。
  (二)一般风险揭示
   1、资金损失风险
   资产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委托财产,
但不保证委托财产中的认购资金本金不受损失,也不保证一定盈利及最低收益。
    本产品属于偏高风险投资品种,适合风险识别、评估、承受能力偏高的合格
投资者。
    2、产品运营风险
    资产管理人依据产品合同约定管理和运用委托财产所产生的风险,由计划财
产及投资者承担。投资者应充分知晓投资运营的相关风险,其风险应由投资者自
担。在委托财产管理运作过程中,资产管理人的研究水平、投资管理水平直接影
响委托财产收益水平,如果资产管理人对经济形势和证券市场判断不准确、获取
的信息不全、投资操作出现失误,都会影响委托财产的收益水平。
    3、市场风险
    证券市场价格受到经济因素、政治因素、投资心理和交易制度等各种因素的
影响,导致委托财产收益水平变化,产生风险,主要包括:
   (1)政策风险
    因国家宏观政策(如货币政策、财政政策、行业政策、地区发展政策等)发
生变化,导致市场价格波动而产生风险。
   (2)经济周期风险
       随经济运行的周期性变化,各个行业和证券市场的收益水平也呈周期性变
化。委托财产投资于上市公司的股票,收益水平也会随之变化而导致风险。同时,
经济周期影响资金市场的走势,给本计划的固定收益投资带来一定的风险。
   (3)利率风险
       金融市场利率的波动会导致证券市场价格和收益率的变动,及影响企业的
融资成本和利润。委托财产投资于债券和股票,其收益水平会受到利率变化的影
响。
   (4)上市公司经营风险
   上市公司的经营好坏受多种因素影响,如管理能力、财务状况、市场前景、
行业竞争、人员素质等,这些都会导致企业的盈利发生变化。虽然委托财产可以
通过投资多样化来分散这种非系统风险,但不能完全规避。
   (5)选股风险
   由于信息的不对称、统计数据、公司财务数据、信息披露的可信度等可能存
在的问题,存在所选择的股票可能出现暂时偏离投资目标情况。
   (6)购买力风险
   委托财产的利润将主要通过现金形式来分配,而现金可能因为通货膨胀的影
响而导致购买力下降,从而使委托财产的实际收益下降。
   (7)债券收益率曲线风险
   债券收益率曲线风险是指与收益率曲线非平行移动有关的风险,单一的久期
指标并不能充分反映这一风险的存在。
   (8)再投资风险
   再投资风险反映了利率下降对固定收益证券利息收入再投资收益的影响,这
与利率上升所带来的价格风险(即前面所提到的利率风险)互为消长。具体为当
利率下降时,委托财产从投资的固定收益证券所得的利息收入进行再投资时,将
获得比之前较少的收益率。
   4、流动性风险
   在市场或个股流动性不足的情况下,资产管理人可能无法迅速、低成本地调
整投资计划,从而对计划收益造成不利影响。
   在资产委托人提出追加或减少资产管理计划财产时,可能存在现金不足的风
险和现金过多带来的收益下降风险。
   5、信用风险
   当资产管理计划持有的债券、票据的发行人违约,不按时偿付本金或利息时,
将直接导致委托资产的损失,产生信用风险。另外,回购交易中由于融资方(正
回购方)违约到期无法及时支付回购利息,也将对计划资产造成损失。
   6、募集失败风险
   本产品的成立需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产品可能存在不能满足成立条
件从而无法成立的风险。
   产品管理人的责任承担方式:
    (一)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二)在产品募集期限届满(确认产品无法成立)后三十日内返还投资人已
交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
   7、投资标的风险(适用于股权类)
   本产品投资标的的价值取决于投资对象的经营状况,原股东对所投资企业的
管理和运营,相关市场宏观调控政策、财政税收政策、产业政策、法律法规、经
济周期的变化以及区域市场竞争格局的变化等都可能影响所投资企业经营状况,
进而影响本产品投资标的的价值。
   8、税收风险
   契约性资产管理计划所适用的税收征管法律法规可能会由于国家相关税收政
策调整而发生变化,投资者收益也可能因相关税收政策调整而受到影响。
   9、其他风险
   (1)火灾、地震等自然灾害、非因管理人、托管人自身原因导致的技术系统
异常事故、政策法规的修改等等不可抗力因素的出现,将会严重影响证券市场的
运行,可能导致委托财产的损失;
     (2)金融市场危机、行业竞争、代理商违约等超出资产管理人自身直接控
制能力之外的风险,也可能导致资产委托人利益受损。
     三、投资者声明
    作为该产品的投资者,本人/机构已充分了解并谨慎评估自身风险承受能力,
自愿自行承担投资该产品所面临的风险。本人/机构做出以下陈述和声明,并确
认(自然人投资者在结尾处签名,机构投资者在本页、尾页盖章,加盖骑缝章)
其内容的真实和正确:
   1、本人/机构已仔细阅读产品的法律文件和其他文件,充分理解相关权利、
义务、本产品运作方式及风险收益特征,在谨慎评估自身风险承受能力后决定购
买本产品,愿意承担由上述风险引致的全部后果。
   2、本人/机构知晓,资产管理人、产品销售机构、资产托管人及相关机构不
应当对委托财产的收益状况作出任何承诺或担保。
  3、在购买本产品前,本人/机构已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有关合格投资者的
要求并已按照募集机构的要求提供相关证明文件。
   4、本人/机构已认真阅读并完全理解产品合同的所有内容,并愿意自行承担
购买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计划的法律责任。
   5、本人/机构已认真阅读并完全理解产品合同中“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的
所有内容,并愿意自行承担购买产品的法律责任。
  6、本人/机构已认真阅读并完全理解产品合同中“资产管理计划的投资”的所
有内容,并愿意自行承担购买产品的法律责任。
  7、本人/机构已认真阅读并完全理解产品合同中“资产管理计划的费用与税收”
中的所有内容。
   8、本人/机构已认真阅读并完全理解产品合同中“争议处理”中的所有内容。
   9、本人/机构知晓,中国基金业协会为资产管理计划办理登记备案不构成对
资产管理人投资能力、持续合规情况的认可;不作为对委托财产安全的保证。
   10、本人/机构承诺本次投资行为是为本人/机构购买资产管理计划。
   11、本人/机构承诺不以非法拆分转让为目的购买产品,不会突破合格投资者
标准,将资产管理计划份额或其收益权进行非法拆分转让。
    产品投资者(自然人签字或机构盖章):
