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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海化:公司章程(2017年11月)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7-11-10
山东海化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本章程经公司 2017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2017 年 11 月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4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5
第三章        股份和可转换公司债券 ........................................................................................ 5
   第一节       股份发行.............................................................................................................. 5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6
   第三节       股份转让.............................................................................................................. 7
   第四节       可转换公司债券.................................................................................................. 8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 9
   第一节     股东 ................................................................................................................. 9
   第二节     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 ................................................................................... 11
   第三节 股东大会的召集 ............................................................................................. 13
   第四节 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 ..................................................................................... 15
   第五节 股东大会的召开 ................................................................................................. 16
   第六节 股东大会的表决和决议 ................................................................................. 19
第五章        董事会................................................................................................................... 23
   第一节 董事.................................................................................................................... 23
   第二节 董事会 .............................................................................................................. 26
第六章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 31
   第一节 一般规定............................................................................................................ 31
   第二节 总经理................................................................................................................ 32
   第三节 董事会秘书........................................................................................................ 34
   第四节 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 37
第七章        监事会................................................................................................................... 39
   第一节 监事.................................................................................................................... 39
   第二节 监事会................................................................................................................ 39
第八章        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 ...................................................................... 41
   第一节 财务会计制度.................................................................................................... 41
   第二节           内部审计 ..................................................................................................... 43
   第三节         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 ..................................................................................... 43
第九章 通知和公告............................................................................................................. 44
   第一节 通知.................................................................................................................... 44
   第二节 公告.................................................................................................................... 45
第十章 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清算 ............................................................ 45
   第一节 合并、分立、增资、减资 ................................................................................. 45
   第二节     解散和清算 ................................................................................................. 46
第十一章         修改章程........................................................................................................... 48
第十二章         附则................................................................................................................... 48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山东海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组织和行为,维
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
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的规定,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经山东省人民政府鲁政字[1997]85 号文件批准,以社会募集方式设立;在
山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70000706206553L
    第三条   1998 年 5 月 12 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证监发字[1998]第 108
号文件批准,公司于 1998 年 5 月 18 日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12000 万股,
所发股份于 1998 年 7 月 3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2001 年 7 月 19 日经中国证券监
督管理委员会以证监公司字[2001]77 号文件核准,公司于 2001 年 11 月 13 日按每 10
股配 3 股的比例向全体股东配售股份,其中社会公众股东认购 3600 万股,所配股份
于 2002 年 1 月 11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流通;2004 年 5 月 12 日经中国证券监督
管理委员会证监发行字[2004]127 号文件核准,公司于 2004 年 9 月 7 日,通过深圳证
券交易所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 100,000 万元-“海化转债”,2005 年 3 月 7 日-
2008 年 2 月 15 日因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增加股份 207,041,939 股。
    第四条   公司注册名称:山东海化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名称:SHANDONG HAIHUA CO.,LTD
    第五条   公司住所:山东潍坊滨海经济开发区
    邮政编码:262737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895,091,926 元。
    第七条   公司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九条   根据巛公司法》和 巛 中国共产党章程》规定 ,公司设立中国共产党的
组织 ,建立党的工作机构 ,配备足够数量的党务工作人员 ,保障党组织的工作经费。
党组织在公司中发挥领导核心和政治核心作用。
    第十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所持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十一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
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
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
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二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
务总监、总工程师、总经济师。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第十三条 公司的经营宗旨:充分发挥公司在人才、科技、资源等方面的优势,
以发展海洋化工高新技术为主导,以客户为中心,致力于环境保护和可持续发展,促
进公司和员工共同成长,回报股东,回报社会。
    第十四条     经公司登记机关核准,公司经营范围是:(以下经营项目仅限分支机
构凭许可证生产销售)纯碱、工业溴及溴素、工业盐、氯化钙、白炭黑、水玻璃系列
产品、硫酸钾、氯化镁系列产品、饲料添加剂的生产、销售;卤水开采、销售(有效
期限以许可证为准);盐膜经销;国家允许的货物及技术进出口贸易。(依法须经批
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第三章   股份和可转换公司债券
    第一节     股份发行
    第十五条    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
