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赛摩电气:公司章程(2017年11月)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7-11-16
证券简称:赛摩电气                      证券代码:300466
               赛摩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章   程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 2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 3
第三章 股份 ................................................................................................................. 3
      第一节 股份发行..................................................................................................................... 3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4
      第三节 股份转让..................................................................................................................... 6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 ............................................................................................. 7
      第一节      股东............................................................................................................................. 7
      第二节      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 10
      第三节      股东大会的召集....................................................................................................... 14
      第四节      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 16
      第五节      股东大会的召开....................................................................................................... 17
      第六节      股东大会的表决和决议........................................................................................... 21
第五章 董事会 ........................................................................................................... 25
      第一节 董事........................................................................................................................... 25
      第二节 董事会....................................................................................................................... 28
第六章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 33
第七章 监事会 ........................................................................................................... 36
      第一节 监事........................................................................................................................... 36
      第二节 监事会....................................................................................................................... 36
第八章 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 ............................................................... 38
      第一节 财务会计制度........................................................................................................... 38
      第二节 内部审计................................................................................................................... 43
      第三节 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 43
第九章 通知和公告 ................................................................................................... 44
      第一节 通知........................................................................................................................... 44
      第二节 公告........................................................................................................................... 45
第十章 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清算 ................................................... 45
      第一节 合并、分立、增资和减资....................................................................................... 45
      第二节 解散和清算............................................................................................................... 46
第十一章 修改章程 ................................................................................................... 48
第十二章 附则 ........................................................................................................... 49
                      赛摩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订本章
程。
       第二条 赛摩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在江苏赛
摩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有限公司”)的基础上,以整体变更方式发起设立,
并在江苏省徐州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 91320300608014945G。
       第三条 公司于 2015 年 5 月 8 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首次向社
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2000 万股,于 2015 年 5 月 28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
业板上市。
       第四条 公司注册名称:赛摩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名称:Saimo Electric Co., Ltd.
       第五条 公司住所: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螺山路 2 号,邮政编码:221004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552,749,359 元。
       第七条 公司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九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
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十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
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
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
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
财务负责人(即财务总监)以及董事会确定的其他人员。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第十二条 公司的经营宗旨:充分发挥自身核心竞争优势,持续加强技术创
新和科学管理,大力推进技术进步,扩大规模经营,增强市场竞争能力,以实现
利润最大化为公司目标,确保全体股东合法权益并获得最佳投资效益。
    第十三条公司的经营范围为:许可经营项目:计量器具的制造(按制造计量
器具许可证核定范围)。一般经营项目:电气控制、测量、检测、自动化设备(含
软件)的设计、制造、销售、安装、服务;计量器具的设计、销售、安装、服务;
计算机软件与控制系统设计开发,信息系统集成,信息技术咨询服务,数据处理
与存储服务,计算机软硬件及辅助设备销售、服务;电力工程的咨询、设计、施
工总承包;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国家限定经营或禁止进出
口的商品或技术除外)。
    公司的具体经营范围以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的为准。
                              第三章 股份
                               第一节 股份发行
    第十四条 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
    第十五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
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
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第十六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面值,每股面值为人民币 1.00 元。
       第十七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以
下简称“证券登记机构”)集中存管。
       第十八条 公司设立时,公司发起人认购公司发行的全部股份,以有限公司
经审计后的净资产值为依据,按各发起人在有限公司的持股比例相应折算其在公
司的发起人股份。公司设立时,公司的发起人股东及其持股比例为:
序号              发起人股东姓名或名称               持股数额(万股)   持股比例
 1      厉达                                                1,890.00        31.50%
 2      厉冉                                                1,134.00        18.90%
 3      江苏赛摩科技有限公司                                  800.00        13.33%
 4      王茜                                                  756.00        12.60%
 5      深圳市汇银海富五号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490.00         8.17%
 6      深圳市汇银创富四号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440.00         7.33%
 7      栾润东                                                250.00         4.17%
 8      徐州赛博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120.00         2.00%
