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北新路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
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公司章程》、《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等相关规章制度的规
定,作为新疆北新路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本着认
真、负责的态度,我们对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
立意见:
一、关于股权收购暨关联交易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收购建工集团持有的鼎源公司 47%的股权,操作过
程规范,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股权转让价格公允、合理,符合公司全体股
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本次关联交易事项的表决程
序合法,公司关联董事进行了回避,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
规定。我们同意该项股权收购暨关联交易事项,并同意将该事项提交公司股东大
会审议。
二、关于投资开发北新御龙湾一期 B 组团、一街区项目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有计划的投资北新御龙湾一期 B 组团、一街区项
目风险可控,且具备一定的投资收益,不会对公司生产经营造成不利影响,符合
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董事会决策程序
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我们同意北新投资投资 15.22 亿元开发
北新御龙湾一期 B 组团、一街区项目,并同意将该事项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此页无正文,为新疆北新路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会
第二十八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名:
马 洁 黄 健 罗 瑶
新疆北新路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