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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通世纪:独立董事关于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独立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7-11-06
广东宜通世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治理
准则》、《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
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
办法”)、《广东宜通世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广东宜通世纪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
件规定,作为广东宜通世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
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基于独立、审慎、客观的立场,我们对公司向 2017 年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1、根据公司 2017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确定公司 2017 年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授予日为 2017 年 11 月 6 日,该授予日符合《管理办法》
以及《广东宜通世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
稿)》中关于授予日的相关规定。
    2、本次拟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为公司 2017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
议通过的激励对象名单中的人员,符合《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
文件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广东宜通世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限制
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限制性股票
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3、公司和激励对象均未发生不得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情形,公司限制性股票
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已成就。
    4、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任何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
或安排。
    5、公司实施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健
全公司激励机制,增强公司管理团队和业务骨干对实现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责
任感、使命感,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6、关联董事已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
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中的有关规定对相关议案回避表决,由非关联董事审议
表决。
    综上,我们同意公司确定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授予日为 2017 年 11 月 6 日,
并同意以 6.88 元/股向 350 名激励对象授予 1,309 万股限制性股票。
独立董事签字:
         李红滨                 王卫东                   罗乐
                                                    2017 年 11 月 6 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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