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荣之联:关于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之资产过户完成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7-11-09
北京荣之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
                      之资产过户完成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北京荣之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荣之联”)发行股份及支
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事项已于2017年10月30日获得中国证监会的核
准,具体内容详见2017年11月4日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
《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上披露的《关于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
配套资金事项获得中国证监会核准的公告》(公告编号:2017-118)。截至目前,
本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事项已完成标的资产的过户
手续及相关工商变更登记事宜,现将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次交易的实施情况
    (一)标的资产的过户完成情况
    截至目前,交易对方将其合计持有的深圳市赞融电子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赞融电子”)100%股权转让至荣之联事宜已经在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完成
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2017年11月7日,该局出具了《变更(备案)通知书》对
变更事项予以核准,并下发了新的《营业执照》。至此,标的资产过户手续已完
成,荣之联合法持有赞融电子100%的股权。
    (二)后续事项
    根据本次交易方案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标的资产过户手续办理完毕后,
本次交易尚有如下后续事项待办理:
    1、荣之联尚需按照《购买资产协议书》的约定,向交易对方支付现金及发
行股份。
    2、荣之联本次交易涉及的新增股份尚待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深圳分公司申请办理股份登记手续,并就该等新增股份的上市交易取得深圳证券
交易所的核准。
    3、荣之联尚需向主管工商登记机关办理因本次交易涉及的注册资本、公司
章程等工商变更登记或备案手续。荣之联还需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
公司章程的规定就本次交易的后续事项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4、本次交易各方需继续履行本次交易涉及的相关协议、承诺事项。
    此外,中国证监会已核准公司非公开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不超过43,080万
元,公司有权在核准文件有效期内募集配套资金,但募集配套资金成功与否并不
影响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的实施。
    二、关于标的资产过户情况的中介机构核查意见
    (一)独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
    本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事项的独立财务顾问华
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出具了《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北京荣之联科
技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之资产过户情况
之独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认为:
    1、本次交易方案的内容符合《重组管理办法》、《重组规定》等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2、本次交易各方已取得必要的批准和授权,并已取得中国证监会的核准,
本次交易各方可以依法实施本次交易;
    3、本次交易的标的资产已完成过户手续,荣之联已经合法持有标的资产;
    4、本次交易的后续事宜的办理不存在实质性法律障碍;
    5、本次交易标的资产交割、过户过程中未发现相关实际情况与此前披露的
信息存在差异的情况;
    6、在本次资产交割过程中,上市公司不存在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发
生更换的情况;
    7、在本次交易实施过程中,没有发生上市公司资金、资产被实际控制人或
其他关联人占用的情形,或上市公司为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担保的情形;
    8、赞融电子 100%股份已按协议约定过户至上市公司名下,本次交易发行股
份购买资产所涉标的资产的过户手续已经完成,未出现违反协议约定的行为;
    9、本次重组相关承诺仍在履行过程中,承诺人无违反相关承诺的情形。
    (二)律师核查意见
    本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事项的法律顾问北京市
中伦律师事务所出具了《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荣之联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之资产过户的法律意见书》,认
为: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本次交易已取得了全部必要的授权及批准,具
备实施的法定条件;本次交易符合现行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
定,本次交易的标的资产已完成过户手续,荣之联已经合法持有标的资产;本次
交易相关后续事项的办理不存在实质性法律障碍。
       三、备查文件
    1、《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北京荣之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
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之资产过户情况之独立财务顾问核查意
见》;
    2、《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荣之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
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之资产过户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北京荣之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九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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