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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盈率:0.000收益率:0.00052周最高:0.00052周最低:0.000
华信新材: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股票上市保荐书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7-11-03
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江苏华信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上市保荐书
               保荐人(主承销商)
(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28 号民生金融中心 A 座 16-18 层)
深圳证券交易所: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之“证监许可
[2017]1828 号”文核准,江苏华信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
或“华信新材”或“公司”)已于 2017 年 10 月 24 日刊登招股说明书,并于 2017
年 10 月 26 日通过网上发行 1,600 万股社会公众股。华信新材已承诺自本次股票
公开发行完成后,将在三个月内办理完毕工商变更登记。作为华信新材首次公开
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保荐机构,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荐
机构”或“民生证券”)认为华信新材申请其股票上市完全符合《中华人民共和
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特推荐其股票在贵所上市交易。现将上
市的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发行人概况
    (一)基本情况
 中文名称                         江苏华信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名称                         Jiangsu Huaxin New Material Co.,Ltd.
                                  4,800 万元(本次发行前);6,400 万元(本次发行
 注册资本
                                  后)
 法定代表人                       李振斌
 成立日期                         1999 年 7 月 8 日
 股份公司整体变更成立日期         2013 年 10 月 31 日
 住所                             新沂市大桥东路 189 号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0516-81639999
 传真                             0516-88682389
 互联网网址                       http://www.huaxinchina.cc
 电子邮箱                         huaxin@huaxinchina.cc
 负责信息披露和投资者关系的部门   证券部
 负责人                           束珺
 电话                             0516-81639999
    (二)设立情况
    根据华信有限全体股东签订的《发起人协议》,同意将公司整体变更设立为
股份有限公司,以华信有限截至 2013 年 8 月 31 日经瑞华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账
面净资产 140,284,948.98 元出资,按照 1:0.3421607 的比例折合为 4,800 万股
股本,剩余部分计入资本公积。
    2013 年 10 月 16 日,股份公司创立大会暨第一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
于江苏华信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以资产出资抵作股款的资产作价以及股
本设置的议案》。同日,瑞华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验资报告》(瑞华验字[2013]
第 90550001 号):审验截至 2013 年 10 月 16 日,公司(筹)全体发起人已按《发
起人协议》、公司(筹)章程的规定,以有限公司变更基准日 2013 年 8 月 31 日
的净资产作价折股,缴纳注册资本合计人民币 4,800 万元,剩余部分计入资本公
积。
    2013 年 10 月 31 日,公司取得江苏省徐州工商行政管理局签发的《企业法
人营业执照》,注册号为 320300400001478。2016 年 2 月 18 日,江苏省徐州工商
行政管理局换发《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203007036025426。
       (三)主营业务情况
    公司是一家国内领先的功能性塑料膜片材料提供商,专业从事功能性塑料膜
片材料的研发、生产和销售,目前主要为国内外智能卡生产企业及单位提供定制
化的智能卡基材。
    目前,公司主要生产 PVC、PETG、ABS、PHA 等四大系列 20 多种智能卡基材
产品及生物环保新材料,涵盖智能卡生产的主要卡基材料种类,产品应用于金融、
交通、医疗、电子信息、社会保障、安全保障、装饰、包装等领域。经过多年的
行业探索和对高分子新材料生产工艺、配方的不断研发,公司目前已发展为国内
中高档智能卡基材行业生产规模最大、产品档次最高、品种系列最全的企业之一。
    公司设有国家级博士后科研工作站,拥有江苏省智能卡卡基材料工程技术研
究中心和江苏省企业技术中心等研发创新平台,目前已取得专利 33 项,其中发
明专利 15 项,实用新型专利 18 项。公司研发的 PETG 材料是公安部指定的“第
二代居民身份证”专用卡基材,被科技部等四部委认定为国家重点新产品,并获
得国家金卡工程金蚂蚁奖,目前已广泛应用于各类证件卡制作生产。公司研发的
PHA 全降解环保卡基新材料系国内首次将 PHA 材料应用于卡基材料行业,填补国
内空白,达到国内先进水平。
    公司为“高新技术企业”、“江苏省优秀企业”、“江苏省环境保护先进企业”,
 并被中华全国总工会授予“全国五一劳动奖状”、“全国模范职工之家”。公司先
 后通过“ISO9001 质量管理体系认证”、“ISO14001 环境管理体系认证”、
 “OHSAS18001 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等多项认证。公司“华信”商标被
 国家工商总局认定为“中国驰名商标”。
     自成立以来,公司主营业务和主要产品均未发生重大变化。
     (四)最近三年及一期主要财务数据和财务指标
     根据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瑞华审字[2017]01460316
 号”标准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公司最近三年及一期主要财务数据和财务指
 标如下:
     1、合并资产负债表主要数据
                                                                             单位:元