    第十六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
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
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第十七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面值。
    第十八条 公司的股票,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集中托管。
    第十九条 公司独家发起人为山东海化集团有限公司,成立时以其资产出资折为
30,000 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71.43%。公司经核准于 2001 年 11 月 14 日按每 10 股
配 3 股的比例向全体股东配售股份,其中山东海化集团有限公司以现金认购 270 万股。
    第二十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 895,091,926 股。公司的股本结构为:其中山东海化
集团有限公司持有股份 361,048,878 股,占股本总额的 40.34%;社会公众持有股份
534,043,048 股,占股本总额的 59.66%。
    第二十一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担
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第二十二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
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向社会公众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国务院证券主管部门批准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三条 公司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减少注册资本,按照《公司法》以及
其他有关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二十四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
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它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有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
股份的。
    公司依照(三)规定收购的本公司股份,应按经批准的股权激励计划执行。公司
还可以向激励对象发行股份或以法律、行政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实现股权激励计划。
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活动。
    第二十五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选择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二)要约方式;
    (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六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项至第(三)项的原因收购本公
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
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
情形的,应当在 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三)项规定收购的本公司股份,将不超过本公司
已发行股份总额的 5%;用于收购的资金应当从公司的税后利润中支出;所收购的股份
应当 1 年内转让给职工。
    第三节   股份转让
    第二十七条 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
    第二十八条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抵押权的标的。
    第二十九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1 年内不得转让。公
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1 年内不
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
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所持本
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
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第三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
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
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
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 5%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不受 6 个月时间限制。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 30 日内执行。公司
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
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第四节     可转换公司债券
    第三十一条 经股东大会同意和相关主管部门的批准,公司可以发行可转换公司
债券。
    第三十二条 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发行规模、期限、票面利率、利息支付和付息日
期、转股程序、转股价格、赎回、回售和附加回售等条款须严格遵照可转换公司债券
募集说明书约定条款实施。
    第三十三条     公司应当在每一季度结束后及时披露因可转换公司债券转换为股
份所引起的股份变动情况。
    第三十四条 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可转换公司债券数额享有约定利息;
    (二)依据约定条件将所持有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转为公司股份;
    (三)依据约定的条件行使回售权;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可转
换公司债券;
    (五)依照法律、公司章程的规定获得有关信息;
    (六)可转换公司债券到期后要求公司偿付债券本息;
    (七)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所赋予的其作为公司债权人的其他权利。
    第三十五条   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条款的相关规定;
    (二)依其所认购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数额缴纳认购金;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及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约定之外,不得要求公司
提前偿付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本金和利息;
    (四)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由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承担的其他
义务。
    第三十六条 因公司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导致公司总股本发生变化时,有
关工商登记变更等事宜,由董事会具体办理。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
    第一节       股东
    第三十七条   公司依据证券登记机构提供的凭证建立股东名册,股东名册是证
明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种类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持有同一种类股份的股东,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种义务。
    公司应当与证券登记机构签订股份保管协议,定期查询主要股东资料以及主要股
东的持股变更(包括股权的出质)情况,及时掌握公司的股权结构。
    第三十八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分配股利、清算及从事其他需要确认股东身
份的行为时,由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召集人确定股权登记日,股权登记日收市后登记在
册的股东为享有相关权益的股东。
    第三十九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大会,并行使
相应的表决权;
    (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
    (五)查阅本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
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
    (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
    (七)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购其股
   份;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四十条     股东提出查阅前条所述有关信息或者索取资料的,应当向公司提供
证明其持有公司股份的种类以及持股数量的书面文件,公司经核实股东身份后按照
东的要求予以提供。
    第四十一条     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有
权请求人民法院认定无效。
    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
或者决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股东有权自决议作出之日起 60 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
销。
    第四十二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
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连续 180 日以上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 1%以上股份的
股东有权书面请求监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会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
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向人民法院
提起诉讼。
    监事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
之日起 30 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
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
提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前
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四十三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损
害股东利益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四十四条    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股金;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退股;
    (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
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
任。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
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定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
    第四十五条    持有公司 5%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股份进行质押
的,应当自该事实发生当日,向公司作出书面报告。
    第四十六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
益。违反规定的,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和公司社会公众股股东负有诚信义务。控股股
