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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盛轴承: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股票上市保荐书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7-11-03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浙江长盛滑动轴承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上市保荐书
深圳证券交易所: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7]1723 号”文核准,浙江长盛滑
动轴承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盛轴承”、 发行人”或“公司”)不超过 2,500.00
万股社会公众股公开发行已于 2017 年 10 月 24 日刊登招股说明书。发行人本次
公开发行股票总量为 2,500.00 万股,全部为公开发行新股。发行人已承诺在发行
完成后将尽快办理工商登记变更手续。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信
证券”)认为发行人申请其股票上市完全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特
推荐其股票在贵所上市交易。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如无特别说明,本上市保荐书中简称或名词的释义与《浙江长盛滑动轴承股
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释义相同。
     一、发行人概况
     (一)发行人基本情况
注册中文名称:         浙江长盛滑动轴承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名称:             Zhejiang Changsheng Sliding Bearings Co., Ltd.
                       7,500.00 万元(本次发行前);
注册资本:
                       10,000.00 万元(本次发行后)
法定代表人:           孙志华
有限公司成立日期:     1995 年 6 月 14 日
股份公司设立日期:     2011 年 9 月 28 日
住所:                 嘉善县惠民街道鑫达路 6 号
经营范围:             生产销售自润滑、固体润滑、水润滑、双金属、含油粉
                       末冶金的滑动轴承、轴瓦、滑块、垫片及其半成品、结
                       构零部件和与产品相配套的专用设备;从事进出口业务
                       (国家限制、禁止的除外);从事普通货物运输及房产出
                       租业务。
     (二)主营业务
    公司系一家专业从事自润滑轴承的研发、生产和销售的高新技术企业,为各
工业领域提供自润滑轴承解决方案,并致力于自润滑材料的研发及其在新领域的
推广与应用,产品广泛应用于汽车、工程机械、港口机械、塑料机械、农业机械
等行业。
     (三)设立情况
    公司系由长盛有限整体变更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2011 年 8 月 2 日,长盛
有限股东会决议同意长盛有限以 2011 年 6 月 30 日为基准日整体变更设立长盛轴
承。根据立信事务所 2011 年 7 月 21 日出具的信会师报字[2011]第 13501 号《审
计报告》,长盛有限截至 2011 年 6 月 30 日的净资产为 162,556,065.35 元。
    2011 年 8 月 12 日,长盛有限股东会决议以 2011 年 6 月 30 日为基准日,将
公司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长盛有限根据经审计的净资产值人民币
162,556,065.35 元为基础,按照 1:0.461379278 的折股比例将公司净资产折合为
股份公司股本 7,500 万股,净资产超过股本部分 87,556,065.35 元计入资本公积。
    2011 年 8 月 28 日,长盛轴承召开创立大会,决议以长盛有限全体现有股东
共同作为发起人,将长盛有限整体变更为长盛轴承。2011 年 9 月 21 日,立信事
务所出具信会师报字[2011]第 13502 号《验资报告》,审验截至 2011 年 9 月 21
日止,长盛轴承已按长盛有限截止 2011 年 6 月 30 日经审计的净资产值
162,556,065.35 元为基础,按照 1:0.461379278 的折股比例折合为股份公司股份
总额 7,500 万股,净资产超过股本部分 87,556,065.35 元计入资本公积。2011 年 9
月 28 日,长盛轴承完成上述工商变更登记,取得嘉兴工商局换发的《企业法人
营业执照》。
    (四)主要财务数据及财务指标
             公司最近三年及一期的主要财务数据及财务指标如下:
             1、资产负债表主要数据
                                                                                           单位:万元
                     项    目            2017-06-30          2016-12-31      2015-12-31    2014-12-31
         资产总计                           63,393.01           58,571.53      55,093.88      46,910.42
         负债总计                            9,022.56            8,074.38       9,049.98       7,388.02
         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合计         53,572.46           49,797.16      45,522.14      39,142.13
         少数股东权益                          797.99             699.99         521.77         380.27
         所有者权益合计                     54,370.45           50,497.15      46,043.91      39,522.40
             2、利润表主要数据
                                                                                                   单位:万元
              项    目                2017年1-6月           2016年度           2015年度           2014年度
营业收入                                  26,851.87            40,397.11          37,330.88          40,190.81
营业利润                                   7,372.97            10,094.60          10,566.20             9,971.75
利润总额                                   7,704.10            10,152.93          10,767.63          10,051.36
净利润                                     6,373.30             8,242.27           9,073.51             8,490.19
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                   6,275.30             8,074.67           8,879.19             8,394.07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
                                           5,532.39             8,752.25           7,877.15             7,978.65
司股东的净利润
         3、现金流量表主要数据
                                                                                                 单位:万元
               项    目               2017年1-6月           2016年度           2015年度          2014年度