     项 目           2017-6-30         2016-12-31     2015-12-31          2014-12-31
   资产合计        377,808,742.00    371,074,241.69 321,217,452.73      277,546,024.32
   负债合计         91,911,553.75    108,531,673.03 80,706,699.71        79,314,032.92
 所有者权益合计    285,897,188.25    262,542,568.66 240,510,753.02      198,231,991.40
     2、合并利润表主要数据
                                                                             单位:元
    项 目           2017 年 1-6 月       2016 年           2015 年          2014 年
    营业收入       130,277,499.38    227,823,367.15    239,538,700.95   214,292,071.13
    营业利润        22,097,729.01     45,983,092.79     48,779,242.47    36,497,626.28
    利润总额        27,277,908.77     48,991,121.64    49,159,942.47     37,324,586.12
      净利润        23,354,619.59     42,191,815.64    42,278,761.62     31,678,612.87
归属于母公司所有
                    23,354,619.59     42,191,815.64     42,278,761.62    31,678,612.87
    者的净利润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
后归属于母公司所    18,951,466.83     39,641,614.92     41,961,286.62    30,988,066.66
  有者的净利润
     3、合并现金流量表主要数据
                                                                             单位:元
      项 目         2017 年 1-6 月       2016 年           2015 年          2014 年
经营活动产生的现
                     27,547,397.44     54,696,917.87    48,979,857.74     24,596,330.84
金流量净额
投资活动产生的现
                    -10,439,337.19    -43,727,685.91   -28,477,566.58    -16,987,567.10
金流量净额
 筹资活动产生的现
                       -20,794,562.52       -3,329,744.33          -212,455.63           3,488,080.56
 金流量净额
 汇率变动对现金及
                             -523,439.74       937,166.51          664,958.49              30,025.19
 现金等价物的影响
 现金及现金等价物
                           -4,209,942.01     8,576,654.14     20,954,794.02             11,126,869.49
 净增加额
 期末现金及现金等
                           50,757,879.97    54,967,821.98     46,391,167.84             25,436,373.82
 价物余额
          4、主要财务指标
              项 目                        2017-6-30    2016-12-31      2015-12-31       2014-12-31
  流动比率(倍)                                2.31          2.83            4.82             1.98
  速动比率(倍)                                1.97          2.45            4.16             1.66
  资产负债率(母公司)                        24.91%        29.98%          25.84%           29.88%
  归属于发行人股东的每股净资产
                                                5.96          5.47            5.01             4.13
  (元)
  无形资产(除土地使用权)占净资产
                                                    -              -                -                -
  比例
                                            2017 年
                 项   目                                 2016 年          2015 年          2014 年
                                             1-6 月
  应收账款周转率(次)                           1.27         2.45            2.78             2.86
  存货周转率(次)                               3.21         6.36            6.64             6.56
  利息保障倍数(倍)                           25.74         19.90           22.20            15.30
  每股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元/
                                                0.57          1.14            1.02             0.51
  股)
  每股净现金流量(元)                         -0.09          0.18            0.44             0.23
  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                         8.52%        17.12%          19.27%           17.37%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加权平均净资
                                               6.91%        16.08%          19.13%           16.99%
  产收益率