东应严格依法行使出资人的权利,控股股东不得利用利润分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
资金占用、借款担保等方式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得利用其控制
地位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利益。
    第二节       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
    第四十七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
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本章程;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二)审议批准第四十七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事项;
    (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六)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
其他事项。
    上述股东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
    第四十八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
净资产的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以后提供
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五)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第四十九条     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和临时股东大会。年度股东大会每年
召开 1 次,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 6 个月内举行。
    第五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 2 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
东大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或者本章程所定人数的 2/3 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 1/3 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十一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为公司所在地。
   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公司还将采用安全、经济、便捷的
网络和其他国家法律、法规认可的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
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
   股东参加网络投票进行会议登记的,其身份确认方式等事项应按照深圳证券交易
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十二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时将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公
   告: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本章程;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四)应本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
    第三节   股东大会的召集
    第五十三条    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对独立董事要求
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
提议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
大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说明理由并公告。
    第五十四条    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
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案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
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征得监事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提案后 10 日内未作出反馈的,视
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监事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五十五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召
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
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
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股
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内未作出反馈的,单
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
当以书面形式向监事会提出请求。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在收到请求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
通知中对原提案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大会通知的,视为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大
会,连续 90 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五十六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
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备案。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 10%。
    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
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第五十七条   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将
予配合。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
    第五十八条     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本公司
承担。
    第四节 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
    第五十九条     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大会职权范围,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
事项,并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有关规定。
   第六十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 3%
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 10 日前提出临
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 2 日内发出股东大会补充通知,
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公告后,不得修改股东大会通
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章程第五十八条规定的提案,股东大会不得进
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第六十一条      召集人将在年度股东大会召开 20 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临
时股东大会将于会议召开 15 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
   公司在计算起始期限时,不应当包括会议召开当日。
   第六十二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
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第六十三条     股东大会拟讨论董事、监事选举事项的,股东大会通知中将充分
披露董事、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
       (二)与本公司或本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三)披露持有本公司股份数量;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外,每位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提
出。
       第六十四条    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大会不应延期或取消,
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应取消。一旦出现延期或取消的情形,召集人应当在原
定召开日前至少 2 个工作日公告并说明原因。
       第五节 股东大会的召开
    第六十五条      本公司董事会和其他召集人将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股东大会的正
常秩序。对于干扰股东大会、寻衅滋事和侵犯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将采取措施加以
制止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查处。
       第六十六条 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或其代理人,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
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行使表决权。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会,也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出席和表决。
       第六十七条   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
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股票账户卡;委托代理他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有效身份
证件、股东授权委托书。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人
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委托代
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
书面授权委托书。
       第六十八条   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大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内
容:
        (一)代理人的姓名;
     (二)是否具有表决权;
     (三)分别对列入股东大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赞成、反对或弃权票的指示;
     (四)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五)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人为法人股东的,应加盖法人单位印章。
    第六十九条   委托书应当注明如果股东不作具体指示,股东代理人是否可以按自
己的意思表决。
    第七十条   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由委托人授权他人签署的,授权签署的授权书或
者其他授权文件应当经过公证。经公证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和投票代理委托
书均需备置于公司住所或者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方。
