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厦门国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
厦门国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经查,我局发现你司存在以下问题。
你司及子公司厦门国贸投资有限公司采取份额回购或差额补足承诺等方式,为孙公司厦门国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发起设立的资产管理计划提供增信措施。截至2016年末,提供增信措施的规模达51.16亿元,但你司未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41号——在其他主体中权益的披露》《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5号——财务报告的一般规定》等规定,在2016年年报中详细披露为未纳入合并财务报表范围的结构化主体提供的财务支持的相关信息,信息披露存在遗漏。
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条、第十九条和《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5号——财务报告的一般规定》(2014年修订)第四十二条的规定,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上市公司现场检查办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司采取责令改正监督管理措施,并提出如下整改要求。
一、补充披露相关信息,确保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
二、加强内部控制质量,提升风险防范意识,进一步提高公司合规经营和规范运作水平。
三、按照你司问责制度,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你司应自收到责令改正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完成整改工作,并向我局提交整改报告和责任人书面检查。我局将跟踪检查你司的整改情况,并视情况采取进一步的监管措施。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厦门证监局
2017年8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