    日期:
    经办员(签字):
    日期:
    募集机构(盖章):
    日期:
目录
一、前言........................................................................................................................................... 1
二、释义........................................................................................................................................... 1
三、声明与承诺............................................................................................................................... 2
四、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 3
五、委托财产................................................................................................................................... 7
六、投资政策及变更..................................................................................................................... 10
七、投资经理的指定与变更 ......................................................................................................... 10
八、投资指令的发送、确认和执行 ............................................................................................. 10
九、交易及交收清算安排 ............................................................................................................. 12
十、越权交易................................................................................................................................. 13
十一、委托财产的估值 ................................................................................................................. 15
十二、委托财产的会计核算 ......................................................................................................... 17
十三、资产管理业务的费用与税收 ............................................................................................. 18
十四、委托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的行使 ..................................................................... 20
十五、报告义务............................................................................................................................. 20
十六、风险揭示............................................................................................................................. 21
十七、资产管理合同的生效、变更与终止 ................................................................................. 23
十八、违约责任............................................................................................................................. 27
十九、争议的处理......................................................................................................................... 28
二十、其他事项............................................................................................................................. 28
                                一、前言
    订立本合同的依据、目的、和原则
    1、订立本资产管理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基金管理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试点办
法》(以下简称“《试点办法》”)、《基金管理公司单一客户资产管理合同内容与格式准
则》(以下简称“《准则》)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2、订立本资产管理合同(以下或简称“本合同”)的目的是为了明确资产委托人、
资产管理人和资产托管人在特定资产管理业务过程中的权利、义务及职责,确保委托
财产的安全,保护当事人各方的合法权益。
    3、订立本资产管理合同的原则是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本合同各方当事
