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债代码:122224 公司债简称:12 电气 02
可转债代码:113008 可转债简称:电气转债
上海电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2017年7月31日,上海电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
电气”或“公司” 或“甲方”)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
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核发的《关于核准上海电气集团股份有限公
司向上海电气(集团)总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的批
复》(证监许可〔2017〕1390号),核准公司向上海电气(集团)总
公司(以下简称“电气总公司”)发行877,918,006股股份购买相关资
产,并核准公司非公开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不超过30亿元,具体详
见公司公告临2017-051号。截至2017年10月19日,公司实际收到本次
非公开发行主承销商国泰君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汇入的募集资金金
额为2,984,999,995.67元人民币(已扣除承销费用 14,999,999.98元人
民币)。2017年10月20日,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
伙)对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出具了普华永道中天验字(2017)第968
号《上海电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向特定对象非公开发行人民币
普通股(A股)验资报告》。公司募集资金现存放于公司已开立的中
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外滩支行募集资金专户内(账号为
1001262129040525666)。
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
专户的开立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
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规定》,2017年11月15
日,公司、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外滩支行(以下简称“乙
方”)以及国泰君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丙方”)三方于
上海共同签署《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三方
监管协议”)。
三、《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公司与相关商业银行、财务顾问签署的《三方监管协议》主要内
容如下:
“一、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
账号为1001262129040525666。截至2017年11月6日,专户余额为
2,984,999,695.67元,该专户仅用于甲方募集资金投向项目的募集资金
的存储和使用,以及支付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中介机构相关费用,不
得用作其他用途。
甲方承诺募集资金严格按照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
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以及甲方
制定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进行管理。
二、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
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丙方作为甲方的独立财务顾问,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工作
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中国证监会
《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
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
(2013年修订)》、《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以及甲方制
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
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
丙方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四、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工作人员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
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
户的资料。
丙方指定的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
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
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乙方按月(每月10日前)向甲方出具加盖单位印章的对账单,
并抄送丙方(将对账单传真或寄送至丙方联系人处,下同)。乙方应
当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六、甲方一次或十二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
万元人民币或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的20%的,甲
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工作人员。丙方更换工作
人员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二条
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工作人员的联系方式。更换工作人员不影响本
协议的效力。
八、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
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可以自行或
者在丙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甲方为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可在不影响募集资金使用的
情况下,对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但该等操作必须符合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
年修订)》等有关规定;甲方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因前述原因发生变动,
应及时通知丙方;甲方在现金管理操作到期后应及时转回甲方募集资
金专项账户,并通知丙方。乙方对闲置的募集资金的现金管理无监管
义务。
十、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授权代
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印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
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上述《三方监管协议》与上海证券交易所颁布的《募集资金专户
存储三方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
特此公告。
上海电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零一七年十一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