 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                5,148.98            11,207.04           9,109.63          9,009.30
 投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                -1,845.16           -4,023.83          -9,358.31        -10,453.95
 筹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                -2,533.02           -6,693.43          -1,154.77         -2,631.38
 现金及现金等价物净增加额                    846.32               611.06          -1,263.53         -4,239.56
         4、主要财务指标
                    项    目          2017-06-30          2016-12-31       2015-12-31      2014-12-31
         流动比率                             3.73               3.68             2.95             3.44
         速动比率                             3.12               3.18             2.58             2.92
         项   目             2017-06-30           2016-12-31    2015-12-31    2014-12-31
资产负债率(母公司)              14.22%              14.46%        17.45%        16.48%
无形资产(扣除土地使用权
                                    0.15%              0.17%         0.20%         0.21%
等)占净资产的比例
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每
                                     7.14                6.64          6.07          5.22
股净资产(元)
         项   目            2017 年 1-6 月         2016 年度      2015 年度     2014 年度
应收账款周转率(次/年)              6.07                5.29          5.30          6.66
存货周转率(次/年)                  6.95                6.33          6.20          5.97
息税折旧摊销前利润(万
                                 8,919.78           12,036.92     12,126.41     11,311.38
元)
利息保障倍数(倍)                 不适用              722.99        989.76        302.47
每股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
                                     0.69                1.49          1.21          1.20
流量净额(元/股)
基本每股收益(以扣除非经
常性损益后归属于公司股               0.74                1.17          1.05          1.06
东的净利润计算)(元/股)
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以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
                                  10.53%              18.86%        18.89%        22.56%
于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加权
平均)
     二、申请上市的股票发行情况
     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前总股本为 7,500.00 万股,本次公开发行 2,500.00 万
股,不进行老股转让。本次发行后总股本为 10,000.00 万股,公开发行的股份占
发行后总股本的比例为 25.00%。
     (一)本次发行股票的基本情况
1、股票种类                     人民币普通股(A 股)
2、每股面值                     1.00 元
                                本次发行股票数量不超过 2,500 万股,占发行后总股本的
3、发行股数
                                比例不低于 25.00%,均为公开发行新股
4、发行价格                     18.56 元/股
                                22.99 倍(每股收益按照 2016 年经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
5、市盈率                       益前后孰低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后
                                总股本计算)
                             7.14 元(按照 2017 年 6 月 30 日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股
6、发行前每股净资产
                             东的净资产除以本次发行前总股本计算)
                             9.57 元(按照 2017 年 6 月 30 日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股
7、发行后每股净资产          东的净资产加上本次发行筹资净额之和除以本次发行后总
                             股本计算)
8、市净率                    1.94 倍(按照发行价格除以发行后每股净资产计算)
                             采用网下向配售对象询价配售和网上向社会公众投资者定
9、发行方式                  价发行相结合的方式,或者采用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
                             构认可的其他发行方式
                             符合资格的询价对象和证券交易所开户的境内自然人、法
                             人等投资者(中国法律、行政法规、所适用的其他规范性
10、发行对象
                             文件及公司须遵守的其他监管要求所禁止者除外)或国务
                             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对象
11、承销方式                 余额包销
                             募集资金总额为 46,400.00 万元,扣除与发行有关的费用
                             总金额 4,289.62 万元,募集资金净额为 42,110.38 万元。立
12、预计募集资金总额和净额   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于 2017 年 10 月 31
                             日对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
                             验,并出具了信会师报字[2017]第 ZF10904 号《验资报告》。
     (二)发行人股东自愿锁定股份及减持意向的承诺
     1、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长孙志华、总经理陆晓林及孙薇卿承
诺
     (1)孙志华、陆晓林承诺
     自发行人股份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所
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本次发行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人直接
