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戚大广、戚永茂、李博采取监管谈话措施的决定 文 号: 〔2017〕46号 戚大广、戚永茂、李博: 我局在监管中发现,朗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全资子公司烟台百果源有限公司2016年1月至2017年1月期间累计向深圳富士博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2.04亿元,占公司2016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的25.56%。对于该财务资助事项,公司未及时履行相应的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你们作为公司的董事长、总经理、董事会秘书未能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条的规定。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八条、五十九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们采取监管谈话的监管措施。你们应于2017年11月3日上午9时30分携带有效身份证件到我局公司监管二处接受监管谈话。 如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山东监管局 2017年10月31日
关于对戚大广、戚永茂、李博采取监管谈话措施的决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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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17-10-3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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