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易华录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增加、变更、否决提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形;
3、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北京易华录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17 年第三次临时
股东大会于 2017 年 11 月 3 日以现场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在公司十层会议室
召开,公司董事会于 2017 年 10 月 19 日以公告方式向全体股东发送了召开本次
会议的通知。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17 年
11 月 3 日 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
票的具体时间为 2017 年 11 月 2 日 15:00-2017 年 11 月 3 日 15:00 的任意时间。
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 13 人,代表股份
162,208,667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43.8655%。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6
人,代表股份 159,268,618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43.0705%。通过网络投票的
股东 7 人,代表股份 2,940,049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0.7951%。
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 11 人,代表股份
7,515,037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2.0323%。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4 人,
代表股份 4,574,988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1.2372%。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7
人,代表股份 2,940,049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0.7951%。
本次会议由董事长韩建国先生主持,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荐
机构代表及见证律师列席现场会议。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上市公
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法律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议案审议情况
本次会议经过股东的充分讨论,书面形成以下决议:
1、通过关于审议变更公司经营范围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162,208,667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反对 0 股,
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
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7,515,037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反对 0 股,占
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
2、通过关于审议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162,208,667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反对 0 股,
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
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7,515,037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反对 0 股,占
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由北京市海勤律师事务所指派的范耀东、赵燕燕律师现场见证,
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
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及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
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现行章程的规定,会议所通过的决议均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签字确认并加盖印章的《北京易华录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海勤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北京易华录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北京易华录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7 年 11 月 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