 9      杨建平                                                120.00         2.00%
                       合计                                  6000.00       100.00%
       第十九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 55274.9359 万股,均为普通股。
       第二十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
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第二十一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
大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政府有权机关批准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二条 公司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按照《公司
法》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
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
其股份的。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股份的活动。
    第二十四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选择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二)要约方式;
    (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项至第(三)项的原因收购
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三条规定收购本公
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十日内注销;属于第(二)
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六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
    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第(三)项规定收购的本公司股份,将不超过本公司已
发行股份总额的百分之五;用于收购的资金应当从公司的税后利润中支出;所收
购的股份应当一年内转让给职工。
                                第三节 股份转让
       第二十六条 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公司法》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本
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七条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第二十八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交
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
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
之二十五;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
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百分之五以
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
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
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不受
六个月时间限制。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三十日内执行。
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
任。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
                                  第一节 股东
       第三十条 公司依据证券登记机构提供的凭证建立股东名册,股东名册是证
明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种类享有权利,承担义
务;持有同一种类股份的股东,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种义务。
       第三十一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分配股利、清算及从事其他需要确认股东
身份的行为时,由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召集人确定股权登记日,股权登记日登记在
册的股东为享有相关权益的股东。
       第三十二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大会,并
行使相应的表决权;
       (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
份;
    (五)查阅本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
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
    (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
配;
    (七)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购
其股份;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三十三条 股东提出查阅前条所述有关信息或者索取资料的,应当向公司
提供证明其持有公司股份的种类以及持股数量的书面文件,公司经核实股东身份
后按照股东的要求予以提供。
    第三十四条 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
有权请求人民法院认定无效。
    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
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股东有权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人
民法院撤销。
    第三十五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
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百
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书面请求监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会执行公
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可以
书面请求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监事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
请求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
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
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
照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六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
损害股东利益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七条 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股金;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退股;
    (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
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
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
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定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
    第三十八条 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股份
进行质押的,应当自该事实发生当日,向公司作出书面报告。
    第三十九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
利益。违反规定的,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和公司社会公众股股东负有诚信义务。控
股股东应严格依法行使出资人的权利,控股股东不得利用关联交易、利润分配、
资产重组、对外投资、资金占用、借款担保等方式损害公司和公司其他股东的合
法权益,不得利用其控制地位损害公司和公司其他股东的利益。
    公司董事会建立对控股股东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占用即冻结”的机制,即发
现控股股东侵占公司资产的,立即申请对控股股东所持股份进行司法冻结。凡不
能对所侵占公司资产恢复原状,或以现金、公司股东大会批准的其他方式进行清
偿的,通过变现控股股东所持股份偿还侵占资产。
    公司董事长为“占用即冻结”机制的第一责任人,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协
助董事长做好“占用即冻结”工作。具体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财务总监在发现控股股东侵占公司资产当天,应以书面形式报告董事
长;若董事长为控股股东的,财务负责人应在发现控股股东侵占资产当天,以书
面形式报告董事会秘书,同时抄送董事长;
    (二)董事长或董事会秘书应当在收到财务总监书面报告的当天发出召开董
事会临时会议的通知;
    (三)董事会秘书根据董事会决议向控股股东发送限期清偿通知,向相关司
法部门申请办理控股股东所持股份冻结等相关事宜,并做好相关信息披露工作;
    (四)若控股股东无法在规定期限内对所侵占公司资产恢复原状或进行清
偿,公司应在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向相关司法部门申请将冻结股份变现以偿
还侵占资产,董事会秘书做好相关信息披露工作。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负有维护公司资产安全的法定义务。公司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协助、纵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附属企业侵占公司资产
的,公司董事会视情节轻重对直接负责人给予处分,对负有严重责任的董事,提
请股东大会予以罢免。
                         第二节 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
    第四十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
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本章程;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二)审议批准本章程第四十一条规定的交易事项;
    (十三)审议批准本章程第四十二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四)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
资产百分之三十的事项;
    (十五)审议批准公司与关联方发生的交易(公司获赠现金资产和提供担保
除外)金额在 1000 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百分之五以
上的关联交易事项;
    (十六)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七)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八)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
的其他事项。
    上述股东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
行使。
    第四十一条 公司发生的以下交易(受赠现金资产除外)须经股东大会审议
通过(本条下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为计算数据):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百分之五十以
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 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