  基本每股收益(元/股)                         0.49          0.88            0.88             0.66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基本每股收益
                                                0.39          0.83            0.87             0.65
  (元/股)
          公司最近三年及一期净资产收益率和每股收益如下:
                                                    加权平均净资           每股收益(元/股)
 年度                       项目
                                                      产收益率         基本每股收益 稀释每股收益
           归属于公司普通股股东的净利润                   8.52%                0.49          0.49
2017 年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公司普通
 1-6 月                                                    6.91%               0.39                  0.39
           股股东的净利润
           归属于公司普通股股东的净利润                   17.12%               0.88                  0.88
2016 年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公司普通
                                                          16.08%               0.83                  0.83
           股股东的净利润
           归属于公司普通股股东的净利润                   19.27%               0.88                  0.88
2015 年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公司普通
                                                          19.13%               0.87                  0.87
           股股东的净利润
2014 年    归属于公司普通股股东的净利润                   17.37%               0.66                  0.66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公司普通
                                             16.99%       0.65         0.65
      股股东的净利润
    (五)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后主要财务信息
    2017 年 1-9 月公司实现营业收入 19,205.43 万元,较上年同期上升 22.22%,
公司实现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 3,287.60 万元,较上年同期上升 11.63%。
营业收入、利润增长的主要系公司产品销售情况良好,收入持续稳定增长。
    公司预计 2017 年营业收入为 25,070.00 万元-28,560.00 万元,同比增长
10.04%-25.36%;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为 4,270.00 万元-4,860.00 万元,
同比上升 1.20%-15.19%。公司预计 2017 年经营业绩较去年呈现增长,经营状况
良好。
    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后,公司经营情况良好,整体经营环境、经营模式、主
要客户和供应商构成以及其他可能影响投资者判断的重大事项等方面未发生重
大变化。
    二、申请上市股票的发行情况
    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前总股本为 4,800 万股;本次发行采用直接定价方式,
采取网上向社会公众投资者定价发行的方式;本次公开发行 1,600 万股人民币普
通股(A 股)且均为新股,不涉及公开发售老股;本次发行完成后,发行人的总
股本为 6,400 万股。
    (一)本次发行的基本情况
    1、股票种类:人民币普通股(A 股)。
    2、每股面值:人民币 1.00 元。
    3、发行股数:公司本次计划公开发行新股 1,600 万股。
    4、每股发行价格:14.24 元。
    5、发行市盈率:22.99 倍(每股收益按照经审计的 2016 年度扣除非经常性
损益前后孰低的净利润除以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6、发行前每股净资产:5.96 元/股(按照本公司截至 2017 年 6 月 30 日经
审计的净资产除以发行前总股本计算)。
    7、发行后每股净资产:7.59 元/股(按照本公司截至 2017 年 6 月 30 日经
审计的净资产及本次募集资金净额除以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8、发行市净率:1.88 倍(按照发行价格除以发行后每股净资产计算)。
       9、发行方式:采取网上向社会公众投资者定价发行的方式。
       10、发行对象:符合条件的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开立账户的境内自然人、法人
等投资者(国家法律、法规禁止购买者除外)。
       11、承销方式:余额包销。
       12、拟上市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
       13、募集资金金额:发行人发行新股募集资金总额为 22,784.00 万元,扣除
发行人需承担的发行费用 2,783.38 万元后,募集资金净额为 20,000.62 万元。
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于 2017 年 11 月 1 日对发行人首次公开发
行股票的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瑞华验字[2017]01460016 号”
《验资报告》。
       (二)公司股份限售安排、自愿锁定、延长锁定期限以及相关股东持股及
减持意向等承诺
    (一)股份限制流通及自愿锁定承诺
    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李振斌及其子李明澈承诺:自公司股票在深圳证券交
易所创业板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所持有的公司
股份,也不以任何理由要求公司回购其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
    公司控股股东华智工贸及股东徐州华诚承诺:自公司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
创业板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所持有的公司股
