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双星彩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章程修正案 因公司发展需要,现对《公司章程》相关内容予以修订。 《公司章程》第一百三十一条 原为: 公司设总经理一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公司设副总经理八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及董事会秘书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修订为: 公司设总经理一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公司设副总经理若干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全资及控股子公司经理、 副经理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公司章程》其他条款不变。 江苏双星彩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九日
双星新材:公司章程修正案 (下载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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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17-11-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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