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百分之五十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3000 万元;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
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百分之五十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300 万元;
    (四)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的百分之五十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3000 万元;
    (五)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百分之五十
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300 万元。
    本款中的交易事项是指:购买或出售资产;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
款、对子公司、合营企业、联营企业投资,投资交易性金融资产、可供出售金融
资产、持有至到期投资等);提供财务资助;提供担保;租入或租出资产;签订
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赠与或受赠资产;债权或债务重
组;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签订许可协议;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
先认缴出资权利等);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上述购买、出售的资产
不含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
但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资产的,仍包含在内。
    “购买或出售资产”交易时,应当以资产总额和成交金额中的较高者作为计
算标准,并按交易事项的类型在连续 12 个月内累计计算,经累计计算达到最近
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百分之三十的,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
所持表决权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已按前述规定履行相关义务的,不再纳入累计计
算范围。
       第四十二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
净资产的百分之五十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百分之三
十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百分之七十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百分之十的担保;
    (五)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百分之三
十;
       (六)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百分之五
十且绝对金额超过 3000 万元;
    (七)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八)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情形。
    本章程第四十一条有关提供担保的规定与本条规定不一致的,以本条规定为
准。
    股东大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
或者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股东大会
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
    对于本条第二款规定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对外担保事项以外的公司其
他对外担保事项,须由董事会审议通过。
    董事会审议担保事项时,必须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
意并经全体独立董事三分之二以上同意。
       第四十三条 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和临时股东大会。年度股东大会每
年召开一次,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六个月内举行。
       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两个月以内召开临
时股东大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或者本章程所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三分之一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五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为公司住所或股东大会会议通知规定
其他地点。
    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
    公司还将按照有关规定及董事会作出的决议,提供网络或其他方式为股东参
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并在股东大会通知中明确载明网络投票的表决时间以及表
决程序。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股东以网络方式参加股
东大会时,由股东大会的网络方式提供机构验证出席股东的身份。
       第四十六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时将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公
告: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本章程;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四)应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
                             第三节 股东大会的召集
       第四十七条 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对独立董事要
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
在收到提议后十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五日内发出召开
股东大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说明理由并公告。
       第四十八条 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
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案
后十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五日内发出召开
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征得监事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提案后十日内未作出反馈的,
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监事会可以自行召集和
主持。
    第四十九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
请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
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十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
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五日内发出召
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十日内未作出反馈的,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
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监事会提出请求。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在收到请求五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
通知,通知中对原提案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大会通知的,视为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
大会,连续九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
召集和主持。
    第五十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
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备案。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百分之十。
    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向公司所在地中国
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第五十一条 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
将予配合。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
    第五十二条 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
承担。
                         第四节 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
    第五十三条 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大会职权范围,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
议事项,并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有关规定。
    第五十四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
司百分之三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三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十日
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两日内发出股东大
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公告后,不得修改股东大
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章程第五十三条规定的提案,股东大会不
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第五十五条 召集人将在年度股东大会召开二十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
东,临时股东大会将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
    第五十六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委托
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多于七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旦
确认,不得变更。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全部具体内容,
以及为使股东对拟讨论的事项作出合理判断所需的全部资料或解释。拟讨论的事
项需要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的,发布股东大会通知或补充通知时将同时披露独立董
事的意见及理由。
    股东大会采用网络或其他方式的,应当在股东大会通知中明确载明网络或其
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股东大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开始时间,不得
早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前一日下午 3:00,并不得迟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上午
9:30,其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结束当日下午 3:00。
    第五十七条 股东大会拟讨论董事、监事选举事项的,股东大会通知中将充
分披露董事、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
