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双星彩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起诉江西科为薄膜新型材料有限公司原自然人股东柯
秋平及时招军业绩补偿承诺未履行事项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法院已立案受理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原告
涉案金额:约4,600万元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目前案件尚未正式开庭审理,暂
时无法判断对公司本期和期后损益的影响,公司将根据案件进展情况及时予
以披露。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一)江苏双星彩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双星新材”)
于近日就公司 2015 年收购江西科为薄膜新型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西科
为”)时,江西科为原自然人股东柯秋平及时招军作出的业绩补偿承诺未履行事
宜向江苏省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递交了《民事起诉状》。宿迁市
宿豫区人民法院于 2017 年 11 月 8 日向公司发出受理案件通知书。
(二)本次诉讼当事人的基本情况
1、原告:江苏双星彩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吴培服
注册地址:江苏省宿迁市宿豫区彩塑工业园区井头街 1 号
办公地址:江苏省宿迁市宿豫区彩塑工业园区井头街 1 号
2、被告:柯秋平
住所地:江西省九江市彭泽县龙城镇东风路 184 号 1 栋 2 单元 201 室
被告:时招军
住所地:江西省九江市彭泽县龙城镇龙城大道二中东区 4231 号
3、诉讼代理人:皇甫斌,江苏固邦律师事务所
诉讼代理人:陈茂国,江苏固邦律师事务所
二、本次诉讼的案件事实和请求
(一)《民事起诉状》的诉讼请求
1、判决二被告立即给付 2016 年度的业绩补偿款 46,450,677.58 元,并承担
逾期付款损失和律师代理费;
2、一切诉讼费用、保全费用均由被告承担。
(二)《民事起诉状》的事实和理由
原告双星新材于 2015 年收购了江西科为 100%股权并增加注册资本,在进行
该笔交易时与被告江西科为原自然人股东柯秋平及时招军签署了《江苏双星彩塑
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与江西科为薄膜新型材料有限公司、柯秋平、时招军关于江
西科为薄膜新型材料有限公司股权转让与增资入股之协议》(以下简称“协议”)。
协议中约定,被告江西科为原自然人股东柯秋平及时招军承诺期间业绩为 (即
2015 年、2016 年、2017 年及 2018 年)江西科为实现的净利润分别不低于
4,000 万元、5,000 万元、7,000 万元和 10,000 万元。如江西科为在业绩承诺期
间实际业绩未达承诺的,被告柯秋平及时招军将向本公司进行业绩补偿。根据业
绩承诺,江西科为 2016 年应实现净利润 5,000 万元,而江西科为 2016 年度经审
计后净利润的实现数为:4,421,786.89 元,完成的比例为 8.84%; 扣除非经常
性损益后,江西科为 2016 年度净利润的实现数为:3,549,322.42 元,完成的比
例为 7.10%。江西科为 2016 年度未完成业绩承诺。详见《江西科为薄膜新型材
料有限公司 2016 年度业绩承诺完成情况的鉴证报告》(众会字(2017)第 2499
号),该报告已于 2017 年 4 月 27 日刊登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按约定,江西科为未完成承诺业绩部分,承诺人柯秋平及时招军应按照承诺进行
业绩补偿。针对江西科为原自然人股东柯秋平及时招军业绩补偿承诺未履行事
宜, 上市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采取了多种方式积极向承诺人柯秋平及时招军追
讨业绩补偿款,督促二人尽快办理相关承诺事项,及时履行相应补偿义务。然而,
江西科为原自然人股东柯秋平及时招军至今仍未履行业绩补偿承诺义务。被告的
行为已构成违约,为保护上市公司及其中小股东的合法利益不受侵害,公司已向
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起诉并已获受理。
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2017 年 5 月 10 日,柯秋平及时招军向彭泽县人民法院起诉,要求认定柯秋
平及时招军经营的江西科为 2016 年度完成的净利润在公司审计确认的基础上增
加 3,464,723.47 元,目前该诉讼尚未进行裁决。
2017 年 9 月 20 日,时招军向彭泽县人民法院起诉,要求对 2016 年业绩承
诺时招军以 18 万元抵偿后不再承担补偿责任,目前该诉讼尚未进行裁决。
除上述诉讼之外,公司没有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四、本次诉讼对公司经营的影响
本次诉讼尚未审判,对公司本期利润数或期后利润数的影响存在不确定性,
视本案最终判决结果和后续执行结果而定。公司将根据诉讼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
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
受理通知书。
特此公告。
江苏双星彩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7 年 11 月 1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