人的合法权益。
                                   二、释义
    在本合同中,除上下文另有规定外,下列用语应当具有如下含义:
    1、资产委托人:指方大锦化化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资产管理人:指上海兴全睿众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3、资产托管人:指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行
    4、本合同:指资产委托人、资产管理人和资产托管人签署的《兴全睿众方大化工
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及其附件,以及对该合同及附件做出的任何有
效变更
    5、委托财产:指资产委托人拥有合法处分权、委托资产管理人管理并由资产托管
人托管的作为本合同标的的财产
    6、交易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7、工作日:资产托管人办理日常业务的营业日
    8、证券账户:指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有关规定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等相关机构的有关业务规则,为委托财产开立的相关证券账户
    9、托管账户:指资产托管人根据有关规定为委托财产开立的专门用于清算交收的
银行账户。
    10、不可抗力: 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11、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如中国证监会将部分职能授权其
他机构,则指该被授权的机构)
                               三、声明与承诺
    (一)资产委托人保证委托财产的来源及用途合法,并已充分理解本合同全文,
了解相关权利及义务及所投资品种的风险收益特征,愿意承担相应的投资风险,本委
托事项符合其业务决策程序的要求;承诺其向资产管理人提供的有关投资目的、投资
偏好、投资限制和风险承受能力等基本情况真实、完整、准确、合法,不存在任何重
大遗漏或误导,前述信息资料如发生任何实质性变更,应当及时书面告知资产管理人。
资产委托人承认,资产管理人、资产托管人未对委托财产的收益状况作出任何承诺或
担保,本合同约定的业绩比较基准仅是投资目标而不是资产管理人的保证。
    (二)资产管理人保证已在签订本合同前充分地向资产委托人说明了有关法律法
规和相关投资工具的运作市场及方式,同时揭示了相关风险;并已通过了解资产委托
人的风险偏好、风险认知能力和承受能力对资产委托人的财务状况进行了充分评估。
资产管理人承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委托财产,不
保证委托财产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资产管理人应承担尽职调查等反洗钱工作职责,包括但不限于建立合理有效的反
洗钱控制措施,对其自身客户开展反洗钱尽职调查等管控工作,确保所管理的资金来
源合法,资金管理及投资使用不涉及恐怖融资或其他违法犯罪活动,不涉及被联合国、
美国、欧盟、英国、中国公安部等制裁规则制裁的人员或行为等。资产管理人应建立
健全客户尽职调查等反洗钱内部控制机制,与资产托管人共享本业务项下客户尽职调
查及其他相关情况。
    (三)资产托管人承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安全保管委托
财产,并履行本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四、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一)资产委托人
名称: 方大锦化化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 辽宁省葫芦岛市连山区化工街 1 号
办公地址:辽宁省葫芦岛市连山区化工街 1 号
法定代表人: 赵梦
注册资本:人民币陆亿玖仟壹佰叁拾壹万玖仟伍佰玖拾元零角零分
联系人:王晓庆
联系电话:0429-2709027
(二)资产管理人
名称:上海兴全睿众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黄浦区金陵东路 368 号 2 层 236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芳甸路 1155 号嘉里城办公楼 30 楼
法定代表人:郑文惠
联系人:许鹏飞
联系电话:021-20398776
邮箱:xupf@xqfunds.com
(三)资产托管人
名称: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行
营业场所:上海市中山东一路 23 号
邮政编码:200120
负责人:赵蓉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联系人:宋晨辰
联系电话:021-50375812
   (四) 资产委托人的权利与义务
   1.资产委托人的权利
   (1)根据本合同的规定取得其委托财产投资运作产生的收益;
    (2)监督资产管理人及资产托管人履行投资管理和托管义务的情况;
    (3)按照本合同的规定追加或提取委托财产;
    (4)依据本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向资产管理人及资产托管人查询委托财产的投
资运作、托管等情况;
    (5)依据本合同及《试点办法》的规定,定期从资产管理人和资产托管人处获得
资产管理业务及资产托管业务相关报告;
   (6)享有委托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并可授权资产管理人代为行使部分
因委托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7)资产委托人有权委派审计人员对委托财产进行审计,费用由资产委托人自行
承担。
    (8)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监管机构及本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资产委托人的义务
