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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鑫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诉讼进展公告
公告日期:2004-02-12
珠海鑫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诉讼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本公司于今日收到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2002)珠法民二初字第187号“民事判决书”一份,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原告:中国银行
    被告:珠海鑫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下称“本公司”)
    原告诉称:1994年4月25日,本公司在香港的分支机构金光国际有限公司向原告下属的卢森堡分行借款300万美元,期限三个月,本公司为该笔贷款出具了无条件担保函。贷款到期后,金光公司未能按时还款,后陆续偿付了部分贷款本息,余款240.357617万美元至今未能偿还。原告要求本公司承担保证责任。
    原告诉本公司担保纠纷一案,本公司曾于2003年1月3日在《证券时报》上进行了披露。
    二、一审审理情况:
    原告诉本公司担保纠纷一案,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一审审理。现审理终结,判决结果如下:
    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10018.05元,由原告负担。
    三、对公司的影响:
    鉴于本案标的额的50%(人民币9,947,560.52元)本公司已于2002年年报中作了预计负债的入帐处理,若本案原告不上诉,一审判决生效,则本公司可冲回此笔坏帐准备,由此将对本公司2004年的净利润产生影响;若原告上诉,则本案须经二审审理,对公司的影响具有不确定性。
    特此公告 
珠海鑫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04年2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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