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本次发行前已发行的股份。
     发行人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本次发
行的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本人持有的
发行人股票将在上述锁定期限届满后自动延长 6 个月的锁定期(若上述期间发行
人发生派发股利、送红股、转增股本或配股等除息、除权行为的,则发行价以经
除息、除权等因素调整后的价格计算);在延长锁定期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
管理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
人回购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本人直接、间接持有的本次发行前已发行的公司股份在承诺的锁定期满后减
持的,将提前五个交易日向公司提交减持原因、减持数量、未来减持计划、减持
对公司治理结构及持续经营影响的说明,并由公司在减持前三个交易日予以公
告。
    本人在上述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本人直接、间接持有的本次发行前已发行
的公司股份,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在公司首次公开上市之日持股数量的
20%,且减持价格不低于本次发行的发行价,如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至上述
减持公告之日公司发生过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发
行价格和减持数量应相应调整。
    在本人于发行人担任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
过本人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直
接和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若本人在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 6
个月内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 18 个月内不转让本人直接和间接持有的
发行人股份;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第 7 个月至第 12 个月之间申报离
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转让本人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上述锁定期届满后,在满足以下条件的前提下,方可进行减持:(1)上述锁
定期届满且没有延长锁定期的相关情形,如有锁定延长期,则顺延;(2)如发生
本人需向投资者进行赔偿的情形,本人已经承担赔偿责任;本人减持发行人股票
时,将依照《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的相关规定执行;本人
不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上述承诺。
    如违反前述承诺,本人同意接受如下处理: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
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在符合
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情况下,在 10 个交易日内回购违规卖出的股票,
且自回购完成之日起将所持全部股份的锁定期自动延长 3 个月;若因未履行承诺
事项而获得收入的,所得的收入归发行人所有,并在获得收入的 5 日内将前述收
入付至发行人指定账户;若因未履行承诺事项给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
的,则依法赔偿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的相关损失。
    (2)孙薇卿承诺
    自发行人股份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所
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本次发行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人直接
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本次发行前已发行的股份。
       发行人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本次发
行的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本人持有的
发行人股票将在上述锁定期限届满后自动延长 6 个月的锁定期(若上述期间发行
人发生派发股利、送红股、转增股本或配股等除息、除权行为的,则发行价以经
除息、除权等因素调整后的价格计算);在延长锁定期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
管理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
人回购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本人直接、间接持有的本次发行前已发行的公司股份在承诺的锁定期满后减
持的,将提前五个交易日向公司提交减持原因、减持数量、未来减持计划、减持
对公司治理结构及持续经营影响的说明,并由公司在减持前三个交易日予以公
告。
    本人在上述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本人直接、间接持有的本次发行前已发行
的公司股份,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在公司首次公开上市之日持股数量的
20%,且减持价格不低于本次发行的发行价,如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至上述
减持公告之日公司发生过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发
行价格和减持数量应相应调整。
    在孙志华于发行人担任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
超过本人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25%;在孙志华离职后半年内,不
转让本人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若孙志华在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
市之日起 6 个月内申报离职的,自其申报离职之日起 18 个月内不转让本人直接
和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孙志华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第 7 个月至第
12 个月之间申报离职的,自其申报离职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转让本人直接和间接
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上述锁定期届满后,在满足以下条件的前提下,方可进行减持:(1)上述锁
定期届满且没有延长锁定期的相关情形,如有锁定延长期,则顺延;(2)如发生
本人需向投资者进行赔偿的情形,本人已经承担赔偿责任;本人减持发行人股票
时,将依照《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的相关规定执行;本人
不因孙志华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上述承诺。
    如违反前述承诺,本人同意接受如下处理: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
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在符合
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情况下,在 10 个交易日内回购违规卖出的股票,
且自回购完成之日起将所持全部股份的锁定期自动延长 3 个月;若因未履行承诺
事项而获得收入的,所得的收入归发行人所有,并在获得收入的 5 日内将前述收
入付至发行人指定账户;若因未履行承诺事项给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
的,则依法赔偿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的相关损失。
    2、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公司董事曹寅超、周锦祥、监事王伟杰、高级管理人员陆忠泉、储志红承诺:
    自发行人股份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所
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本次发行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人直接
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本次发行前已发行的股份。
    发行人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本次发
行的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本人持有的
发行人股票将在上述锁定期限届满后自动延长 6 个月的锁定期(若上述期间发行
人发生派发股利、送红股、转增股本或配股等除息、除权行为的,则发行价以经
除息、除权等因素调整后的价格计算);在延长锁定期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
管理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
人回购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本人在上述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本人直接、间接持有的本次发行前已发行
的公司股份,减持价格不低于本次发行的发行价,如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至
上述减持公告之日公司发生过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
发行价格应相应调整。
    在本人于发行人担任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
过本人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直
接和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若本人在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 6
个月内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 18 个月内不转让本人直接和间接持有的
发行人股份;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第 7 个月至第 12 个月之间申报离
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转让本人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上述锁定期届满后,在满足以下条件的前提下,方可进行减持:(1)上述锁
定期届满且没有延长锁定期的相关情形,如有锁定延长期,则顺延;(2)如发生
本人需向投资者进行赔偿的情形,本人已经承担赔偿责任;本人减持发行人股票
时,将依照《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的相关规定执行;本人
不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上述承诺。
    如违反前述承诺,本人同意接受如下处理: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
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在符合
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情况下,在 10 个交易日内回购违规卖出的股票,
且自回购完成之日起将所持全部股份的锁定期自动延长 3 个月;若因未履行承诺
事项而获得收入的,所得的收入归发行人所有,并在获得收入的 5 日内将前述收
入付至发行人指定账户;若因未履行承诺事项给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
的,则依法赔偿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的相关损失。
    3、其他股东承诺
    (1)公司股东合盛投资承诺:
    自发行人股份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本企业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
业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本次发行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企
业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本次发行前已发行的股份。
    上述锁定期届满后,在满足以下条件的前提下,方可进行减持:(1)上述锁
定期届满且没有延长锁定期的相关情形,如有锁定延长期,则顺延;(2)如发生
本企业需向投资者进行赔偿的情形,本企业已经承担赔偿责任;本企业减持发行
人股票时,将依照《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的相关规定执行。
    如违反前述承诺,本企业同意接受如下处理: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
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在符
合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情况下,在 10 个交易日内回购违规卖出的股
票,且自回购完成之日起将所持全部股份的锁定期自动延长 3 个月;若因未履行
承诺事项而获得收入的,所得的收入归发行人所有,并在获得收入的 5 日内将前
述收入付至发行人指定账户;若因未履行承诺事项给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
损失的,则依法赔偿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的相关损失。
    (2)公司股东百盛投资承诺:
    本企业持有的发行人本次发行前已发行的股份锁定期限参照孙志华签署的
承诺执行。
    (3)公司股东朱三有承诺:
    自发行人股份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所
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本次发行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人直接
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本次发行前已发行的股份。
    上述锁定期届满后,在满足以下条件的前提下,方可进行减持:(1)上述锁
定期届满且没有延长锁定期的相关情形,如有锁定延长期,则顺延;(2)如发生
本人需向投资者进行赔偿的情形,本人已经承担赔偿责任;本人减持发行人股票
时,将依照《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的相关规定执行。
    如违反前述承诺,本人同意接受如下处理: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
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在符合
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情况下,在 10 个交易日内回购违规卖出的股票,
且自回购完成之日起将所持全部股份的锁定期自动延长 3 个月;若因未履行承诺
事项而获得收入的,所得的收入归发行人所有,并在获得收入的 5 日内将前述收
入付至发行人指定账户;若因未履行承诺事项给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
的,则依法赔偿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的相关损失。
    三、保荐机构对于发行人是否符合上市条件的说明
    长盛轴承股票上市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
板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上市条件:
   (一)股票发行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并已公开发行;
   (二)长盛轴承股本总额为 10,000.00 万元,不少于人民币 3,000.00 万元;
   (三)公开发行的股票为长盛轴承发行后股份总数的 25%;
   (四)发行后发行人股东人数不少于 200 人;
   (五)长盛轴承最近三年无重大违法行为,财务会计报告无虚假记载;
   (六)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条件。
    四、保荐机构是否存在可能影响公正履行保荐职责情形的说明
    经核查,保荐机构不存在下列可能影响公正履行保荐职责的情况:
    (一)保荐机构及其大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持有发行人的股份合