   (1)按照本合同的规定,将委托财产交付资产管理人和资产托管人分别进行投资
管理和资产托管;
    (2)及时、全面、准确地向资产管理人告知其投资目的、投资偏好、投资限制和
风险承受能力等基本情况;
    (3)不得违反本合同的规定干涉资产管理人的投资行为;
    (4)按照本合同的规定缴纳资产管理业务的管理费、托管费,并承担因委托财产
运作产生的其他费用;
    (5)保守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委托财产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
    (6)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监管机构及本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五)资产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资产管理人的权利
   (1)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按照本合同的规定,对委托财产进行投资运作及管理;
    (2)依照本合同的规定,及时、足额获得资产管理人报酬;
    (3)根据本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监督资产托管人,对于资产托管人违反本合同
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对委托财产及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应及
时采取措施制止,同时通知资产委托人并报告中国证监会;
    (4)经资产委托人授权,代理资产委托人行使部分因委托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
的权利;
    (5)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监管机构及本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资产管理人的义务
    (1)办理本合同备案手续;
    (2)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委托财产;
    (3)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能力的人员进行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
管理和运作委托财产;
    (4)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
管理的委托财产与旗下基金财产、其他委托财产和资产管理人的固有财产相互独立,
对所管理的不同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投资;
    (5)除法律法规、本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以委托财产为资产管理人及任
何第三人谋取利益,未经资产委托人同意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委托财产;
    (6)依据法律法规及本合同接受资产委托人和资产托管人的监督;
    (7)按照《试点办法》和本合同的规定,编制并向资产委托人报送委托财产的投
资报告,对报告期内委托财产的投资运作等情况做出说明;
    (8)按照《试点办法》和本合同的规定,编制季度及年度报告,并向中国证监会
备案;
    (9)保守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委托财产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
    (10)保存委托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全部会计资料,并妥善保存有关的合同、协
议、交易记录及其他相关资料;
    (11)公平对待所管理的不同财产,不得从事任何有损委托财产及其他当事人利
益的活动;
    (12)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监管机构及本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六)资产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资产托管人的权利
    (1)依照本合同的规定,及时、足额获得资产托管费;
   (2)根据本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监督资产管理人对委托财产的投资运作,对于资
产管理人违反本合同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对委托财产及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
成重大损失的情形,有权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
    (3)根据本合同的规定,依法保管委托财产;
    (4)经资产委托人授权,代理资产委托人行使部分因委托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
的权利;
    (5)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监管机构及本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资产托管人的义务
    (1)安全保管委托财产;
   (2)设立专门的资产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
熟悉资产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委托财产托管事宜;
    (3)对资产委托人委托的财产单独设置账户,确保委托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4)除法律法规、本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以委托财产为资产托管人及任
