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双星彩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
事前认可意见
作为江苏双星彩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根
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
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块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 《公司章程》、
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规章制度的有关规定,在公司发出第三届董事
会第十四次会议通知前,我们收到了公司拟在本次会议审议的《关于购买宿迁市
彩缘置业有限公司土地房屋建筑物暨关联交易的议案》事项的相关资料,并与公
司进行了充分沟通。特发表事前认可意见如下:
一、关于购买宿迁市彩缘置业有限公司土地房屋建筑物暨关联交易的事前认
可意见
公司购买宿迁市彩缘置业有限公司拥有的办公楼及酒店式公寓楼暨关联交
易的事项符合公司发展战略,是正常商业行为,本次购买事项的定价原则是公司
与交易对方根据评估机构的评估值进行协商确定,符合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存
在损害上市公司及其他股东合法利益的情形,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未对公司独立性构成不利影响,我们对本次关联交易无异议,同意将本
次关联交易事项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独立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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蓝海林 程银春 李小虎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