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地点:深圳证券交易所 股票简称:汇冠股份 股票代码:300282
北京汇冠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资产出售报告书(草案)摘要
项目 公司名称 住所
交易对 福建卓丰投资合伙企业(有 平潭综合实验区金井湾商务
方 限合伙) 营运中心
独立财务顾问
签署日期:二〇一七年十一月
重大资产出售报告书(摘要)
声 明
本重大资产出售报告书摘要的目的仅为向公众提供有关本次资产出售的简
要情况,并不包括重大资产出售报告书全文的各部分内容。重大资产出售报告
书 全 文 同 时 刊 载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 www.szse. cn ) 网 站 、 巨 潮 资 讯 网
(www.cninfo.com.cn)。备查文件的查阅方式为:置备于北京汇冠新技术股份
有限公司办公室办公场所。
重大资产出售报告书(摘要)
公司声明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本报告书及其摘要内容真
实、准确、完整,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诺对所
提供资料的合法性、真实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本公司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如因本次向交易所
提供或披露的信息涉嫌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被司法机关立案
侦查或者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的,在形成调查结论以前,不转让在该上市公
司拥有权益的股份,并于收到立案稽查通知的两个交易日内将暂停转让的书面
申请和股票账户提交上市公司董事会,由董事会代其向证券交易所和登记结算
公司申请锁定;未在两个交易日内提交锁定申请的,授权董事会核实后直接向
证券交易所和登记结算公司报送本人或本单位的身份信息和账户信息并申请锁
定;董事会未向证券交易所和登记结算公司报送本人或本单位的身份信息和账
户信息的,授权证券交易所和登记结算公司直接锁定相关股份。如调查结论发
现存在违法违规情节,本人承诺锁定股份自愿用于相关投资者赔偿安排。
本公司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保证本报告书及
其摘要中的财务会计资料真实、准确、完整。
本次交易完成后,公司经营与收益的变化,由公司自行负责;因本次重组
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投资者若对本报告书以及摘要内容存在任何疑问,应咨询自己的股票经纪
人、律师、专业会计师或其他专业顾问。
重大资产出售报告书(摘要)
交易对方声明
本次交易对方卓丰投资已承诺:
本公司保证向上市公司及为本次交易提供财务顾问、审计、评估、法律等
专业服务的中介机构提供为完成本次交易所必需的相关信息和文件,并保证所
提供的信息和文件真实、准确和完整;保证所提供的信息和文件不存在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所提供信息和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
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根据本次交易进程,需要本公司继续提供相关
文件及相关信息时,本公司保证继续提供的信息仍然符合真实、准确、完整、
有效的要求。
若提供的信息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愿意承担个别和
连带的法律责任。
重大资产出售报告书(摘要)
中介机构声明
根据中国证监会《进一步优化审核流程提高审核效率推动并购重组市场快
速发展》及2015年11月11日发布的《关于并购重组申报文件相关问题与解答》
中的规定:
独立财务顾问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承诺:如本公司及经办人员未能勤勉
尽责,导致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申请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的,本公司将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法律顾问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承诺:如本所及经办律师未能勤勉尽责,
导致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申请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
本所将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审计机构中兴财光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承诺:如本所及经办