何第三人谋取利益,未经资产委托人同意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委托财产;
    (5)按规定开设委托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6)复核资产管理人编制的委托财产的投资报告,并出具书面意见;
   (7)保守商业秘密。除法律法规、本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不得向他
人泄露;
    (8)编制委托财产年度托管报告,并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9)按照本合同的规定,根据资产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10)按照法律法规及本合同的规定监督资产管理人的投资运作。资产托管人发
现资产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规定,或者违反本合同中有关投
资范围约定的,应当拒绝执行,立即通知资产管理人和资产委托人并及时报告中国证
监会。资产托管人发现资产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
法规和其他规定,或者违反本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资产管理人和资产委托人并
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11)公平对待所托管的不同财产,不得从事任何有损委托财产及其他当事人利
益的活动;
    (12)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监管机构及本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五、委托财产
    (一)委托财产的保管与处分
    1、委托财产独立于资产管理人、资产托管人的固有财产,并由资产托管人保管。
资产管理人、资产托管人不得将委托财产归入其固有财产。
    2、资产管理人、资产托管人因委托财产的管理、运用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
和收益归入委托财产。
    3、资产管理人、资产托管人可以按本合同的约定收取管理费、托管费以及本合同
约定的其他费用。资产管理人、资产托管人以其自有财产承担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
得对委托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和其他权利。资产管理人、资产托管人因依法解散、
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的,委托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4、委托资产产生的债权不得与不属于委托资产本身的债务相互抵消。非因委托资
产本身承担的债务,管理人、托管人不得主张其债权人对委托资产强制执行。上述债
权人对委托资产主张权利时,管理人、托管人应明确告知委托资产的独立性,采取合
理措施并及时通知委托人。
    5、资产委托人移交、追加委托财产的划出账户与提取委托财产的划入账户均为资
产委托人指定账户。特殊情况导致移交、追加和提取的账户与资产委托人指定的账户
不一致时,资产委托人应出具加盖公章的书面说明。资产托管人于收到委托财产之日
起 3 个工作日内向资产管理人发送汇款回单,由资产管理人对汇款回单上的账户信息
与资产委托人指定账户信息的一致性进行核对。
    (二)委托财产相关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资产托管人按照规定开立委托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资产委托人和资产管
理人应当在开户过程中给予必要的配合,并提供所需资料。资产托管人于收到委托财
产之日起 3 个工作日内向资产管理人发送汇款回单,由资产管理人对汇款回单上的账
户信息与资产委托人指定账户信息的一致性进行核对。委托财产因故未能依据本合同
移交托管的,委托人仍应向资产托管人支付开立证券账户所需费用。其中资金账户户
名为“上海兴全睿众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兴全睿众方大化工)”,预留印鉴为上海兴全
睿众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公章+托管业务部门被授权人名章。证券账户的持有人名称应当
符合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有关规定。
    资产管理计划如需开立定期存款账户/协议存款/通知存款账户,其户名及预留印
鉴应与托管账户户名及预留印鉴一致,定期存款/协定存款/通知存款协议中应明确注
明存款到期本息应划回托管账户,定期存款/协定存款/通知存款应经托管人审核,托
管人应在办理开户过程中予以相应的配合。定期存款/协定存款/通知存款账户开立的
存款证实书或存单原件由托管人保管。定期存款/协定存款/通知存款的办理流程应依
照托管人相关流程办理。
    委托人移交、追加委托资产的划出账户与提取委托资产的划入账户必须为以委托
人名义开立的同一账户(以下称委托人账户)。
    账户名称:方大锦化化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账户号码:0770200102000009043
    开户行: 盛京银行葫芦岛连山支行
    (三)委托财产的移交
    1、委托财产相关账户开立完毕后,资产委托人应及时将初始委托财产足额划拨至
资产托管人为本委托财产开立的托管账户,并指示资产托管人于委托财产托管账户收
到初始委托财产的当日向资产委托人及资产管理人传真发送《委托财产起始运作通知
书》(样本见附件一),资产委托人及资产管理人双方确认签收后回传资产托管人,资
产托管人接到经资产委托人及资产管理人双方确认签收的《委托财产起始运作通知书》
回传件后的下一工作日作为委托财产运作起始日及建账日。
    2、本合同委托财产应以现金形式交付,初始委托财产:
    现金:          ( 小写:       )
    委托期限:    年(自委托财产运作起始日当日计算)
    初始委托财产不得低于 3000 万元人民币。
    (四)委托财产的追加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资产委托人追加委托财产时,应将追加资金划拨至托管专户。
