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拓日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未来三年(2017-2019 年)股东回报规划
为充分维护深圳市拓日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
依法享有的资产收益等权利,完善科学、持续、稳定的分红决策及监督机制,积
极回报投资者,引导投资者树立长期投资和理性投资理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深圳市拓日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相关规定,制定《未
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2017-2019年)》(以下简称“本规划。”)
一、本规划的制定原则
公司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同时保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
和稳定性的情况下,制定本规划。未来三年(2017-2019年)公司将坚持积极实
施连续、稳定的股利分红政策,综合考虑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和公司的长远发
展的原则进行公司的利润分配,并充分考虑和听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独
立董事和监事的意见。
二、公司制定本规划考虑的因素
公司着眼于长远和持续发展,综合考虑公司盈利能力、经营发展规划、股
东回报、社会资金成本及外部融资环境等因素的基础上,充分考虑公司目前及未
来盈利规模、现金流量状况、发展所处阶段、项目投资资金需求、银行信贷及债
权融资环境等情况,对利润分配做出制度性规划,保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
稳定性。
三、公司未来三年(2017-2019 年)的具体股东回报规划
1、利润分配时间间隔:在公司盈利、现金流满足公司正常经营和长期发展
的前提下,公司将实施积极的现金股利分配办法,重视对股东的投资回报。公司
盈利且现金能够满足公司持续经营和长期发展的前提下,公司原则上每年度进行
一次现金分红,公司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司盈利情况及资金需求状况提议公司进行
中期现金分红,但现金分红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围,不得损害公司持续
经营能力。
2、利润分配形式:公司将视具体情况采取现金、股票、现金与股票相结合
的方式或者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分配利润;在满足现金分配条件情况下,
公司将优先采取现金分红的方式分配利润。
3、利润分配比例: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和本规划有关规定和条
件,同时保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的情况下,三年内以现金方式累计
分配的利润不少于该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30%。
未来三年(2017-2019年),若公司营收增长快速,董事会认为公司股本情况
与公司经营规模不匹配时,可以在满足每年最低现金股利分配前提下,公司可以
另行增加发放股票股利方式进行利润分配。公司拟采用现金与股票相结合的方式
分配利润的,董事会应遵循以下原则: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
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
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
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20%。
公司在实际分红时根据具体所处的阶段,由公司董事会根据具体情形确定。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4、现金分红的条件:
(1)公司该年度实现的可分配利润为正值;
(2)审计机构对公司当年度财务报告出具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3)公司现金流充裕,实施现金分红不会影响公司后续持续经营。
(4)公司如有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等事项发生(募集资金项目除
外),可以降低分红比例。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是指:公司未来十二个
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者购买设备的累计支出达到或者超过公司最近一期
经审计总资产的30%,且超过5000万元人民币。若公司当年亏损但累计未分配利
润为正值,且同时满足上述条款时,如董事会认为必要,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及
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审议通过后提请股东大会批准,公司可以进行现金分红。
5、发放股票股利的具体条件:
公司可以根据累计可供分配利润、公积金及现金流状况,在保证最低现金分
红比例和公司股本规模合理的前提下,为保持股本扩张与业绩增长相适应,可以
采用股票股利方式进行利润分配。公司若采用股票股利进行利润分配,应当具有
公司成长性、每股净资产的摊薄等真实合理的因素。
四、股东回报规划的制定周期及决策机制
1、公司至少每三年重新审阅一次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根据公司经营状
况、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独立董事和监事的意见,对公司正在实施的股利
分配政策作出适当且必要的修改,以确定该时段的股东回报计划。
2、公司董事会应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结合自身经营模式、
公司盈利规模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结合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
独立董事和监事的意见,制定年度或中期利润分配预案,并经公司股东大会表决
通过后实施。
五、本规划未尽事宜,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则
执行。本规划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深圳市拓日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 11 月 1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