份,也不以任何理由要求公司回购其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
    公司股东苏州国发、北京同创、盐城中科、常熟中科分别承诺:自公司股票
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所
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以任何理由要求公司回购其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
份。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李振斌、束珺、张道远、何培武、蒋峰、高
维松、杨建成、苗华中、高光辉、李军、王光战、李兰分别承诺:在任职期间,
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其所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在离
职后半年内,不转让其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在公司股票在深圳证券交
易所创业板上市交易之日起六个月内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八个月内
不转让其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在公司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
市交易之日起第七个月至第十二个月之间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二个
月内不转让其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如本人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在本
人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六个月内,继续遵守下列限制性规定:(一)
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二)离职
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三)《公司法》对董监高股份转让的
其他规定。
    上述相关主体承诺,本企业/本人持有江苏华信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股票锁
定期届满后,本企业/本人将遵守《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
等相关依法实施减持。
    上述股份限制及锁定期间如存在属于同一承诺期间且限制程度不同的承诺
内容的,将优先遵守股份流通限制程度较为严格的承诺内容。
    (二)关于减持价格和延长锁定期的承诺
    公司实际控制人李振斌、控股股东华智工贸、其他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束珺、
张道远、何培武、蒋峰、高光辉、李军、王光战、李兰承诺:在上述锁定期满后
两年内减持所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票的,减持价格不低于本次发行的发行价。
公司股票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如公司有派
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则价格进行相应调整)
均低于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本次发行的发行
价,其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票将在上述锁定期限届满后自动延长 6 个月的
锁定期。上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上述
承诺。
    另外,公司控股股东华智工贸及股东徐州华诚、苏州国发、北京同创、盐城
中科、常熟中科、李振斌;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李振斌、束珺、张道
远、何培武、蒋峰、高维松、杨建成、苗华中、高光辉、李军、王光战、李兰作
出以下承诺:
    1、采取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的,应当在首次卖出的 15 个交易日前向证券
交易所报告减持计划,在证券交易所备案并予以公告(减持计划的内容包括但不
限于拟减持股份的数量、来源、减持时间区间、方式、价格区间、减持原因等);
在预先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内,按照证券交易所的规定披露减持进展情况。减持
计划实施完毕后,在两个交易日内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予公告;在预先披露的
减持时间区间内,未实施减持或者减持计划未实施完毕的,在减持时间区间届满
后的两个交易日内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予公告。在任意连续 90 个自然日内,
减持股份的总数不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 1%;
    2、采取大宗交易方式减持的,在任意连续 90 个自然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
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 2%;
    3、采取协议转让方式减持的,单个受让方的受让比例不得低于公司股份总
数的 5%,转让价格的下限比照大宗交易的规定执行,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规范性文件及交易所业务规则另有规定的除外。
    其中,华智工贸、徐州华诚、苏州国发减持采取协议转让方式,减持后不再
具有大股东身份的,出让方、受让方在六个月内应当继续遵守《深圳证券交易所
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第四条第一款减
持比例的规定,还应当继续遵守第十三条、第十四条信息披露的规定。
    苏州国发、北京同创、盐城中科、常熟中科及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
员减持采取协议转让方式,出让方、受让方在六个月内应当继续遵守《深圳证券
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第四条第
一款减持比例的规定。
    4、如未来法律法规或证监会对于股份减持出具其他新规定或新要求的,本
企业/人将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证监会的要求执行。
    (三)发行前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持股及减持意向
    本次发行前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华智工贸、徐州华诚、苏州国发、
北京同创及受同一控制的盐城中科、常熟中科就所持股份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
持事项作出以下承诺:
    1、减持条件:
    华智工贸、徐州华诚承诺:持股锁定期届满且能够及时有效地履行公司首次
公开发行股票时公开承诺的各项义务,同时减持行为不会影响公司控制权。