经资产管理人同意,需提前 3 个工作日向资产管理人发送《追加委托财产通知书》(附
件二),资产管理人收到后,需提前 1 个工作日向资产托管人传真发送该通知书。资产
管理人、资产托管人应按照本合同的规定分别管理和托管追加部分的委托财产。
    (五)委托财产的提取
    1、在本合同存续期内,当委托财产净值高于 3000 万元人民币时,资产委托人可
以提取部分委托财产,但提取后的委托财产净值不得低于 3000 万元人民币。当委托财
产少于 3000 万元人民币时,资产委托人不得提前提取,但经合同各方当事人协商一致
可以提前终止合同。
    2、在本合同存续期内,资产委托人如需要提取委托财产,应以《提取委托财产通
知书》(附件三)书面通知资产管理人。资产管理人应当在该通知载明的提取时间的基
础上至少提前 1 个工作日将《提取委托财产通知书》及《划款指令》发送至资产托管
人,资产托管人按照《划款指令》将相应财产划拨至资产委托人预留的收款账户。资
产管理人和资产托管人不承担由于资产委托人提取委托财产进行资产变现及通知不及
时造成的损失。
    资产管理人、资产托管人对于提取或追加委托财产的确认比照《证券投资基金会
计核算业务指引》中实收基金的确认方法,份额确认以最近估值日的委托财产份额净
值为准。
    在委托财产持有非公开发行等流通受限证券而不能变现时,资产管理人可以拒绝
资产委托人的提取要求。
    3、在本合同存续期内,资产委托人一次性提取委托财产低于 1000 万元的,需提
前 5 个交易日书面通知资产管理人和资产托管人,一次性提取委托财产超过 1000 万元
的,需提前 10 个交易日书面通知资产管理人和资产托管人。
    (六)委托财产的收益分配
    本资产管理计划将按如下规则进行收益分配。
    1、可供分配收益的构成
    可供分配现金收益的构成为本计划现金资产减去全部应由计划财产承担的税赋和
费用后,可向委托人分配的现金。
    2、收益分配原则
    (1)支付本计划应承担的各项费用,包括但不限于:
    ①资产管理计划运作中应承担的各项税费(如有);
    ②资产管理计划的开户费用、资产管理合同生效后与之相关的资产评估费、会计
师费、律师费、银行汇划费用、执行担保所需费用(如有);
    ③资产管理计划管理费、托管费(已支付的除外);
    ④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本合同约定,可以在计划资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2)在按时支付或预留前款所列费用后,在符合有关收益分配条件的前提下,本
资产管理计划将向资产委托人进行收益分配。
    (3)本计划分配收益后计划资产净值不得低于人民币 3000 万元。
    3、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通知与实施
    本资产管理计划收益分配方案由资产管理人拟定,由资产托管人根据资产管理人
提供的相关文件及数据复核收益分配总金额后,在 3 个工作日内由资产管理人以至少
一种指定方式通知资产委托人。若因资产管理人拟定的分配方案明细有误或提供的数
据失实造成资产委托人、委托财产损失的,资产托管人不承担责任。
                             六、投资政策及变更
    具体的投资政策及变更详见附件四。
                          七、投资经理的指定与变更
    委托财产投资经理由资产管理人负责指定。
    资产管理人与资产委托人协商一致后,可以根据需要变更投资经理。投资经理变
更后,资产管理人应在 3 个工作日内通知资产委托人。
    本投资经理与资产管理人旗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不得相互兼任。
    本委托财产投资经理为严志强。投资经理简历如下:
    严志强先生,1982 年生,经济学硕士。历任信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交易员,上海
兴全睿众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交易员、高级交易员、专户投资部投资经理。现任上海兴
全睿众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投资经理。
                        八、投资指令的发送、确认和执行
   (一)交易清算授权
    资产管理人应事先书面通知(以下称“授权通知”)资产托管人有权发送指令的人
员名单,授权通知应注明相应的交易权限、授权生效时间、预留印鉴和被授权人签字
样本。授权通知书应由资产管理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签字人)签字并加盖公章。
资产托管人在收到授权通知当日回函向资产管理人确认。资产管理人和资产托管人对
授权通知负有保密义务,不得向被授权人及相关操作人员以外的任何人泄露。
   (二)投资指令的内容
    投资指令是资产管理人在运用委托财产时,向资产托管人发出的资金划拨及其他
款项支付的指令。资产管理人发给资产托管人的指令应写明款项事由、支付时间、到
账时间、金额、账户等,加盖预留印鉴并有被授权人签字。
   (三)投资指令的发送、确认和执行程序
    指令由授权通知确定的有权发送人(下称“被授权人”)代表资产管理人用传真的
方式或其他资产托管人和资产管理人双方确认的方式向资产托管人发送。资产管理人
有义务在发送指令后及时与托管人进行确认,因管理人未能及时与托管人进行指令确
认,致使资金未能及时到账所造成的损失不由资产托管人承担。资产托管人根据授权通
知书,对指令的预留印鉴、签字样本等表面真实性审核无误后,方可执行指令。对于
被授权人发出的指令,资产管理人不得否认其效力。资产管理人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
和本合同的规定,在其合法的经营权限和交易权限内发送划款指令,有权发送人应按
照其授权权限发送划款指令。资产管理人在发送指令时,应为资产托管人留出执行指
令所必需的时间,并且所有付款必备条件具备。对于要求当天到账的划款指令,资产
管理人发送划款指令的截止时间为 15:00;对于所有有明确到账时点的划款指令,资
产管理人应在要求到账时点前 2 个工作小时发送。对于新股申购网下公开发行业务,
资产管理人应在网下申购缴款日(T 日)的前一日下班前将新股申购指令发送给托管人,
最迟不应晚于 T 日上午 10:00。对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认购权证行权交易,资产管理人
