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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甘化:2017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7-11-11
江门甘蔗化工厂(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 第 四 次 临 时 股 东 大 会 决 议 公 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增加、变更或否决议案的情形;未涉及
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2、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一、会议召开的情况
    (一)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17 年 11 月 10 日下午 14 时 45 分。
    2、网络投票时间:2017 年 11 月 9 日至 2017 年 11 月 10 日。
    其中: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7
年 11 月 10 日上午 9:30 至 11:30,下午 13:00 至 15:00;通过深交所
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17 年 11 月 9 日下午
15:00 至 2017 年 11 月 10 日下午 15:00 的任意时间。
    (二)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广东省江门市甘化路 62 号本公司综
合办公大楼十五楼会议室
    (三)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
的方式召开
    (四)召集人:本公司董事会
    (五)现场会议主持人:副董事长施永晨先生
    (六)召开会议通知、召开会议提示性公告及相关文件分别刊登
在 2017 年 10 月 26 日、2017 年 11 月 7 日的《中国证券报》、《证
券时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上,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
《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会议的出席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或代理人共计 5 人,代表股份
190,379,170 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 42.988%。其中:
    1、现场会议情况
    现场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 5 人,代表股份
190,379,170 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 42.988%。
    2、网络投票情况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0 人,代表股份 0 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
总股份的 0%。
    3、中小股东(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
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下同)出席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 1 人,代表股份 7,500 股,占上市公
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 0.002%。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见证律师参加了本次会议。
    三、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会议以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审议并
通过下列事项:
    1、关于继续公开挂牌转让德力光电 100%股权及债权的议案
    ①投票表决情况:同意 190,379,17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
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
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7,5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
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
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
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②表决结果:此议案获得通过。
    2、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处理公开挂牌转让及其他相关
事项的议案
    ①投票表决情况:同意 190,379,17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
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
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7,5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
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
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
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②表决结果:此议案获得通过。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一)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市康达(广州)律师事务所
    (二)律师姓名:王学琛、韩思明
    (三)结论性意见:本所律师认为,广东甘化本次股东大会的召
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以及表决方式、表决程序和表决
结果,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和广东甘化《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
议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载有江门甘蔗化工厂(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会董事和记录
人签字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 2017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康达(广州)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江门甘蔗化工
厂(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江门甘蔗化工厂(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十一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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