注册会计师未能勤勉尽责,导致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申请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本所将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资产评估机构北京中同华资产评估有限公司承诺:如本公司及经办资产评
估师未能勤勉尽责,导致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申请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的,本公司将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重大资产出售报告书(摘要)
重大事项提示
本部分所述词语或简称与本报告书摘要“释义”所述词语或简称具有相同含
义。
一、本次重组方案简介
上市公司拟进行重大资产出售,标的资产为上市公司持有的旺鑫精密92%
股权,本次交易完成后,公司将不再持有旺鑫精密股权。
根据中同华评估出具的《评估报告》(中同华评报字(2017)第920号),
截至2017年7月31日,采用收益法评估的旺鑫精密全部股东权益的评估值为
100,800.00万元,旺鑫精密92%股权对应的价值为92,736万元(按100,800.00万元
*92%计算得出)。根据评估结果并经交易双方充分协商,旺鑫精密92%股权的
最终交易价格确定为94,000.00万元。
根据上市公司与交易对方卓丰投资签署的附生效条件的《股权转让协
议》,本次交易采用现金方式支付,具体支付方式为:
第一期: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出售旺鑫精密股权次日支付转让价款
的5%;
第二期:旺鑫精密股权转让至卓丰投资的工商变更登记材料提交至相关部
门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转让价款的15%;
第三期:旺鑫精密股权转让至卓丰投资的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办理完毕之日
起一年内支付转让价款的20%及期间利息;
第四期:旺鑫精密股权转让至卓丰投资的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办理完毕之日
起两年内支付转让价款的30%及期间利息;
第五期:旺鑫精密股权转让至卓丰投资的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办理完毕之日
起三年内支付转让价款的30%及期间利息。
为免疑义,本条款所述之期间利息为以下公式的计算结果:期间利息=本期
应付转让价款*利率/365天*计息期间。其中利率应参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
期贷款基准利率;计息期间为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办理完毕之日至本期应付转让
重大资产出售报告书(摘要)
价款实际支付日。
二、本次重组不构成重组上市
本次重组不涉及购买资产,因此不构成《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三条所规定
的重组上市。
三、本次交易构成重大资产重组
本次交易中拟出售资产为上市公司持有的旺鑫精密92%股权。根据旺鑫精
密2016年度审计报告及上市公司2016年度经审计财务数据,旺鑫精密的相关指
标占交易前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期末财务指标的比例计算如下:
单位:万元
旺鑫精密 汇冠股份 占比
项目 旺鑫精密
92%股权(注)① ② (①/②)
总资产 142,019.38 142,019.38 325,600.74 43.62%
净资产 46,663.67 46,663.67 188,827.91 24.71%
营业收入 137,929.22 137,929.22 169,618.48 81.32%
注:根据《重组管理办法》第十四条规定:出售股权导致上市公司丧失被投资企业控
股权的,其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以及资产净额分别以被投资企业的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以
及净资产额为准。
据上表,旺鑫精密2016年营业收入为137,929.22万元,高于上市公司同期经
审计的合并财务会计报告营业收入的比例的50%。因此,根据《重组管理办法》
第十二条及第十四条的规定,本次交易构成重大资产重组。
四、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
本次重大资产出售的交易对方为卓丰投资。根据《创业板上市规则》的相关
规定,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人或者自然人,视同为上市公司的关联人:因与上
市公司或者其关联人签署协议或者作出安排,在协议或者安排生效后,或者在未
来十二个月内,具有本规则 10.1.3 条或者 10.1.5 条规定情形之一的”。
根据卓丰投资于2017年10月与本公司控股股东和君商学签署的《股权转让协
议》,经双方协商一致,和君商学拟将其持有的15.00% 汇冠股份股权转让给卓
