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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东数:关于第一大股东重整的进展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7-11-15
威海华东数控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第一大股东重整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
和完整,并对公告中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一、基本情况
    威海华东数控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一大股东大连高金科技发
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高金科技”)被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大连中
院”)于2017年11月10日裁定受理对其的重整申请,高金科技进入重整程序。具
体内容详见2017年11月11日刊载于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中
国证券报》和《证券时报》的《关于第一大股东被申请重整的提示性公告》(公
告编号:2017-103)。
    二、进展情况
    公司收到高金科技通知,其收到大连中院《决定书》,具体内容如下:
    大连中院决定指定高金科技清算组为高金科技管理人。
    高金科技清算组的组成人员如下:
    组长:刘江军 大连市机械行业协会会长
    副组长:张志斌      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
            张     婷   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
    管理人应当勤勉尽责,忠实执行职务,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规定的管理人的各项职责,向大连中院报告工作,接受债权人会议和债权人委员
会的监督。管理人职责如下:
    (一)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
    (二)调查债务人财产状况,制作财产状况报告;
    (三)决定债务人的内部管理事务;
    (四)决定债务人的日常开支和其他必要开支;
    (五)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之前,决定继续或者停止债务人的营业;
    (六)管理和处分债务人的财产;
    (七)代表债务人参加诉讼、仲裁或者其他法律程序;
    (八)提议召开债权人会议;
    (九)人民法院认为管理人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
    公司将根据相关事项的进展情况,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信息披
露义务。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证
券时报》和《中国证券报》,公司相关信息以在上述指定媒体披露的公告为准,
敬请广大投资者谨慎决策,注意投资风险。
    三、风险提示
    1、暂停上市和终止上市风险:公司2015年度、2016年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
东的净利润均为负,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规定,公司股票已被
实施退市风险警示(*ST)。公司2017年前三季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
为-16,241.87万元,预计2017年度净利润为-25,000至-20,000万元,如果公司2017
年度仍不能扭亏为盈,公司股票将面临暂停上市的情况。如果暂停上市后首个年
度报告(即《2018年年度报告》)公司净利润或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仍
为负值,公司股票将面临终止上市(退市)的情况。
    2、资产重组(处置)终止风险:公司筹划重大资产重组(处置)事项涉及
重整的不确定因素和控制权取得的不确定因素等诸多问题和条件,截止目前仍未
完成相关工作、取得实际性进展。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处置)事项存在极大不确
定性,存在重大变更或终止的可能。
    3、重整不确定性风险:公司债权人高鹤鸣、李壮、刘传金已向威海市中级
人民法院申请对公司进行破产重整,该申请能否被法院受理、公司是否进入重整
程序尚存在不确定性。
    4、控制权变更风险:公司第一大股东大连高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持有的公
司股票49,376,000股(占其持有公司股份的98.75%)被威海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人
民法院裁定拍卖。大连高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被债权人申请重整且已被大连市中
级人民法院裁定受理。上述事项可能会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情况发生
变化。
    5、资金风险:受整体国内经济形势及行业不景气影响,公司主业经营状况
未有明显好转,在贷款银行的信用等级普遍评级下调,公司资金压力巨大。如2017
年度经营状况仍没有根本好转,公司融资能力将进一步减弱,部分银行贷款等债
权人已经出现逾期、垫款情况,个别债权人已经开始诉讼。公司面临资金急剧紧
张局势,资金风险加大。
    6、诉讼风险:公司未完结的诉讼事项较多,公司虽然设置了法务部并聘请
了法律顾问积极解决相关诉讼事项,但目前仍有较多诉讼,可能会对公司的生产
经营和利润产生不利影响。
    四、备查文件
    1、《民事裁定书》(2017)辽02破13-1号。
    特此公告。
                                        威海华东数控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十五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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