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视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涉及与浙江好风仲裁案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中视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 10 月 31 日收到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2017)京 03 民特 413 号民事裁定书。现就相关事宜公告如下:
中视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与浙江好风影视娱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江好
风”)的仲裁案经北京仲裁委员会裁决后,浙江好风不服裁决,向北京市第三中
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请,请求法院撤销北京仲裁委员会(2017)京仲裁字第 1423
号裁决书(详见公告“临 2017-24”)。经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审查,现
已审理终结。
法院认为,浙江好风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理由均不能成立,对其申请撤销仲
裁裁决的请求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八条、第六十条
之规定,法院裁定:
驳回浙江好风提出的撤销北京仲裁委员会(2017)京仲裁字第 1423 号裁决
的申请。
申请费 400 元由申请人浙江好风负担。
特此公告。
中视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