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双星彩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江苏双星彩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十
四次会议通知于 2017 年 11 月 4 日以电子邮件、电话、书面形式送达公司全体监
事,会议于 2017 年 11 月 9 日上午在公司四楼会议室以现场会议方式召开。本次
会议应到监事 3 人,实到监事 3 人。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及表决程序符合《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会议由监事会主席金叶主持,经与会监事认真审议,以记名投票方式表决,
做出如下决议:
一、审议通过《关于<江苏双星彩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限制性股
票激励计划(草案) >及其摘要的议案》
表决结果:3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
《江苏双星彩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及其摘要已于同日刊登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本议案需提交公司 2016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二、审议通过《关于<江苏双星彩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限制性股
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表决结果:3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
《江苏双星彩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
管理办法》已于同日刊登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本议案需提交公司 2016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三、审议通过《关于核实<江苏双星彩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限制
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
《江苏双星彩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激励对象名单》已于同日刊登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对激励对象名单进行初步核查后,监事会认为:列入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
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人员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法
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任职资格,不存在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
定为不适当人选的情形;不存在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
为不适当人选的情形;不存在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
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的情形;不存在具有《公司法》
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情形;不存在具有法律法规规
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情形,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规
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公司《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
要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
资格合法、有效。公司将通过公司网站或者其他途径公示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
务。监事会将在充分听取公示意见后,于股东大会审议本次激励计划前 5 日披
露激励对象核查说明。
表决结果:3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
四、审议并通过了《关于购买宿迁市彩缘置业有限公司土地房屋建筑物暨
关联交易的议案》
公司本次购买资产,符合公司的发展战略,有助于公司吸引高端人才,是在
公平合理的基础上进行的,不存在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
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公司章
程》等相关规定,监事会同意公司购买宿迁市彩缘置业有限公司的办公楼及酒店
式公寓楼。
具体内容详见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公告。
表决结果:3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
特此公告。
江苏双星彩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
2017 年 11 月 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