    委托人为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董事会、其他决策机构决议授权的人作为
代表出席公司的股东大会。
    第七十一条   出席会议人员的会议登记册由公司负责制作。会议登记册载明参加
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住所地址、持有或者代表有表决权的股
份数额、被代理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第七十二条   召集人和公司聘请的律师将依据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提供的股东名
册共同对股东资格的合法性进行验证,并登记股东姓名(或名称)及其所持有表决权
的股份数。在会议主持人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
份总数之前,会议登记应当终止。
    第七十三条   股东大会召开时,本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出席会
议,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会议。
    第七十四条   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
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监事会主席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不
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的一名监事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召集人推举代表主持。
    召开股东大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规则使股东大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现场
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大会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主持人,继
续开会。
    第七十五条     公司制定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详细规定股东大会的召开和表决程
序,包括通知、登记、提案的审议、投票、计票、表决结果的宣布、会议决议的形成、
会议记录及其签署、公告等内容,以及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原则,授权内容应明
确具体。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应作为章程的附件,由董事会拟定,股东大会批准。
    第七十六条    在年度股东大会上,董事会、监事会应当就其过去一年的工作向股
东大会作出报告。每名独立董事也应作出述职报告。
    第七十七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股东大会上就股东的质询和建议作出
解释和说明。
    第七十八条    会议主持人应当在表决前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
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
份总数以会议登记为准。
    第七十九条    股东大会应有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记载以下内
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或名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的董事、监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姓名;
       (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股份总
数的比例;
       (四)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点和表决结果;
       (五)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以及相应的答复或说明;
       (六)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七)本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
       第八十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出席会议的董事、
监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代表、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
应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网络及其他方式表决情况的有效
资料一并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 10 年。
    第八十一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大会连续举行,直至形成最终决议。因不可
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的,应采取必要措施尽快恢复召开
股东大会或直接终止本次股东大会,并及时公告。同时,召集人应向公司所在地中国
证监会派出机构及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六节   股东大会的表决和决议
    第八十二条       股东大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
       股东大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
决权的1/2以上通过。
    股东大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
决权的2/3以上通过。
    第八十三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通过:
       (一)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三)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支付方法;
       (四)公司年度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公司年度报告;
    (六)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本章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他事
项。
    第八十四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算;
       (三)本章程的修改;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总资产30%的;
    (五)股权激励计划;
    (六)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
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第八十五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
决权,每 1 股份享有1票表决权。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独计
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公司持有的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
股份总数。
    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股东可以征集股东投票权。征集股东投
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
征集股东投票权。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第八十六条    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不应当参与投票表
决,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告应当充
分披露非关联股东的表决情况。
    关联股东在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应当主动向股东大会说明情况,
并明确表示不参与投票表决。股东没有主动说明关联关系和回避的,其他股东可以要
求其说明情况并回避。该股东坚持要求参与投票表决的,由出席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
所有其他股东适用特别决议程序投票表决是否构成关联交易和应否回避,表决前,其
他股东有权要求该股东对有关情况作出说明,该股东也有权依照大会程序向到会股东
阐明其观点。如有上述情形的,股东大会会议记录员应在会议记录中详细记录上述情
形。
    股东大会对关联交易事项作出的决议必须经出席股东大会的非关联股东所持表
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方为有效。但是,该关联交易事项涉及本章程规定的特别事
项时,股东大会决议必须经出席股东大会的非关联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
过方为有效。
    在股东大会表决关联交易事项时,公司董事会应当将关联交易的详细情况向股东
大会说明并回答公司股东提出的问题;表决前,会议主持人应当向与会股东宣告关联
股东不参与投票表决,然后,按照本章程本节规定的表决程序表决。公司可以根据具
体情况就关联交易金额、价款等事项逐项表决。
    第八十七条   公司应在保证股东大会合法、有效的前提下,通过各种方式和途径,
优先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
    第八十八条 除公司处于危机等特殊情况外,非经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批准,公
司将不与董事、总经理和其它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人订立将公司全部或者重要业务的
管理交予该人负责的合同。
    第八十九条 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由公司董事会、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的 3%以上的股东提名。
    独立董事候选人由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
1%以上的股东提出。
    股东担任的监事候选人由公司监事会、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的 3%以
上的股东提名。
    董事候选人应在股东大会召开前作出书面承诺,同意接受提名,承诺公开披露的
董事候选人的资料真实、完整并保证当选后切实履行董事职责。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
    股东大会在选举两名以上董事或监事时,采取累积投票制。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
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董事会应当向股东
公告候选董事、监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
    累计投票的具体实施方式为:
    与会股东所持的每一表决权股份拥有与拟当选董事或监事总人数相等的投票权,
每个与会股东所拥有的投票权等于拟当选董事或监事总人数与该股东持有股份数的
乘积。股东既可以用所有的投票权集中投票选举一位候选董事或监事,也可以分散投
票数位候选董事或监事,董事、监事由获得投票数较多者当选。当选董事或监事所获
表决权数应当超过本次股东大会与会股东所持投票权总数的二分之一,若当选董事或
监事不足法定人数,公司应对未当选的候选人继续进行选举,直至达到法定人数为止。
独立董事和其他董事应分别计算,以保证独立董事的比例。
   第九十条     除累积投票制外,股东大会将对所有提案进行逐项表决,对同一事
项有不同提案的,将按提案提出的时间顺序进行表决。除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
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外,股东大会将不会对提案进行搁置或不予表决。
   第九十一条     股东大会审议提案时,不会对提案进行修改,否则,有关变更应
当被视为一个新的提案,不能在本次股东大会上进行表决。
   第九十二条     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现场、网络或其他表决方式中的一种。同一
表决权出现重复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第九十三条    股东大会采取记名方式投票表决。
   第九十四条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
监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利害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师、股东代表与监事代表共同负责计票、
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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