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北新路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
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新疆北新
路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的相关规定,我们作为新疆北新路桥集团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在仔细审阅公司董事会向我们提交的
有关资料,并就有关情况向公司董事会及有关工作人员进行问询的基础上,基于
我们个人的客观、独立判断,对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
以下意见:
一、 关于股权收购暨关联交易的事项
经核查,我们认为:本次股权收购暨关联交易,旨在进一步提升公司对鼎源
公司的管理和运营效率,从而提升公司整体盈利能力,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长
远利益。没有对上市公司独立性构成影响,没有发现有侵害中小股东利益的行为
和情况,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
基于上述情况,我们同意将《关于股权收购暨关联交易的议案》提交公司第
五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
二、 关于投资开发北新御龙湾一期 B 组团、一街区项目的事项
经核查,我们认为:在前期开发“北新御龙湾一期 A 组团”取得较好的投资
收益的基础上,公司有计划的投资开发北新御龙湾一期 B 组团、一街区项目有利
于保证本公司在重庆市合川区草街示范园整体收益,不会对公司生产经营造成不
利影响,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基于上述情况,我们同意将《关于投资开发北新御龙湾一期 B 组团、一街区
项目的议案》提交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
(此页无正文,为新疆北新路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会
第二十八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的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名:
马 洁 黄 健 罗 瑶
新疆北新路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