    苏州国发、北京同创及受同一控制的盐城中科、常熟中科承诺:持股锁定期
届满且能够及时有效地履行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公开承诺的各项义务。
    2、减持方式:
    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大宗交易方式、协议转让方式以及其他
合法方式进行减持。
    3、减持数量:
    华智工贸、徐州华诚承诺:持股锁定期届满后第一年减持数量不超过所持有
公司股份数量的 25%,第二年减持数量不超过所持有公司股份数量的 25%,并通
过公司在减持前 3 个交易日予以公告。
    苏州国发、北京同创及受同一控制的盐城中科、常熟中科承诺:在持股锁定
期届满后两年内,可以根据自身的经营或投资需求在符合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的
前提下,减持所持公司股份的 100%。
    4、减持价格:
    华智工贸、徐州华诚承诺:减持价格不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
格(若发行人上市后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行为的,
上述发行价为除权除息后的价格)。
    苏州国发、北京同创及受同一控制的盐城中科、常熟中科承诺:减持价格不
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的价格。
    5、减持期限:
    应提前将减持意向和拟减持数量等信息以书面方式通知公司,并由公司及时
予以公告。自公告之日起 3 个交易日后,方可减持股份。减持交易应在公告之日
起 6 个月内完成,并按照证券交易所的规则及时、准确、完整地履行信息披露义
务。上述减持期限届满后,若拟继续减持股份的,则需重新履行公告程序。
    (四)约束措施
    如违反承诺进行减持或转让股份的,承诺人接受以下约束措施:
    1、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
因并向公司其他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所持公司股份在 6 个月内不得减持。
    3、因未履行前述相关承诺事项或法律规定而获得的违规减持收益则应将归
公司所有,如未将违规减持收益上缴公司,则公司有权扣留应向承诺人支付的现
金分红或薪酬中等额的资金。
     三、保荐机构对发行人是否符合上市条件的说明
     华信新材股票上市符合《证券法》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规定的上市条件:
     (一)股票发行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并已公开发行;
     (二)发行人发行后的股本总额为 6,400 万元,不少于人民币 3,000 万元;
     (三)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的股票为 1,600 万股,占发行人发行后股本总额
的 25%,不低于发行人总股本的 25%;
     (四)发行人本次发行后股东人数不少于 200 人;
     (五)发行人最近三年无重大违法行为,财务会计报告无虚假记载;
     (六)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条件。
     四、保荐机构是否存在可能影响其公正履行保荐职责情形的说
明
     经核查,民生证券作为保荐机构不存在下列可能影响其公正履行保荐职责的
情形:
     (一)保荐机构及其大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持有发行人的股份合
计超过百分之七;
     (二)发行人持有或者控制保荐机构股份超过百分之七;
     (三)保荐机构的保荐代表人及其配偶,董事、监事、经理、其他高级管理
人员拥有发行人权益、在发行人任职等可能影响公正履行保荐职责的情形;
     (四)保荐机构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与发行人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相互提供担保或者融资等情况;
     (五)保荐机构与发行人之间存在影响保荐机构公正履行保荐职责的其他关
联关系。
     基于上述事实,保荐机构及其保荐代表人不存在可能影响其公正履行保荐职
责的情形。
     五、保荐机构按照有关规定应当承诺的事项
     (一)保荐机构已按照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对发行人进行了辅导和充分的
尽职调查,并已在证券发行保荐书中做出如下承诺:
    1、本保荐机构已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对发行人及其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进行了尽职调查、审慎核查,同意推荐发行人证券发行上
市,并据此出具本发行保荐书;
    2、有充分理由确信发行人符合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有关证券发行并上市
的相关规定;
    3、有充分理由确信发行人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4、有充分理由确信发行人及其董事在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中表达意见
的依据充分合理;
    5、有充分理由确信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与其他证券服务机构发表的意
见不存在实质性差异;
    6、保荐代表人及项目组其他成员已勤勉尽责,对发行人申请文件和信息披
露资料进行了尽职调查、审慎核查;
    7、发行保荐书与履行保荐职责有关的其他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
    8、对发行人提供的专业服务和出具的专业意见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
证监会的规定和行业规范;
    9、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依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采取的监
管措施。
    (二)本保荐机构承诺,自愿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的规
定,自证券上市之日起持续督导发行人履行规范运作、信守承诺、信息披露等义
务。
    (三)本保荐机构承诺,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对保荐证券上市
的规定,接受证券交易所的自律管理。
       六、关于发行人证券上市后持续督导工作的安排
                 事项                                    安排
                                        在本次发行股票上市当年的剩余时间及其后
(一)持续督导事项
                                        3个完整会计年度内对发行人进行持续督导
                                        强化发行人严格执行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的