丰投资,转让价格为100,000.00万元;并约定在收到全部股权转让款后将剩余所
持汇冠股份 15,521,214 股股份(占汇冠股份股本总额的6.22%)的投票权不可撤
重大资产出售报告书(摘要)
销地全部委托给卓丰投资行使;此外,深圳福万方与卓丰投资签署了《股份转让
协议》,深圳福万方将所持汇冠股份 14,915,019 股股份(占汇冠股份股本总额的
5.98%)以 299,791,881.90 元转让给卓丰投资。
上述两项股份转让事项完成后,卓丰投资将持有公司 52,345,665 股股份,占
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 20.98%,拥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量合计为67,866,879股,占上
市公司总股本的27.20%,将成为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上市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将
变更为林荣滨先生和程璇女士。
因此,根据前述《创业板上市规则》的规定,卓丰投资构成上市公司的关联
方,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
五、本次重组的评估及作价情况
本次交易标的为上市公司持有的旺鑫精密92%股权。
根据中同华评估出具的中同华评报字(2017)第920号评估报告,截至评估
基准日2017年7月31日,旺鑫精密(母公司口径)经审计的资产账面价值为
151,397.52万元,负债为102,196.72万元,净资产为49,200.80万元。经收益法评
估,在持续经营的假设条件下,旺鑫精密的股东全部权益评估价值为100,800.00
万元,比审计后账面净资产增值51,599.20万元,增值率104.87%。
根 据 上 述 评 估 报 告 , 旺 鑫 精 密 92% 股 权 对 应 的 价 值 为 92,736 万 元 ( 按
100,800.00万元*92%计算得出)。根据评估结果并经交易各方充分协商,旺鑫
精密92%股权的最终交易价格确定为94,000.00万元。本次交易对价的支付将采
取现金支付的方式进行。
六、本次重组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一)本次交易对上市公司主营业务的影响
本次重组前,上市公司的主营业务包括 “智能教育装备及服务业务”和“精密
制造业务”两大业务板块,上述主要业务2016年度收入分类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营业收入 营业成本 毛利
项目 毛利率
金额 占比 金额 占比 金额 占比
重大资产出售报告书(摘要)
智能教育装
30,530.09 18.00 16,399.49 12.44 14,130.60 37.43 46.28
备及服务
精密结构件 137,746.82 81.21 115,220.66 87.38 22,526.15 59.66 16.35
其他 1,341.58 0.79 243.55 0.18 1,098.03 2.91 81.85
合 计 169,618.48 100.00 131,863.71 100.00 37,754.77 100.00 22.26
由上表可以看出,2016年,精密制造业务收入整体占比较高,占全部营业
收入的比重为81.21%,但该类型业务的毛利率较低,仅为16.35%,显著低于智
能教育装备及服务业务。从利润贡献来看,尽管精密制造业务占上市公司全部
主营业务收入的比重超过80%,但受毛利率较低影响,毛利占比为59.66%。
本次重组中,拟出售资产为上市公司持有的旺鑫精密92%的股权。本次交
易完成后,上市公司将退出精密制造业务,预计收入和利润短期内将出现较大
幅度下滑。
根据公司2016年初制定的新发展战略,未来公司将致力于成为“一流的教
育装备及教育智能化整体解决方案提供商”,而旺鑫精密作为公司的传统业务
板块,主营业务为手机、平板电脑等消费类电子产品精密结构件的研发、生产
和销售,一方面虽然该业务销售收入较大,但由于所处行业竞争激烈,导致其
毛利率相较于公司教育板块具有较大差距,并存在较大的流动资金占用,不利
于公司资金使用效率的提升和股东利益的最大化;另一方面,该业务与公司未
来计划大力发展的教育板块业务很难产生协同效应,不符合公司未来的发展方
向。
本次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预计将回笼较大规模现金,有利于将公司资源
全部聚焦于教育装备及教育服务领域,加快转型速度。
(二)本次交易对上市公司同业竞争的影响
截至本报告书摘要签署日,公司控股股东为和君商学,实际控制人为王明
富。
根据卓丰投资于2017年10月与本公司控股股东和君商学签署的《股权转让协
议》,经双方协商一致,和君商学拟将其持有的15.00% 汇冠股份股权转让给卓
丰投资,转让价格为100,000.00万元;并约定在收到全部股权转让款后将剩余所
持汇冠股份 15,521,214 股股份(占汇冠股份股本总额的6.22%)的投票权不可撤
销地全部委托给卓丰投资行使;此外,深圳福万方与卓丰投资签署了《股份转让
重大资产出售报告书(摘要)
协议》,深圳福万方将所持汇冠股份 14,915,019 股股份(占汇冠股份股本总额的
5.98%)以 299,791,881.90 元转让给卓丰投资。
上述两项股份转让事项完成后,卓丰投资将持有公司 52,345,665 股股份,占
