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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众和:关于债权人向法院申请公司重整的提示性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7-11-03
证券代码:002070        证券简称:*ST 众和          公告编码:2017-102
                       福建众和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债权人向法院申请公司重整的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董事许建成因个人原因除外)保证信息披露的内
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2017 年 11 月 2 日,福建众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收到莆田市
华冠新能源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冠公司”)送达的相关通知书(以下简
称“《通知书》”)。《通知书》称,华冠公司以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明显缺
乏清偿能力为由,向法院申请对公司进行重整。该申请能否被法院受理,公司是
否进入重整程序尚具有重大不确定性。
    一、 债权人向法院提出重整申请的情况
     2017年11月2日公司收到华冠公司的《通知书》,《通知书》称,华冠公司
以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为由,向法院申请对公司进行
重整。
    (一)申请人基本情况
    申请人: 莆田市华冠新能源贸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柯金梅
    住所地:莆田市荔城区镇海办
    经营范围: 新能源开发、炭末、炭粒、煤炭、钢筋、建材等。
    (二)申请人对公司的债权情况
    华冠公司与公司签订了《煤炭买卖合同》,约定公司向华冠公司采购煤炭。
合同签订后,华冠公司已经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了合同义务,公司应当按照合同约
定向华冠公司支付货款1352272元。截至目前,公司尚欠华冠公司货款1152271.91
元到期未支付。上述欠付货款情况,公司与华冠公司进行了对账,金额无误。
    (三)公司是否进入重整程序尚存在重大不确定性
    截至本公告日,公司尚未收到法院对华冠公司申请公司重整事项的民事裁定
书。华冠公司的申请能否被法院受理,公司是否进入重整程序尚存在重大不确定
性。公司将及时披露重整申请的相关进展情况。
    二、公司进入重整程序对公司及债权人的影响
    根据法律的相关规定,如果法院受理了华冠公司提出的对公司进行重整的申
请,法院将指定管理人,债权人依法向管理人申报债权。管理人或公司依法在规
定期限内制定重整计划草案并提交债权人会议审议表决。公司债权人根据经法院
裁定批准的重整计划获得清偿。如果重整计划草案不能获得法院裁定批准,法院
将裁定终止公司的重整程序,并宣告公司破产。
    三、公司对于被申请重整的意见
    由于长期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公司正面临着严峻的财务风险以及核心资产被
拍卖的风险,并已丧失债务清偿能力。此外,由于公司2015及2016年度连续亏损,
公司股票已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如果不能在2017年实现扭亏为盈,公司股票将
暂停上市,届时公司将面对更为复杂及不利的局面。
    重整程序以挽救债务人企业,保留债务人法人主体资格和恢复持续盈利能力
为目标,重整中公司将在法院的主导下与债权人进行债务重组,截至目前,已有
数十家上市公司实施了重整,均取得了良好的经济效果和社会效果。因此,债权
人申请公司进行重整为妥善解决公司目前的债务困境、尽快恢复持续经营和盈利
能力提供了一个良好的契机,在法院受理审查案件期间,公司将配合法院对公司
的重整可行性进行积极的研究和论证。
    若法院裁定公司进入重整,公司将充分配合法院及管理人的重整工作,并依
法履行债务人的法定义务,在平衡保护各方合法权益的前提下,积极与各方共同
论证通过延期清偿、减免利息、降低债务、以股抵债等各种方式解决债务问题的
可能性。公司最终的方案将以管理人提交法院及债权人会议的重整计划草案为
准,公司将力争通过重整计划草案的执行,帮助公司尽快摆脱困境,最大程度上
改善公司财务状况,提高公司持续经营能力和盈利能力,尽力维护公司、股东、
债权人和相关方的利益。
    四、风险警示
    债权人该申请能否被法院受理,公司是否进入重整程序尚具有重大不确定
性。如果法院正式受理对公司的重整申请,公司将可能存在因重整失败而被宣告
破产的风险。如果公司被宣告破产,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14.4.1条第(二十
三)项的规定,公司股票将面临被终止上市的风险。
    鉴于该等事项存在重大不确定性,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证券时报》、《中
国证券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为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
体,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信息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谨慎决
策,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福建众和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三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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