                                        意识,进一步完善各项管理制度和发行人的
1、督导发行人有效执行并完善防止大股东、
                                        决策机制,协助发行人执行相关制度;与发
实际控制人、其他关联方违规占用发行人资
                                        行人建立经常性信息沟通机制,持续关注发
源的制度
                                        行人相关制度的执行情况及履行信息披露义
                                        务的情况
                                        督导发行人有效执行并进一步完善内部控制
                                        制度;与发行人建立经常性信息沟通机制,
2、督导发行人有效执行并完善防止董事、监
                                        持续关注发行人相关制度的执行情况及履行
事、高管人员利用职务之便损害发行人利益
                                        信息披露义务的情况;建立对高管人员的监
的内控制度
                                        管机制、督促高管人员与发行人签订承诺函、
                                        完善高管人员的激励与约束体系
                                        督导发行人尽可能避免和减少关联交易,若
                                        有关的关联交易为发行人日常经营所必须或
3、督导发行人有效执行并完善保障关联交易
                                        者无法避免,督导发行人按照《公司章程》、
公允性和合规性的制度,并对关联交易发表
                                        《关联交易决策制度》等规定执行,对重大
意见
                                        的关联交易,本保荐机构将按照公平、独立
                                        的原则发表意见
4、督导发行人履行信息披露的义务,审阅信 与发行人建立经常性信息沟通机制,督促发
息披露文件及向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提 行人负责信息披露的人员学习有关信息披露
交的其他文件                            的规定
                                        督导发行人按照《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管理
5、持续关注发行人募集资金的使用、投资项 和使用募集资金;定期跟踪了解项目进展情
目的实施等承诺事项                      况,通过列席发行人董事会、股东大会,对
                                        发行人募集资金项目的实施、变更发表意见
                                        严格按照中国证监会有关文件的要求规范发
6、持续关注发行人为他方提供担保等事项,
                                        行人担保行为的决策程序,要求发行人对所
并发表意见
                                        有担保行为与保荐人进行事前沟通
7、持续关注发行人经营环境和业务状况、
                                        与发行人建立经常性信息沟通机制,及时获
股权变动和管理状况、市场营销、核心技术
                                        取发行人的相关信息
以及财务状况
8、根据监管规定,在必要时对发行人进行   定期或不定期对发行人进行回访,查阅所需
现场核查                                的相关材料并进行实地专项核查
                                        规定保荐机构有权通过多种方式跟踪了解发
(二)保荐协议对保荐机构的权利、履行持 行人规范运作情况;保荐机构有权按月向发
续督导职责的其他主要约定                行人提出持续督导工作询问函,发行人应及
                                        时回函答复
                                        发行人应对保荐机构在持续督导期间的工作
(三)发行人和其他中介机构配合保荐机构 给予充分配合;发行人应提供与律师事务所、
履行保荐职责的相关约定                  会计师事务所等中间机构畅通的沟通渠道和
                                        联系方式等
(四)其他安排                             无
     七、保荐机构和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冯鹤年
    法定住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28 号民生金融中心 A 座 16-18 层
    保荐代表人:汪兵、肖继明
    联系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28 号民生金融中心 D 座 17 层
    联系电话:(010)85127747
    传    真:(010)85127940
    八、保荐机构认为应当说明的其他事项
    无其他应当说明的事项。
    九、保荐机构对本次股票上市的保荐结论
    作为华信新材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民生证券认为:华信新材申请其股票上市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
的有关规定,发行人股票具备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的条件。民生证券同
意担任华信新材本次发行上市的保荐机构,推荐其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
上市交易,并承担相关保荐责任。
    请予批准。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江苏华信新材料股份有限公
 司股票上市保荐书》之签字盖章页)
保荐代表人: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
               汪 兵               肖继明
保荐业务部门负责人:______________
                        苏 欣
保荐业务负责人:________________
                     杨卫东
保荐机构总经理:________________
                     周小全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
                冯鹤年
                                                  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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