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 20.98%,拥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量合计为67,866,879股,占上
市公司总股本的27.20%,将成为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上市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将
变更为林荣滨先生和程璇女士。
本次交易前,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之间不存
在同业竞争。本次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将不再从事精密制造业务,本次交易
不会导致上市公司存在同业竞争的情形。
为维护上市公司及其广大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有效避免控股股东及实际
控制人控制的其他企业可能在未来与上市公司产生同业竞争问题,控股股东和
君商学及实际控制人王明富、卓丰投资及其实际控制人程璇女士均已出具关于
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函。具体详见重组报告书 “ 第十节 同业竞争与关联交易”
之“一、本次交易对上市公司同业竞争的影响”。
(三)本次交易对关联交易的影响
本次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将不再持有旺鑫精密股权。上市公司将继续严格
按照公司章程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一步完善和细化关联交易决策制度,
加强公司治理,维护上市公司及广大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公司控股股东和君
商学及实际控制人王明富、卓丰投资及其实际控制人林荣滨先生和程璇女士已
出具了规范和减少关联交易的承诺函。
具体详见重组报告书“第十节 同业竞争与关联交易”之“二、本次交易对上市
公司关联交易的影响”。
(四)对股权结构的影响
本次重组的交易方式为资产出售,不涉及发行股份,不会对上市公司股权结
构产生影响。
(五)对财务状况和盈利能力的影响
根据上市公司与交易对方签署的附生效条件的《股权转让协议》,本次交
重大资产出售报告书(摘要)
易标的旺鑫精密 92%股权的交易价格为 94,000.00 万元,且以现金交易方式出
售。本次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将回笼较大金额的现金,这有利于改善上市公
司的资产流动性和偿债能力;同时有利于上市公司将资金和重心聚焦于教育装
备及教育服务领域,加快转型。
七、本次重组已履行和尚未履行的程序
(一)本次重组已获得的批准和核准
2017 年 11 月 2 日,上市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本次重大资产出售草案及相关议案。
2017 年 11 月 2 日,旺鑫精密股东会决议同意汇冠股份对外转让其持有的旺
鑫精密 92%股权。
2017 年 11 月 2 日,卓丰投资召开合伙人会议,同意受让汇冠股份持有的旺
鑫精密 92%股权。
(二)本次重组尚需获得的批准和核准
本次重组尚需获得的批准和核准,包括但不限于:
1、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次交易方案。
在未取得以上批准前,上市公司不得实施本次重组方案。本次交易能否获
得上述批准以及获得上述批准的时间均存在不确定性,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投
资风险。
八、本次重组相关方作出的重要承诺
本次重组相关方做出的重要承诺如下:
承诺 承诺
承诺的主要内容
方 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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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明富:
1、截至本承诺函出具之日止,本人及本人控制的公司或者企业并没有以任
何形式直接或间接地从事与汇冠股份及其下属公司相同或相似并且构成直接
正面竞争的业务。
2、在本人作为汇冠股份实际控制人的时间内:为避免本人及本人实际控制
的其他企业与汇冠股份的潜在同业竞争,本人及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将不会
以任何方式直接或间接地从事与汇冠股份及其下属公司相同或相似并且构成
直接正面竞争的业务,包括不在中国境内外通过投资、收购、联营、兼并、
合作、受托经营或者其他任何方式从事与汇冠股份及其下属公司相同、相似
并且构成直接正面竞争的业务。
3、本人不会利用了解或知悉的信息协助第三方从事或参与汇冠股份及其下
属公司相同或相似并且构成直接正面竞争的业务。
4、如果本人及本人控制的企业违反上述声明、保证与承诺,并造成汇冠股
份或汇冠股份下属子公司权益受到损害的,本人同意承担汇冠股份及其下属
关
于 子公司相应损失。
王 避
免 5、本声明、承诺与保证可被视为本人对汇冠股份及汇冠股份的其他股东共
明
富 同 同和分别作出的声明、承诺和保证。
