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朗源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文 号: 〔2017〕45号 朗源股份有限公司: 我局在监管中发现,你公司全资子公司烟台百果源有限公司2016年1月至2017年1月期间累计向深圳富士博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2.04亿元,占你公司2016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的25.56%。对于该财务资助事项,公司未及时履行相应的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条的规定。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 如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山东监管局 2017年10月31日
关于对朗源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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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17-10-3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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