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赛摩电气: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三十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7-11-01
赛摩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三十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
《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
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作为赛摩电气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人认真审阅了公司发行股份及
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以下简称“本次发行”、“本次资产重
组”)的预案(修订稿)及相关文件,现就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三十七次会议
审议的与本次重组相关的议案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1. 本次交易的相关事项经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三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会
议的召集召开程序、表决程序及方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之规
定。
   2. 本次《赛摩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
资金预案(修订稿)》及其摘要、公司拟与相关交易对象重新签署的修订后的
《赛摩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框架协议》等重组相关
文件,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
《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
会颁布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在取得必要的批准、授权和同意后即可实施。
   3. 本次对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方案的相关调整符合
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
东利益情形。
       综上所述,本次对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方案的相关
调整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
司及其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本人同意《赛摩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发
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预案(修订稿)》的内容。
                        (以下无正文,下接签署页)
(本页无正文,为《赛摩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三十
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章页)
独立董事签字
刘晓华:
陈慧谷:
朱学义:
                                                    2017 年 10 月 31 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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