、 业
和 竞
君 争
的 和君商学:
商
学 承 1、截至本承诺函出具之日止,本公司及本公司实际控制的其他企业并没有
诺
函 以任何形式直接或间接地从事与汇冠股份及其下属公司相同或相似并且构成
直接正面竞争的业务。
2、在本公司作为汇冠股份控股股东的时间内:为避免本公司及本公司实际
控制的其他企业与汇冠股份的潜在同业竞争,本公司及本公司控制的其他企
业将不会以任何方式直接或间接地从事与汇冠股份及其下属公司相同或相似
并且构成直接正面竞争的业务,包括不在中国境内外通过投资、收购、联
营、兼并、合作、受托经营或者其他任何方式从事与汇冠股份及其下属公司
相同、相似并且构成直接正面竞争的业务。
3、本公司不会利用了解或知悉的信息协助第三方从事或参与汇冠股份及其
下属公司相同或相似并且构成直接正面竞争的业务。
4、如果本公司及本公司控制的企业违反上述声明、保证与承诺,并造成汇
冠股份或汇冠股份下属子公司权益受到损害的,本公司同意承担汇冠股份及
其下属子公司相应损失。
5、本声明、承诺与保证可被视为本公司对汇冠股份及汇冠股份的其他股东
共同和分别作出的声明、承诺和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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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本人/本公司及本人/本公司实际控制的企业将尽量避免和减少与汇冠股份
及其下属子公司之间的关联交易,对于汇冠股份及其下属子公司能够通过市
场与独立第三方之间发生的交易,将由汇冠股份及其下属子公司与独立第三
方进行。本人/本公司及本人/本公司实际控制的企业将严格避免向汇冠股份
及其下属子公司拆借、占用汇冠股份及其下属子公司资金或采取由汇冠股份
及其下属子公司代垫款、代偿债务等方式侵占上市公司资金。
关 2、对于本人/本公司及本人/本公司实际控制的企业与汇冠股份及其下属子公
于 司之间必需的一切交易行为,均将严格遵守市场原则,本着平等互利、等价
减
少 有偿的一般原则,公平合理地进行。交易定价有政府定价的,执行政府定
王 和 价;没有政府定价的,按平等、自愿、等价、有偿的市场化原则执行市场公
明 规
富 允价格;没有政府定价且无可参考市场价格的,按照成本加可比较的合理利
范
、 关 润水平确定成本价执行。
和 联
君 交 3、本人/本公司及本人/本公司实际控制的企业与汇冠股份及其下属子公司之
商 易 间的关联交易将严格遵守汇冠股份公司章程、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等规定履行
学 的 必要的法定程序。在汇冠股份权力机构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主动依法履
承
诺 行回避义务;对须报经有权机构审议的关联交易事项,在有权机构审议通过
函 后方可执行。
4、本人/本公司承诺不利用汇冠股份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地位,损害汇冠
股份及其子公司以及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5、本人/本公司保证不通过关联交易取得任何不正当的利益或使汇冠股份及
其下属子公司承担任何不正当的义务。如果因违反上述承诺导致汇冠股份或
其下属子公司损失或利用关联交易侵占汇冠股份或其下属子公司利益的,汇
冠股份及其下属子公司的损失由本人/本公司负责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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卓丰投资:
1、本合伙企业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股份期间,本合伙企业控制的其他
企业将不采取参股、控股、联营、合营、合作或者其他方式直接或间接从事
与公司业务范围相同、相似或构成实质竞争的业务;
2、无论何种原因,如本合伙企业(包括本合伙企业将来成立的子公司和其
它受本合伙企业控制的企业)获得可能与上市公司构成同业竞争的业务机
会,本合伙企业将及时告知上市公司,并将尽最大努力促使该等业务机会转
移给上市公司。若该等业务机会尚不具备转让给上市公司的条件,或因其他
原因导致上市公司暂无法取得上述业务,上市公司有权选择以书面确认的方
式要求本合伙企业放弃该等业务机会,或采取法律、法规及中国证券监督管
关
卓 于 理委员会许可的其他方式加以解决;
丰 避
投 免 3、如违反上述承诺,本合伙企业将承担由此给上市公司造成的全部损失;
资 同 本合伙企业因违反上述承诺所取得全部利益归上市公司所有。
、 业
林 竞 林荣滨、程璇:
荣 争
滨 的 1、在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期间,本人、与本人关系密切的家庭成
、 承 员及所控制的其他企业将不采取参股、控股、联营、合营、合作或者其他任
程 诺
璇 何方式直接或间接从事与公司业务范围相同、相似或构成实质竞争的业务;
函
2、无论何种原因,如福建卓丰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卓
丰投资”)及其它受本人控制的企业获得可能与上市公司构成同业竞争的业
务机会,本人将及时告知上市公司,并将尽最大努力促使该等业务机会转移
给上市公司。若该等业务机会尚不具备转让给上市公司的条件,或因其他原
