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双星彩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
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中
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江苏双
星彩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第三届董
事会第十四次会议的相关议案进行了认真审议,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江苏双星彩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草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拟实施《江苏双星彩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
划(草案)》(以下简称“《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我们认为:
1、未发现公司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
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2、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所确定的激励对象具备《公司法》、《证券
法》及《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任职资格;不存在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的情形;不存在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
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的情形;不存在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
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的情形;
不存在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情形;不
存在具有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情形,该名单人员均符合
《管理办法》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规定的激
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3、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内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
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各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的授予
安排、解除限售安排(包括授予额度、授予日期、授予条件、授予价格、限售期、
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等事项)未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未侵犯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4、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任何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
或安排。
5、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健全公司激励
机制,增强公司管理团队和业务骨干对实现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责任感、使命
感,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综上所述,我们一致同意公司实行本次股权激励计划。
二、关于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设定指标的科学性和合理性的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考核指标分为两个层面, 一是公司层面业绩
考核, 二是个人层面绩效考核。
公司层面业绩指标为净利润增长率,净利润增长率指标是评价企业成长状况
和发展能力的重要指标。采用此考核指标能够体现公司保持持续成长的信心,同
时帮助公司树立较好的资本市场形象。公司所设定的业绩指标是综合考虑历史业
绩、经营环境、行业状况,以及公司未来的发展规划等相关因素,指标设定合理、
科学。
公司以 2017 年净利润为基数,2018 年、2019 年、2020 年净利润增长率分
别不低于 30%、70%、120%。
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若预留部分在 2018 年授予,则预留部分的第
一个解除限售期:以 2017 年净利润为基数,2019 年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 70%;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以 2017 年净利润为基数,2020 年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 120%。
除公司层面的业绩考核外,公司对个人还设置了绩效考核体系,能够对激励
对象的工作绩效做出较为准确、全面的综合评价。公司将根据激励对象前一年度
绩效考评结果,确定激励对象个人是否达到解除限售的条件。
综上,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考核指标设定是具有全面性、综合性及可
操作性, 同时对激励对象有一定的约束性,能达到本计划的实施效果。
三、关于关联交易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公司购买购宿迁市彩缘置业有限公司拥有的办公楼及酒店式公寓
楼符合公司的发展战略,是正常商业行为,本次购买事项的定价原则是公司与交
易对方根据评估机构的评估值进行协商确定,符合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存在损
害上市公司及其他股东合法利益的情形,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
规定,我们对本次关联交易无异议,同意公司购买宿迁市彩缘置业有限公司拥有
的办公楼及酒店式公寓楼。
(本页无正文,为《江苏双星彩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
会第十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章页)
独立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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蓝海林 程银春 李小虎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