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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证监局关于对苏朝晖、全明哲、赖文辉和苏毅镇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公告日期:2017-07-20
厦门证监局关于对苏朝晖、全明哲、赖文辉和苏毅镇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苏朝晖、全明哲、赖文辉、苏毅镇:
2017年5月22日,好利来(中国)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监高持股平台余江县衡明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衡明投资)减持公司股票27.31万股,根据持有衡明投资的股权比例计算,其中:公司副总经理苏朝晖减持61252.26股,生产总监全明哲减持47643.66股,副总经理赖文辉减持22461.42股,监事苏毅镇减持22461.42股。你们上述的减持股份均占各自所持公司股份的60.16%,与你们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作出的“本人在好利来科技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好利来科技股份总数的25%”承诺相违背。
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第三条“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曾就限制股份转让作出承诺的,应当严格遵守”的规定。根据《证券期货市场诚信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九条和《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4号——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以及上市公司承诺及履行》第六条的规定,决定对你们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责成你们吸取教训,引以为戒,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减持股份,杜绝此类事件再次发生,并将后续整改情况于7月31日前向我局书面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厦门证监局
2017年7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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