因导致上市公司暂无法取得上述业务,上市公司有权选择以书面确认的方式
要求卓丰投资及其它受本人控制的企业放弃该等业务机会,或采取法律、法
规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许可的其他方式加以解决;
3、如违反上述承诺,本人将承担由此给上市公司造成的全部损失;本人因
违反上述承诺所取得全部利益归上市公司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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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本次交易完成后,卓丰投资承诺不利用自身对汇冠股份的股东地位及重大影
响,谋求汇冠股份及其下属子公司在业务合作等方面给予卓丰投资及卓丰投资
投资的其他企业优于市场第三方的权利;不利用自身对汇冠股份的股东地位及
重大影响,谋求与汇冠股份及其下属子公司达成交易的优先权利。
2、杜绝卓丰投资及卓丰投资所投资的其他企业非法占用汇冠股份及其下属子公
司资金、资产的行为,在任何情况下,不要求汇冠股份及其下属子公司违规向
卓丰投资及卓丰投资其所投资的其他企业提供任何形式的担保,同时会在对等
关 条件下,为汇冠股份提供相同额度的担保。
于
减 3、本次交易完成后,卓丰投资将诚信和善意履行作为汇冠股份股东的义务,避
少 免与汇冠股份(包括其控制的企业)之间的不合理的关联交易;对于无法避免
和 或有合理理由存在的关联交易,将与汇冠股份依法签订规范的关联交易协议,
卓 规
范 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其他规范性文件和汇冠股份《公司章程》的规
丰 关 定履行批准程序;关联交易价格依照与无关联关系的独立第三方进行相同或相
投 联
资 似交易时的价格确定,保证关联交易价格具有公允性;保证按照有关法律、法
交
易 规和汇冠股份《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关联交易的信息披露义务;保证不利用
的 关联交易非法转移上市公司的资金、利润,不利用关联交易损害上市公司及非
承 关联股东的利益。
诺
函 4、本次交易完成后,卓丰投资承诺在汇冠股份股东大会对涉及卓丰投资及卓丰
投资控制的其他企业的有关关联交易事项进行表决时,履行回避表决的义务。
5、本次交易完成后,卓丰投资保证将依照汇冠股份《公司章程》的规定参加股
东大会,平等地行使股东权利并承担股东义务,不利用股东地位谋取不正当利
益,不损害汇冠股份及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6、本次交易完成后,除非卓丰投资不再为汇冠股份之股东,本承诺将始终有
效。若卓丰投资违反上述承诺给汇冠股份及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一切损失将
由卓丰投资承担。
重大资产出售报告书(摘要)
1、本次交易完成后,本人承诺不利用自身对汇冠股份的间接股东地位及重大影
响,谋求汇冠股份及其下属子公司在业务合作等方面给予本人投资的其他企业
优于市场第三方的权利;不利用自身对汇冠股份的股东地位及重大影响,谋求
与汇冠股份及其下属子公司达成交易的优先权利。
2、杜绝本人投资的其他企业非法占用汇冠股份及其下属子公司资金、资产的行
为,在任何情况下,不要求汇冠股份及其下属子公司违规向本人及本人投资的
其他企业提供任何形式的担保,同时会在对等条件下,为汇冠股份提供相同额
关 度的担保。
于 3、本次交易完成后,本人将诚信和善意履行作为汇冠股份股东的义务,避免与
减 汇冠股份(包括其控制的企业)之间的不合理的关联交易;对于无法避免或有
少
和 合理理由存在的关联交易,将与汇冠股份依法签订规范的关联交易协议,并按
林 规 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其他规范性文件和汇冠股份《公司章程》的规定履
荣 范
滨 行批准程序;关联交易价格依照与无关联关系的独立第三方进行相同或相似交
、 关
联 易时的价格确定,保证关联交易价格具有公允性;保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
程 交 汇冠股份《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关联交易的信息披露义务;保证不利用关联
璇 易 交易非法转移上市公司的资金、利润,不利用关联交易损害上市公司及非关联
的
承 股东的利益。
诺 4、本次交易完成后,本人承诺在汇冠股份股东大会对涉及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
函 的有关关联交易事项进行表决时,受本人控制的卓丰投资将履行回避表决的义
务。
5、本次交易完成后,本人承诺受本人控制的卓丰投资将依照汇冠股份《公司章
程》的规定参加股东大会,平等地行使股东权利并承担股东义务,不利用股东
地位谋取不正当利益,不损害汇冠股份及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6、本次交易完成后,除非本人控制其他企业不再为汇冠股份之股东,本承诺将
始终有效。若本人违反上述承诺给汇冠股份及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一切损失
将由本人承担。
不
存
王 在
明 资
富 金 本人/本公司及关联方不存在占用上市公司资金的情形,亦不存在由上市公司为
