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麦达数字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增持计划完成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重大遗漏。
深圳市麦达数字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7年8月1日披露了公司实际
控制人、控股股东陈亚妹女士拟增持公司股票计划的公告,陈亚妹女士拟于公告日起6个
月内通过法律法规允许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集中竞价和大宗交易等)择机在二级市场增
持公司股份,增持金额拟不低于2000万元人民币,增持所需的资金来源为其一致行动人乔
昕先生的自有资金或自筹资金。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和巨
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关于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股份增持计划的
公告》(公告编号:2017-061)。
公司于2017年11月1日收到公司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陈亚妹女士的通知,其本次增
持公司股份计划已经实施完毕。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增持人
公司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陈亚妹女士。在具体实施本次增持计划时,陈亚妹女士通
过与一致行动人乔昕先生共同控制的深圳市日升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日升投资”)
完成本次增持计划。
二、增持目的
基于对公司未来发展前景的信心和对公司价值的认可,相信公司具有资本市场的长期
投资价值,同时为坚定投资者信心,维持公司股价稳定,切实维护广大投资者的权益。
三、增持计划的实施情况
2017年8月1日至2017年11月1日期间,日升投资通过二级市场集中竞价方式合计增持
公司股票2,376,5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0.41%,增持金额为人民币20,016,699元,
本次增持完成后日升投资直接持有公司股票2,376,500股(本次增持前日升投资未持有公
司股票)。
本次增持计划实施前后,陈亚妹女士及其一致行动人乔昕先生持股情况如下:
本次增持前 本次增持完成后
股东名
占总股 占总股
称 直接持股 间接持股 小计 直接持股 间接持股 小计
本比例 本比例
(股) (股) (股) (股) (股) (股)
(%) (%)
陈亚妹
及其一 295,012, 1,381,16 296,39 295,012, 3,757,66 298,769
1 51.15 51.56
致行动 131 2 3,293 131 2 ,793
人乔昕
截至2017年11月1日,陈亚妹女士本次增持计划全部实施完毕。具体增持情况如下:
增持 增持计划实
计划 施主体与陈 增持均价 增持股数 增持金额 增持比例
增持日期
实施 亚妹女士的 (元/股) (股) (元) (%)
主体 关系
2017 年 9 月 12 日 8.94 33,000 295,050 0.0057
2017 年 9 月 13 日 8.80 24,000 211,240 0.0041
2017 年 9 月 14 日 8.93 58,200 519,580 0.0100
日升投资系 2017 年 9 月 15 日 8.83 148,000 1,306,950 0.0255
受陈亚妹女
2017 年 9 月 18 日 8.87 25,000 221,650 0.0043
士及其一致
日升
行动人乔昕 2017 年 9 月 19 日 8.88 287,600 2,553,309 0.0496
投资
先生共同控
2017 年 9 月 20 日 8.88 230,600 2,046,848 0.0398
制的法人实
体 2017 年 9 月 21 日 9.01 38,200 344,132 0.0066
2017 年 10 月 30 日 8.13 334,700 2,720,923 0.0578
2017 年 10 月 31 日 8.15 851,000 6,938,456 0.1469
2017 年 11 月 1 日 8.26 346,200 2,858,561 0.0597
合计 8.42 2,376,500 20,016,699 0.4100
1
系乔昕先生通过新余益瑞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间接持有的股份。
四、增持行为的合规性说明
1、本次股份增持计划的完成,不会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具备上市条件,不影响公司
上市地位,也不会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满足《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
法》第63条规定的免于提出豁免发出要约申请的条件。
2、本次增持计划的实施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股票上市
规则》等有关规定。
3、本次增持已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履行了必要的
信息披露义务,在增持期间也严格遵守了法律法规关于窗口期等禁止买卖公司股票的规定。
本次增持人及一致行动人承诺:本次增持完成后六个月内及法定期限内不减持所持有的公
司股票。
五、律师专项核查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增持人具备实施本次增持的主体资格;本次增持符合《证券法》、《收
购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公司已就本次增持履行了现阶段所
需的信息披露义务;增持人本次增持符合《收购管理办法》的规定,可以免于向中国证监
会提交豁免申请。
特此公告。
深圳市麦达数字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7年11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