计超过百分之七;
    (二)发行人持有或者控制保荐机构股份超过百分之七;
    (三)保荐机构的保荐代表人或者董事、监事、经理、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拥
有发行人权益、在发行人任职等可能影响公正履行保荐职责的情形;
    (四)保荐机构及其大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为发行人提供担保或
融资。
    保荐机构与发行人不存在关联关系,并保证不利用在上市过程中获得的内幕
信息进行内幕交易,为自己或他人谋取利益。
    五、保荐机构按照有关规定应当承诺的事项
    (一)作为长盛轴承的保荐机构,已在证券发行保荐书中做出如下承诺:
    1、本保荐机构已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对发行人及其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进行了尽职调查、审慎核查,同意推荐发行人证券发行上
市,并据此出具本发行保荐书;
    2、有充分理由确信发行人符合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有关证券发行上市的
相关规定;
    3、有充分理由确信发行人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4、有充分理由确信发行人及其董事在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中表达意见
的依据充分合理;
    5、有充分理由确信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与证券服务机构发表的意见不
存在实质性差异;
    6、保证所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及本保荐机构的相关人员已勤勉尽责,对发行
人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进行了尽职调查、审慎核查;
    7、保证发行保荐书、与履行保荐职责有关的其他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8、保证对发行人提供的专业服务和出具的专业意见符合法律、行政法规、
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行业规范;
    9、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依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采取的监
管措施;
    10、因保荐机构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
诱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先行赔偿投资者损失。
    (二)本保荐机构承诺,自愿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的规
定,自证券上市之日起持续督导发行人履行规范运作、信守承诺、信息披露等义
务。
    (三)本保荐机构承诺,将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对推荐证券上
市的规定,接受证券交易所的自律管理。
       六、对发行人持续督导期间的工作安排
                 事项                                    安排
                                        国信证券将根据与发行人签订的保荐协议、
(一)持续督导事项                      在本次发行股票上市当年的剩余时间及以后
                                        3 个完整会计年度内对发行人进行持续督导。
                                        强化发行人严格执行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的
1、督导发行人有效执行并完善防止大股东、
                                        意识,认识到占用发行人资源的严重后果,
其他关联方违规占用发行人资源的制度
                                        完善各项管理制度和发行人决策机制。
                 事项                                    安排
                                        建立对高管人员的监管机制,督促高管人员
2、督导发行人有效执行并完善防止高管人员
                                        与发行人签订承诺函、完善高管人员的激励
利用职务之便损害发行人利益的内控制度
                                        与约束体系。
3、督导发行人有效执行并完善保障关联交易 尽量减少关联交易、关联交易达到一定数额
公允性和合规性的制度,并对关联交易发表 需经独立董事发表意见并经董事会(或股东
意见                                    大会)批准。
4、督导发行人履行信息披露的义务,审阅信 建立与发行人信息及时沟通渠道,督促发行
息披露文件及向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提交的 人负责信息披露的人员学习有关信息披露要
其他文件                                求和规定。
                                        建立与发行人信息沟通渠道,根据募集资金
5、持续关注发行人募集资金的使用、投资项
                                        专用账户的管理协议落实监管措施、定期对
目的实施等承诺事项
                                        项目进展情况进行跟踪和督促。
                                        严格按照中国证监会有关文件的要求规范发
6、持续关注发行人为他人提供担保等事项,
                                        行人担保行为的决策程序,要求发行人对所
并发表意见
                                        有担保行为与保荐人进行事前沟通。
                                        按照保荐制度有关规定积极行使保荐职责;
(二)保荐协议对保荐人的权利、履行持续
                                        严格履行保荐协议、建立通畅的沟通联系渠
督导责任的其他主要约定
                                        道。
(三)发行人和其他中介机构配合保荐人履 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持续对发行人进
行保荐职责的有关约定                    行关注,并进行相关业务的持续培训。
(四)其他安排                                 无
     七、保荐机构和相关保荐代表人的联系地址、电话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保荐代表人:金骏、张旭东
    联系地址:深圳市红岭中路 1012 号国信证券大厦 16-26 层
    电话:0571-85316112
    传真:0571-85316108
    联系人:金骏
     八、保荐机构认为应当说明的其他事项
    本保荐机构特别提醒投资者重点关注并认真阅读招股说明书“重大事项提
示”以及“第四节 风险因素”等有关章节。
     九、保荐机构对本次股票上市的推荐结论
    保荐机构国信证券认为:长盛轴承申请其股票上市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
法律、法规的相关要求,长盛轴承股票具备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条件。国信
证券同意担任长盛轴承本次发行上市的保荐机构,推荐其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
上市交易,并承担相关保荐责任。
    特此推荐,请予批准。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浙江长盛滑动轴承股份有限
公司股票上市保荐书》之签字盖章页)
    保荐代表人:     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
                        金   骏             张旭东
    法定代表人:     ____________
                        何   如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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