、 占 本人/本公司及关联方提供担保等侵犯标的公司利益的情形。本次交易完成后,
和 用 本人/本公司及关联方将遵守上市公司关于防止关联方资金占用的相关制度,防
君 的 止资金占用情形的发生。
商 的
学 承
诺
函
重大资产出售报告书(摘要)
本人/本公司承诺将按照《公司法》、《证券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对上市公司
的要求,对上市公司合法合规地行使股东权利并履行相应的义务,采取切实有
效措施保证上市公司在人员、资产、财务、机构和业务方面的独立,并具体承
诺如下:
一、人员独立
1、保证上市公司的生产经营与行政管理(包括劳动、人事及工资管理等)完全
独立于本人/本公司及关联方。
2、保证上市公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
员的独立性,也不在本人/本公司及关联方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的其它职务。
3、保证本人/本公司及关联方提名出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人
选(如有)都通过合法的程序进行,本人/本公司及关联方不干预上市公司董事
会和股东大会已经作出的人事任免决定。
二、资产独立
1、保证上市公司具有独立完整的资产、其资产全部能处于上市公司的控制之
保 下,并为上市公司独立拥有和运营。
持 2、确保上市公司与本人/本公司及关联方之间产权关系明确,上市公司对所属资
王 上
市 产拥有完整的所有权,确保上市公司资产的独立完整。
明 公 3、本人/本公司及关联方本次交易前没有、交易完成后也不以任何方式违规占用
富 司
、 上市公司的资金、资产。
和 独
立 三、财务独立
君 性 1、保证上市公司拥有独立的财务部门和独立的财务核算体系。
商 的
学 2、保证上市公司具有规范、独立的财务会计制度和对分公司、子公司的财务管
承
诺 理制度。
函 3、保证上市公司独立在银行开户,不与本人/本公司及关联方共用一个银行账
户。
4、保证上市公司能够作出独立的财务决策。
5、保证上市公司的财务人员独立,不在本人/本公司及关联方处兼职和领取报
酬。
6、保证上市公司依法独立纳税。
四、机构独立
1、保证上市公司拥有健全的股份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拥有独立、完整的组织机
构。
2、保证上市公司的股东大会、董事会、独立董事、监事会、总经理等依照法
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独立行使职权。
五、业务独立
1、保证上市公司拥有独立开展经营活动的资产、人员、资质和能力,具有面向
市场独立自主持续经营的能力。
2、除通过行使股东权利之外,不对上市公司的业务活动进行干预。
重大资产出售报告书(摘要)
上 关
市 于
公 提
司 供
及 信
其 1、本公司/本人保证向上市公司及为本次交易提供财务顾问、审计、评估、法律
董 息
和 等专业服务的中介机构提供为完成本次交易所必需的相关信息和文件,并保证
精 事 文 所提供的信息和文件真实、准确和完整;保证所提供的信息和文件不存在虚假
密 、 件
、 监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所提供信息和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
交 事 真 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易 、 实
、 2、根据本次交易进程,需要本公司/本人继续提供相关文件及相关信息时,本公
对 高 准
方 级 司/本人保证继续提供的信息仍然符合真实、准确、完整、有效的要求。
管 确 3、本公司/本人承诺并保证:若提供的信息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
理 、
完 遗漏,愿意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人 整
员 的
、 承
旺 诺
鑫
关
于
拟
出
售 1、本公司承诺,截至本承诺函出具之日,本公司持有的标的股权权属清晰,完
股 整有效,不存在纠纷或者潜在纠纷,不存在代持、委托持股或其他利益输送安
上 权
、 排及任何其他可能使本公司持有的标的股权存在争议或潜在争议的情况。
市 财 2、本公司承诺,截至标的股权过户之时,本公司持有的标的股权不存在其他权
公 产
司 利受到限制或禁止转让的情况,相关股权的过户不存在法律障碍。
权
利 3、上述承诺为本公司的真实意思表示,如违反上述承诺,本公司愿意承担因此
完 而产生的一切法律责任。
整
的
承
诺
1、本公司不存在权益被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严重损害且尚未消除的情况。
2、本公司及本公司的下属子公司不存在违规对外提供担保且尚未消除的情况。
3、本公司及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最近三十六个月内受到中国证监会
的行政处罚,或者最近十二个月内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的情况。
关 4、本公司及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涉嫌犯罪正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
