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吉宏包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
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厦门吉宏包装科
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作为厦门吉宏
包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现对公司第三届董事会
第十三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使用自有闲置资金进行委托理财的独立意见
公司使用自有闲置资金不超过 10,000 万元进行委托理财,有利于提高公司
闲置资金的使用效率,不会影响公司主营业务的正常开展,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
的利益。本次事项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符合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
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要求,同意公司使用自有闲置资金进行委托理财。
(二)关于使用自有闲置资金进行风险投资的独立意见
公司在保证满足正常生产经营资金需求的前提下,拟使用不超过 3,000 万元
进行风险投资,有利于提供资金使用效率,增加收益。公司进行风险投资,不会
对公司日常生产经营造成不利影响,本事项决策程序合法合规,且公司已制定《风
险投资管理制度》,投资风险可控,同意公司使用自有资金进行风险投资。
独立董事:郭光、高晶、黄炳艺
2017 年 11 月 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