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庆华科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提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的情况
1、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17年11月15日 14:30
(2)网络投票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7 年 11 月
15 日 9:30—11:30 和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
(http://wltp.cninfo.com.cn)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7 年 11 月 14
日 15:00 至 2017 年 11 月 15 日 15:00 的任意时间。
2、召开地点:大庆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建设路 239 号公司办公楼二楼
会议室
3、股权登记日:2017年11月8日
4、召开方式: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5、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6、主持人:董事长徐永宁先生
7、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和补充通知已于2017年10月28日和2017年11
月3日登载在《中国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上,并公告了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事项;《大庆华科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17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提示性公告》于2017年11月11日登载在《中国
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
8、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
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 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
二、会议的出席情况
1、参加表决总体情况
参加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的代表共5人,代表股份823245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63.503%。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相
关规定。
2、现场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的代表3人、代表股份82320600股,
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63.499 %。
3、网络投票情况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2人,代表股份39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
0.003%。
4、中小投资者(指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
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出席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中小投资者2人,代表股份3900股,占公司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0.003%。参加现场投票的中小投资者0人,参加网络投票的中
小投资者2人,代表股份39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3%。
5、公司董事、监事、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出席和列
席了本次会议。
三、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会议采取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就会议的各项议案
进行了审议,表决结果如下:
1、关于调整2017年日常经营相关的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
总表决结果:同意109836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89%;反对12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弃权
0股。在该议案的表决过程中,公司关联股东中国石油大庆石油化工总厂及中
国石油林源炼油厂71339700股回避表决。该议案获得通过。
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 2,7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69.2308%;反对 1,2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30.7692%;弃
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2、关于公司修订《公司章程》部分条款的议案。
总表决结果:同意823233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数
的99.999%;反对12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0.001%;
弃权0股。该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获得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
上通过。
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 2,7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69.2308%;反对 1,2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30.7692%;弃
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3、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相关条款的议案。
总表决结果:同意823233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数
的99.999%;反对12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0.001%;
弃权0股。该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获得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
上通过。
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 2,7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69.2308%;反对 1,2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30.7692%;弃
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五、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黑龙江司洋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祁艳 高双
3、结论意见: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
员资格及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合法、有效,并出
具《法律意见书》。
六、备查文件
1、2017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黑龙江省司洋律师事务所关于大庆华科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第二次
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全文登载在巨潮资讯网
http://www.cninfo.com.cn上)。
特此公告。
大庆华科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7年11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