于
重 涉嫌违法违规正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的情况。
组 5、本公司最近五年内不存在涉及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或者仲裁的情
上 若 况;不存在任何尚未了结的或可预见的重大诉讼、仲裁及行政处罚案件。
市 干 6、本公司最近五年内不存在未按期偿还大额债务、未履行承诺、被中国证监会
公 事
司 项 采取行政监管措施或受到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的情况。
的 7、本公司不存在因涉嫌本次交易相关的内幕交易被立案调查或者立案侦查之情
承 形,及其他依据《关于加强与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的
诺
函 暂行规定》不得进行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之情形。
8、本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在本次交易中已依法履行了法定
的信息披露和报告义务,信息披露和报告行为合法、有效,不存在应披露而未
披露的合同、协议、安排或其他事项。
9、本公司不存在严重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其他情形。
重大资产出售报告书(摘要)
1、本人最近五年内不存在受到行政处罚(与证券市场明显无关的除外)、刑事
处罚、或者涉及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或者仲裁的情况;不存在任何
尚未了结的或可预见的重大诉讼、仲裁及行政处罚案件;亦不存在因涉嫌犯罪
正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涉嫌违法违规正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其他有
权部门调查的情形。
2、本人最近五年内不存在未按期偿还大额债务、未履行承诺、被中国证监会及
上 其派出机构采取行政监管措施或被证券交易所采取监管措施、受到证券交易所
市 纪律处分的情况。
公 关
司 于 3、本人不存在因涉嫌本次交易相关的内幕交易被立案调查或者立案侦查之情
董 重
事 组 形,及其他依据《关于加强与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的
、 若 暂行规定》不得参与任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之情形。
监 干
事 事 4、本人保证在本次交易中已依法履行了法定的信息披露和报告义务,信息披露
、 项 和报告行为合法、有效,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合同、协议、安排或其他事
高 的 项。
级 承
管 诺 5、本人在本次重组复牌之日起至实施完毕期间不减持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
理 函
人 6、自2014年1月1日至本承诺函出具之日,本人及本人所控制的其他企业与汇冠
员
股份发生的资金往来均系双方正常的生产经营行为,未超出双方协议规定的范
围和金额。本人及本人所控制的其他企业与汇冠股份及其下属子公司不存在其
他资金往来情形,不存在违规资金占用问题。
7、自 2014 年 1 月 1 日至本承诺函出具之日,本人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汇冠
股份所制定的《对外担保管理制度》中所规定的针对上市公司对外担保的有关
规定和制度,严格遵守并执行相应的审批制度和信息披露要求,不存在汇冠股
份违规向本人及本人所控制的其他企业提供担保的情形。
鉴于:
1、为满足子公司经营和发展需要,北京汇冠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汇冠股份”)同意控股子公司深圳市旺鑫精密工业有限公司(持股比例 92%,
以下简称“旺鑫精密”)向银行等金融机构融资,由汇冠股份为其提供连带责任
关 保证担保。截至本承诺函签署日,汇冠股份已实际累计为旺鑫精密不超过
于 35,316 万元的银行借款提供担保(以下简称“担保”)。
交 解
除 2、汇冠股份拟向我司出售其持有的全部旺鑫精密的股权(以下简称“本次交
易 担 易”),本次交易完成后,我司取代汇冠股份作为旺鑫精密的股东。
对 保
方 我司针对上述担保事宜,特此作出如下承诺:
的
承 我司应于汇冠股份与我司签署的股权转让协议约定的本次交易交割日起三个月
诺 内确保汇冠股份上述担保的完全解除。在本次交易交割日起三个月后,汇冠股
份不再承担上述担保责任,我司不会就因此所遭受的损失和责任向汇冠股份提
出任何主张或索赔,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风险和责任。
本承诺自签署之日起生效且不可撤销,如违反上述承诺,我司将承担由此引起
的一切法律责任,确保汇冠股份的利益不受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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