    (二)与公司或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三)披露持有公司股份数量;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外,每位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
案提出。
    第五十八条 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大会不应延期或取消,
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应取消。一旦出现延期或取消的情形,召集人应当
在原定召开日前至少两个工作日公告并说明原因。
                          第五节 股东大会的召开
    第五十九条 公司董事会和其他召集人将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股东大会的正
常秩序。对于干扰股东大会、寻衅滋事和侵犯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将采取措施
加以制止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查处。
    第六十条 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或其代理人,均有权出席股东大
会。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行使表决权。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会,也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出席和表决。
       第六十一条 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
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股票账户卡/持股证明;委托代理他人出席会议的,
代理人应出示委托股东的有效身份证件、授权委托书、股票账户卡/持股证明和
代理人有效身份证件。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
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股票账户卡/持股证明、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法定
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法人股东单位的
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股票账户卡/持股证明和代理人有效身
份证件。
       第六十二条 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大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
内容:
    (一)代理人的姓名;
    (二)是否具有表决权;
    (三)分别对列入股东大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赞成、反对或弃权票的指
示;
    (四)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五)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人为法人股东的,应加盖法人单位印章。
       第六十三条 委托书应当注明如果股东不作具体指示,股东代理人是否可以
按自己的意思表决。
       第六十四条 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由委托人授权他人签署的,授权签署的授
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应当经过公证。经公证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和投
票代理委托书均需备置于公司住所或者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方。
    委托人为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董事会、其他决策机构决议授权的人
作为代表出席公司的股东大会。
    第六十五条 出席会议人员的会议登记册由公司负责制作。会议登记册载明
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住所地址、持有或者代表有表
决权的股份数额、被代理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第六十六条 召集人和公司聘请的律师将依据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提供的股东
名册共同对股东资格的合法性进行验证,并登记股东姓名(或名称)及其所持有
表决权的股份数。在会议主持人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
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之前,会议登记应当终止。
    第六十七条 股东大会召开时,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出席
会议,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会议。
    第六十八条 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
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董事共
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监事会主席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
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的一名监事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召集人推举代表主持。
    召开股东大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规则使股东大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
现场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大会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主
持人,继续开会。
    第六十九条 公司制定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详细规定股东大会的召开和表决
程序,包括通知、登记、提案的审议、投票、计票、表决结果的宣布、会议决议
的形成、会议记录及其签署、公告等内容,以及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原则,
授权内容应明确具体。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作为本章程的附件,由董事会拟定,股东大会批准。
    第七十条 在年度股东大会上,董事会、监事会应当就其过去一年的工作向
股东大会作出报告。每名独立董事也应作出述职报告。
    第七十一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股东大会上就股东的质询和建议
作出解释和说明。
    第七十二条 会议主持人应当在表决前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
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
权的股份总数以会议登记为准。
    第七十三条 股东大会应有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记载以
下内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或名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的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
理人员姓名;
    (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股
份总数的比例;
    (四)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点和表决结果;
    (五)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以及相应的答复或说明;
    (六)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七)本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
    第七十四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出席会议的
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代表、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会议记录应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网络及其他方式表
决情况的有效资料一并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十年。
    第七十五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大会连续举行,直至形成最终决议。因不
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的,应采取必要措施尽快恢
复召开股东大会或直接终止本次股东大会,并及时公告。同时,召集人应向公司
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及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六节 股东大会的表决和决议
    第七十六条 股东大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
    股东大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
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股东大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
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七十七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通过:
    (一)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三)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支付方法;
    (四)公司年度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公司年度报告;
    (六)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本章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
他事项。
    第七十八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算;
    (三)本章程的修改;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
审计总资产百分之三十的;
    (五)股权激励计划;
    (六)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
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第七十九条 公司应在保证股东大会合法、有效的前提下,通过各种方式和
途径,优先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为股东参加大会提供
便利。
    第八十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
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
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
决权的股份总数。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股东可以征集股东投票权。征
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
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第八十一条 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不应当参与投票
表决,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股东大会决议应当充
分披露非关联股东的表决情况。
    关联股东在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应当主动向股东大会说明情
况,并明确表示不参与投票表决。关联股东没有主动说明关联关系的,其他股东
可以要求其说明情况并回避表决。关联股东没有说明情况或回避表决的,就关联
交易事项的表决,其所持有的股份不计入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股东大会结束后,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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