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东诚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
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独立董事工作细
则》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我们作为烟台东诚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就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
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未来三年(2017-2019 年度)股东分红回报规划的独立意见
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国证券
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和《上市公
司监管指引第 3 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等相关文件的规定,并结合自身实际
情况,制定了《烟台东诚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未来三年(2017-2019 年度)股
东分红回报规划》(以下简称《股东分红回报规划》)。
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认真审阅了本次《股东分红回报规划》,根据有关
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就本次《股东分红回报规划》事项发
表以下独立意见:
公司制定的《股东分红回报规划》明确了普通股股东的回报规划安排,能够
实现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并兼顾公司的可持续性发展,建立了科学、持续、
稳定的分红机制,增加了股利分配政策的透明度和可操作性,有利于保护投资者
的合法权益;公司制定《股东分红回报规划》的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我们同意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未来三
年(2017-2019 年度)股东分红回报规划的议案》,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
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超募项目及部分募投项目结项并将节余募集资金及利息永久补充
流动资金的的独立意见
公司将部分募集资金专户节余募集资金及利息和超额募集资金专户利息永
久补充流动资金金额为 1,866.95 万元(截至 2017 年 11 月 8 日,本次拟永久补
充流动资金的金额为 1,866.95 万元,最终补充流动资金的利息金额以资金转出
当日银行结息为准)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公司独立董事经核查后,对该事项
发表了明确同意的意见,一致认为:公司使用超募资金 1.8 亿元增资公司之全资
子公司烟台北方制药有限公司专项用于“烟台东诚生化股份有限公司生物医药工
业园项目”一期的建设,目前已建设完成,“2015 年交易相关的中介机构费用和
其他税费”和“2016 年交易相关的中介机构费用和其他税费”两个募投项目也
已结项。鉴于上述“烟台东诚生化股份有限公司生物医药工业园项目一期”项目、
“2015 年交易相关的中介机构费用和其他税费”、“2016 年交易相关的中介机构
费用和其他税费”目前已结项,将上述超募项目及部分募投项目结项的节余募集
资金及利息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不影响原有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有利
于更加合理、有效地使用募集资金,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
司及其他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符合公司业务拓展的需要。该事
项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中小企业板
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和《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
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我们同意公司第
三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超募项目及部分募投项目结项并将节
余募集资金及利息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
会审议。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烟台东诚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三届董
事会第三十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签字页)
独立董事:
吕永祥 叶祖光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