应于行权日 15:00 前将需要交付的行权金额及费用书面通知资产托管人,资产托管人
在 16:00 前支付至登记结算公司指定账户。定期存款、协议存款等存款类业务办理支
取时,由资产管理人负责办理或要求存款行提供上门服务。由资产管理人原因造成的
指令传输不及时、未能留出足够划款所需时间,致使资金未能及时到账所造成的损失
由资产管理人承担。
    资产管理人向资产托管人下达指令时,应确保托管账户有足够的资金余额,对资
产管理人在没有充足资金的情况下向资产托管人发出的指令,资产托管人可不予执行,
并立即通知资产管理人,资产托管人不承担因为不执行该指令而造成损失的责任。
   (四)资产管理人发送错误指令的情形和处理程序
    资产管理人发送错误指令的情形包括指令发送人员无权或超越权限发送指令及交
割信息错误,指令中重要信息模糊不清或不全等。
    资产托管人在履行监督职能时,发现资产管理人的指令错误时,有权拒绝执行,
并及时通知资产管理人改正。
   (五)授权通知的变更
    资产管理人若变更授权通知(包括但不限于变更被授权人、联系方式,预留印鉴、
签字样本等),必须提前至少一个工作日,使用传真向资产托管人发出由法定代表人(或
其授权签字人)签字并加盖公章的被授权人变更通知,同时电话通知资产托管人,资
产托管人收到变更通知当日将回函书面传真资产管理人并通过电话确认。被授权人变
更通知,自资产管理人收到资产托管人以传真形式发出的回函并电话确认时生效。资
产管理人在此后三日内将被授权人变更通知的正本送交资产托管人。被授权人更换通
知生效后,对于已被撤换的人员无权发送的指令,或被改变授权人员超权限发送的指
令,资产管理人不承担责任。
                             九、交易及交收清算安排
   (一)选择代理证券买卖的证券经营机构的程序
    资产管理人选择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责任公司为代理本委托财产证券买卖的证
券经营机构,并与其签订席位使用协议。
    资产管理人应及时将委托财产专用席位号、佣金费率等基本信息以及变更情况及
时以书面形式通知资产托管人。
   (二)投资证券后的清算交收安排
    1、资产托管人在清算和交收中的责任
    本委托财产投资于证券发生的所有场内、场外交易的资金清算交割,全部由资产
托管人负责办理。
    本委托财产证券投资的清算交割,由资产托管人通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
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及清算代理银行办理。
    2、无法按时支付证券清算款的责任认定及处理程序
    资产管理人应确保资产托管人在执行资产管理人发送的指令时,有足够的头寸进
行交收。委托财产的资金头寸不足时,资产托管人有权拒绝资产管理人发送的划款指
令。资产管理人在发送划款指令时应充分考虑资产托管人的划款处理所需的合理时间。
如由于资产管理人的原因导致无法按时支付证券清算款,由此造成的直接损失由资产
管理人承担。
    在资金头寸充足的情况下,资产托管人对资产管理人符合法律法规、本合同的指
令不得无故拖延或拒绝执行。如由于资产托管人的过错导致委托财产无法按时支付证
券清算款,由此造成的直接损失由资产托管人承担。
   对于在上交所固定收益平台和在深交所综合协议交易平台交易的、实行“实时逐笔
全额结算”和“T+0逐笔全额非担保交收的业务,资产管理人应在交易日14:00将划款
指令发送至托管人。
    因资产管理人指令传输不及时,致使资金未能及时划入中登公司所造成的损失由
资产管理人承担,包括赔偿在深圳市场引起其他托管客户交易失败、赔偿因占用中登
深圳公司最低备付金带来的利息损失。
   (三)资金、证券账目的核对
    资产管理人和资产托管人定期对资产的资金账目和证券账目进行核对。
    (四)可用资金余额的确认
    资产托管人应于每个工作日上午 9:25 将可用资金余额以双方认可的方式提供给
资产管理人。
                                 十、越权交易
    (一)越权交易的界定
    越权交易是指资产管理人的投资违反下列投资限制:
    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以及本合同规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若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变更或取消上述限制,履行当时法律要求的适当程序后,
本组合投资可不受上述规定限制。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资产管理组合规模变动等资产管理人之外的因
素致使本组合投资不符合本合同约定的投资比例规定的,资产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
日内调整完毕。如因停牌等原因致使本组合无法在 10 日内调整完毕的,资产管理人应
当在该原因消失后立即进行调整。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越权交易的处理程序
       资产管理人应在本合同规定的权限内运用资产管理组合财产进行投资管理,不得
违反本合同的约定,超越权限管理、从事证券投资。
    资产管理人应及时向资产委托人和中国证监会报告越权交易,越权交易所发生的
损失及相关交易费用由资产管理人负担,所发生的收益归本委托财产所有。
       (三)资产托管人对资产管理人投资运作的监督
       1、资产托管人自本资产管理合同生效之日起,于每一估值日后仅根据下列投资限
制对资产管理人进行监督:
    现金管理类金融工具:包括货币市场工具、银行存款(包括但不限于银行活期存
款、银行定期存款、协议存款、同业存款等各类存款)、货币型基金(包括资产管理人
及其母公司管理的货币市场基金)等,规模占资产净值的 0-100%
    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以及本合同规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若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变更或取消上述限制,履行当时法律要求的适当程序后,
本组合投资可不受上述规定限制。
    由于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组合规模变动、股权分置改革中支付对价等
资产管理人之外的原因导致的投资比例短期内不符合上述约定的比例,不在限制之内,
