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东诚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关于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符合《关于规范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
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规定的说明
烟台东诚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拟支付现金及发行股
份购买南京江原安迪科正电子研究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标的资产”)100%
的股权;同时拟向不超过 10 名特定投资者非公开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下称
“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根据《关于规范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若干问题的规定》
的要求,公司董事会对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是否符合《关于规范上市公司重大资产
重组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的规定进行了审慎分析,董事会认为:
1、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标的资产为安迪科 100%的股权,不涉及立项、环保、
行业准入、用地、规划、建设施工等有关报批事项。
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中国证监会等监管部门审批,上
述报批事项已经在《烟台东诚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支付现金及发行股份购买资
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报告书》中披露,并已对可能无法获得批准的风险
做出了特别提示。
2、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交易对方合法拥有标的资产的完整权利;
上述资产出售方不存在被限制或禁止转让相关标的资产的情形。对于公司本
次重大资产重组拟购买的标的资产,不存在出资不实或者影响其合法存续的情
况。
3、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有利于提高公司资产的完整性;有利于公司在人员、
采购、生产、销售、知识产权等方面保持独立。
4、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有利于公司改善财务状况、增强持续盈利能力,有利
于公司提高公司行业竞争力、增强抗风险能力,有利于公司避免同业竞争及增强
独立性的原则。本次交易是公司为促进行业或者产业整合、增强与现有主营业务
的协同效应而进行的重组。
董事会认为本次支付现金及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符合《关于规范上市公司重大
资产重组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的相关规定。
特此说明。
烟台东诚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7 年 11 月 1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