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荣安地产:独立董事关于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的独立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7-11-07
荣安地产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的独立意见
    作为荣安地产股份有限公司的独立董事,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
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本人在认真审阅本次有关使用自有资金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的资料后,发表如下独
立意见:
   公司向台州市中梁宇置业有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主要用于台土告字【2017】
048 号地块项目投资资金及运营费用,以满足项目开发的资金需要,有利于加
快项目的开发进程,使项目顺利完工并销售。经审慎审查,我们认为在不影响
正常经营的前提下,公司用自有资金为台州市中梁宇置业有限公司提供财务资
助,有助于合作项目的顺利推进和运作。
   根据公司控股子公司杭州香华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杭州梁盛置业有限公司,
杭州隆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宁波梅山保税港区学实投资有限公司四方签订
的《台土告字【2017】048 号地块之合作开发协议书》,其它三方股东也按出
资比例同比例对该公司进行资助。本次财务资助为公司与合作方按权益比例向
参股子公司提供股东借款,符合房地产项目开发惯例。参股子公司重大事项需
经其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共同商议后决策,同时公司将委派相关人员至中梁宇置
业,进行财务、经营方面的有效管控,保证资金安全因此,本次资助行为有助
于项目的顺利推进和运作,且不会损害公司的利益。
    本次财务资助事项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和公司的有关规定履行了决策程序,
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未损害公司及公司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
的利益;董事会审议该事项时,决策程序合法、有效。因此,我们同意本次财务
资助事项。
                                      独立董事签名:邱妘 蒋岳祥 郭站红
                                                   二○一七年十一月六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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