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金自天正) 〔2017〕135号 关于对北京金自天正智能控制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北京金自天正智能控制股份有限公司: 经查,我局发现你公司2016年年报中披露的分季度主要财务数据与已披露的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相关财务数据存在差异,你公司未在2016年年报中披露上述差异情况并说明主要原因。 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条的规定。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现提醒你公司提高财务核算及信息披露工作水平,保证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披露信息。请你公司在收到此通知书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监会北京监管局 2017年10月24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金自天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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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17-10-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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