但资产管理人应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以达到规定的投资比例限制要求。法律法
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对于因资产委托人提取或追加委托财产规模且变动规模超过当前组合资产净值
20%的情形,而导致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约定的比例,资产管理人与资产委托人、资产
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可将调整时限从 10 个交易日延长到 3 个月。
    2、资产托管人发现资产管理人的投资运作不符合上述投资限制时,应当提示资产
管理人及时纠正,资产管理人收到提示后应及时核对,并向资产托管人进行解释或举
证。
    资产托管人有权随时对提示事项进行复查,督促资产管理人改正。对资产管理人
的违规事项,资产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3、对于需要外部市场公共数据支持才可以实现的监控指标,资产托管人不能完全
保证外部数据的真实、完整、准确,但会尽勤勉义务督促外部数据提供商尽量保证所
提供数据的真实、完整。
    4、因投资政策变更导致的投资监督事项的调整,应经资产委托人、资产管理人和
资产托管人协商一致,并为资产托管人调整监督事项留出必要的时间。
                            十一、委托财产的估值
    (一)委托财产净值计算、复核的依据、时间和程序
    委托财产净值是指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委托财产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
点后 2 位,小数点后第 3 位四舍五入。
    资产管理人每个交易日对委托财产进行估值,T 日完成 T 日估值,估值原则应符
合本合同、《证券投资基金会计核算办法》、《证券投资基金股指期货投资会计核算业务
细则》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如法律法规未做明确规定的,参照证券投资基金的
行业通行做法处理。资产管理人与资产托管人每个交易日对估值结果通过电话或双方
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核对。资产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后,盖章并以传真方式或
其他资产管理人和资产托管人认可的方式传送给资产管理人。
    委托财产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的义务由资产管理人承担。因此,就与本组合
有关的会计问题,本组合的会计责任方是资产管理人,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
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资产管理人对组合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为准。
    (二)估值方法
    1、估值对象
    委托财产项下所有的股票、权证、债券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
资产。
    2、估值方法
    本产品按以下方式进行估值: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A、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权证、封闭式基金、上市开放式基金(LOF)
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
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
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
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B、交易所上市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
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
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
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C、交易所上市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
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
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
净价进行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
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D、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交易所
上市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
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A、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
票的市价(收盘价)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B、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债券和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
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C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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