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拓日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对聘请 2017 年度审计机构的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
见》、《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
司规 范运作指引》以及深圳市拓日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对拟提交公司第四届董事
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的《关于聘请2017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发表以下事前认可
意见:
我们认为,公司聘请2017年度审计机构的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等要
求,亚太(集团)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具备证券、期货等相关业务审
计资格,并具备多年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资格、经验和能力,能够独立对
公司财务状况进行审计,符合公司2017年度审计工作的要求。公司此次聘请会计
师事务所有利于增强公司审计工作的独立性与客观性,不会损害公司和股东特
别是中小股东利益。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续聘亚太(集团)会计师事务所(特
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17年度审计机构,并将该事项提交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
十次会议审议。
(以下无正文)
(此页为深圳市拓日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聘请2017年度审计
机构的事前认可意见签字页)
独立董事:
冯东 李青原 郭宝平
2017年11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