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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海核电: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7-11-11
台海玛努尔核电设备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
发行管理办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
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及《台海玛努尔核电设备股份有限
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台海玛努尔核电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的独立董事,已预先对公司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以下简称“本次非
公开发行”)涉及的关联交易事项进行了充分审查,对拟召开的第四届董事会第
十八次会议相关议案进行了认真审议,并发表如下事前认可意见:
    1、鉴于本次非公开发行的发行对象中烟台市台海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台海集团”)为公司控股股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
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及《台海玛努尔核电设备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
其为公司的关联方,台海集团参与认购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股份构成关联交易。
    2、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股票价格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
交易均价的百分之九十,最终发行价格由董事会根据股东大会授权在本次非公开
发行申请获得中国证监会的核准文件后,按照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则,根据竞价结
果与本次非公开发行的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协商确定。公司控股股东台海集团
不参与市场竞价过程,并接受市场询价结果,其认购价格与其他发行对象的认购
价格相同。上述定价原则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台海集团以前述价格认购
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股票,关联交易的定价方式公平、公允、公正。
    3、公司与台海集团拟就本次非公开发行事宜签署的《附条件生效的非公开
发行股份认购合同》的相关条款均系立足于正常的商业原则,公平、公正、合理,
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4、公司董事会在对相关议案进行表决时,关联董事须回避表决。本次非公
开发行方案尚须在获得公司股东大会的审议批准和中国证监会的核准后方可实
施。股东大会在审议相关议案时,关联股东须回避表决。
    5、本次非公开发行符合公司战略发展目标,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市场前景良
好且该等募投项目符合国家相关政策,募投项目的实施有利于进一步提升公司的
盈利能力和综合实力,增强公司的持续发展能力,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本次关联交易,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所述,我们认为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涉及的关联交易公平、合理,符合
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未损害中小股东的利益。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认
可本次非公开发行涉及的关联交易,并同意将上述事项提交董事会审议。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台海玛努尔核电设备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四届
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之签署页)
    全体独立董事签名:
    俞   鹂
    刘正东
    黄   旭
                                                       2017 年 11 月 9 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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