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东诚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修正案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2017 年 11 月 10 日,烟台东诚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在山东省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长白山路 7 号公司会议室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
三十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烟台东诚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修正
案>的议案》,现将相关事宜公告如下:
根据《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深圳证券交易所
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规章及规范性文件之规定,公司结合
自身实际情况,拟对公司章程部分条款进行如下修订:
序
修订前条款 修订后条款
号
第二十九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 第二十九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
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
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 份,自公司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
公司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 内不得转让。
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 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
1 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及其 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
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 十五;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
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 内不得转让;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
分之二十五;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 股份;在申报离任六个月后的十二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
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离 所挂牌交易出售本公司股票数量占其所持有本公司股
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 票总数的比例不得超过 50%。
股份。
第一百五十五条 董事、总经理和其他 第一百五十五条 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不
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得兼任监事。最近二年内曾担任过公司董事或者高级管
理人员的监事人数不得超过公司监事总数的二分之一。
2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配偶和直系亲属在公司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期间不得担任公司监事。单一股
东提名的监事不得超过公司监事总数的二分之一。
本事项已由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审议通过,尚需提交 2017 年第
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特此公告!
烟台东诚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7年11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